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溯源農糧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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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0/10/28 |
發佈類型 | 訂定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生產安全科)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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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本規定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溯源農糧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農糧產品流通、販賣前,將下列溯源資訊登錄於「溯源農糧產品追溯系統」: (一)姓名。
(二)聯絡電話。
(三)聯絡住址。
三、溯源農糧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農糧產品流通、販賣時,將下列資訊以黏貼或套印方式標示於農糧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
(一)「溯源農糧產品」文字。
(二)追溯條碼。
(三)申請者追溯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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