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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包裝食米標示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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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依糧食管理法第10條規定,經營糧食業務,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並取得糧商登記證後,始得為之。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稻米每日庫存300公斤以下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2. 銷售包裝食米時,依據「糧食管理法」及「糧食標示辦法」規定,應在包裝容器上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3. 有關市售食米標示管理除應依糧食管理法、糧食標示辦法規定標示外,尚需遵循食品衛生管理法、商標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規範。

答:

依糧食標示辦法第3條規定,應標示事項由製造或輸入廠商為之;產品經委託製造或輸入者,由委託人為之。因此市售食米標示責任歸屬為:

  1. 自有品牌:自有品牌廠商。
  2. 委託製造:自有品牌廠商。
  3. 分裝銷售:分裝廠商。
  4. 進口銷售:進口商。
  5. 進口加工:自有品牌廠商。

答:

對於市售食米因其包裝材質,印刷作業有實際困難者,可以下列方法標示:

  1. 黏貼標示:除碾製日期及有效日期外,得以不可磨滅整面完整標示之貼紙黏貼,其標示質材需不易脫落且不可重複撕貼,且所黏貼之示內容、字體大小、位置等,須符合糧食標示辦法等相關規定。
  2. 附掛標籤標示:將應標示項目印製於標籤並車縫於袋口上,且標示項目及字體大小,應符合糧食標示辦法之規定。

答:

依糧食標示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國外輸入之糧食應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故進口米應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

答:

不論是國產米或進口米,其標示皆應依糧食管理法、糧食標示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惟進口米必須標示食米原料生產國及輸入廠商或製造廠商資料。

答:

應依糧食管理法及糧食標示辦法規定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對於國產米與進口米混合之食米,應明確標示產地來源及混合比例,如台灣(60%)、美國(40%)。

答:

依據糧食標示辦法第2條規定,品名是指糧食類別名稱,亦即所銷售之內容物名稱,如糙米、白米等;與商品名稱不同。商品名稱是指品牌名稱,需注意其名稱不得有易生誤解之情形。

答:

依據糧食標示辦法第5條規定,有國家標準名稱者,應依國家標準所定名稱標示,如白米、糙米等;無國家標準可參考者,以能表明內容物的名稱或是大眾所熟知的名稱作為品名標示。

答:

保存期限是指自製造日起至食用安全無虞之期限,因此期限長短由廠商評估標示,保存期限得推算為有效日期者,得標示有效日期。

答:

重量指包裝內容物之淨重。為便於消費者比較,依據糧食標示辦法第8條規定應以公制標示之,並應標示誤差值,誤差值應在1.5%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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