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法律命令 - 運銷加工類瀏覽人次:11808 名稱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2002/7/15修正) 發佈日期 2011/7/7 發佈類型 修正 資料來源 沿革時間 中華民國71年7月21日經濟部(71)經農六字第182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同年8月5日經濟部(71)經農六字第19441號令公告自71年9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75年7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輔字第1259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輔字第88050492號令修正發布第4、10、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1005061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於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共同運銷適用之。 第三條 參加農民團體辦理之共同運銷者,以該團體之會 (社、場) 員為限。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 第五條 農民團體應視區域內農民需要,將農產品共同運銷列為年度重要工作項目,訂定事業計畫,並於計畫結束後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 第六條 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應詳載左列事項: 一、預計全年運銷期別、種類 (或品種) 及數量。 二、運銷組織與訓練。 三、運銷地區。 四、運銷方式及運銷作業中各項工作之規定。 五、運銷費用及貨款計算。 六、週轉資金之籌措。 七、人事配置。 八、運銷基金或互助金之設置。 九、意外事故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得與農產品批發市場辦理保價供應契約。 第八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應邀請供應農產品之農民代表組織共同運銷工作小組,研議左列事項: 一、共同運銷之準備工作。 二、供應市場、種類及數量。 三、運銷費用。 四、互助金之管理運用。 五、共同運銷所遭遇困難問題。 六、運銷設備之運用及運輸方式。 七、有關貨款事項。 八、其他有關共同運銷事項。 第九條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應為參加個別會 (社、場) 員建立左列資料: 一、生產資料卡:載明作物栽培面積、預估產量、或牲畜飼養頭數。 二、供貨資料卡:載明各月份預期供貨量及實際供貨量。 第十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農民團體,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九條第二項之互助金,得予以補助。 第十一條 辦理共同運銷之農民團體,應指派專人負責辦理各項運銷業務。 第十二條 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按季查核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之產銷資料,於發現有不實情況時,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改善或令其停止辦理共同運銷。 第十三條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業務應由直轄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考核標準辦理考核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友善列印 回上頁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