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種苗業登記證所記載之營業所在地與種苗業營業地不同,可否核發種苗業登記證疑義(1997/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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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06/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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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
內容 | 本會依植物種苗法第三十二條(修正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5條)所定之種苗業登記證格式(八十六年編印植物種苗管理法令彙編第四十八頁)明定應記載之地址包括營業所在地地址及苗圃所在地地址兩項,其中苗圃所在地係指從事種苗繁殖、培育之處所,營業所在地則係指從事種苗銷售、輸出入等業務行為之處所。本案所謂種苗業登記證所記載之營業所在地與種苗業營業地不同,如原登記營業所在地已停止營業,則應依現營業所在地辦理種苗業登記或變更營業所在地;如種苗業者為拓展經榮營,於原登記營業所在地(仍正常營業)之外新增分支營業處所,仍應就該新增分支營業處所依法向當地主管理機關辦理種苗業登記,並於「商號名稱」欄註明原商號名稱及分支營業處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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