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彰化縣政府函詢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經理人退休金滋生疑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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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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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
內容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府112年5月4日府農銷字第1120166604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院85年12月31日臺(85)仁授一字第13336號函頒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市場管理業隸屬不動產業,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0月30日(86)台勞動一字第047494號公告,其工作者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另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15日勞動4字第0940018551號函釋:「查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勞工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故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勞工,自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三、案依旨揭市場經營主體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函稱,委任經理人於該市場服務期間分別為70年9月1日至87年5月10日,及108年1月10日再聘任,依前揭函釋,其於108年1月10日以後之退休金給與標準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倘渠對退休金計算另有疑義,宜請逕洽該條例主管機關釋疑。 四、另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3條第4款規定:「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及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略以,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有關該公司針對退休金自訂優惠標準是否受預算法等法規規範,宜請貴府另洽主計法令之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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