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解釋彙編 標題 同一筆苗圃土地可否供2家種苗業者商號或公司,予以申請種苗業登記證疑義(2005/7/19) 發文日期 2006/7/20 文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7月19日94農授糧字第0941014341號函) 資料來源 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內容 依「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4條規定,苗木繁殖業者需具有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苗圃。本案2家種苗業者申請使用同一筆苗圃應各附具使用土地權利之證明文件及標明分管區域之地籍圖,其分管區域須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並由主管機關於種苗業登記證其他有關事項欄予以備註。 相關連結 友善列印 回上頁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