法規類別 - 法律命令 - 農業資材類瀏覽人次:12089 名稱 肥料管理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所定其他應標示之事項(2010/6/29訂定) 發佈日期 2010/7/6 發佈類型 訂定 資料來源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沿革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農糧字第0991052616號令訂定 內容 一、肥料標示,除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廠牌商品名稱。 (二)製造地(國)。 (三)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之電話。 (四)國內製造工廠(場)之電話。 二、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記載、標示學術單位、試驗場所技術授權、技術合作等相關事項或類似文字者,應標示技術授權文號、技術合作計畫編號等證明文字。 三、肥料之包裝、容器或說明書上,記載、標示符合有機驗證基準,有機農業作物栽培可用、有機農業適用商品資材、驗證機構推薦有機專用等相關事項或類似文字者,應標示證明文件、字號等證明文字。 相關連結 友善列印 回上頁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