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解釋彙編 標題 種苗業者所經營之苗圃係向他人租用其租約是否須經法院公證疑義(1992/7/7) 發文日期 2006/7/19 文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年7月7日農糧字第1132358A號函) 資料來源 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內容 「種苗業者設備及標示準則」第二條第二款(修正為「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4條第2款)僅規定「經營苗木業者須具備苗圃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種苗業登記申請書說明第五項則僅規定「應檢附苗圃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借使用土地證明或契約書」。至於檢附之證明或契約書是否應經法院公證,本會並未規定,得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逕行決定。 相關連結 友善列印 回上頁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