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運銷加工類瀏覽人次:44825
名稱 農民團體申請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補助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 2024/1/8
發佈類型 廢止
資料來源 農糧署果樹及花卉產業組(果樹採後處理行銷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農糧銷字第1001056131號函訂定,並溯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農糧銷字第1021057099號函修正,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5年06月06日農糧銷字第1051073291A號令修正「農民團體申請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補助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第三點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農糧銷字第1091073709A號令修正第3點、第6點、第8點及第7點附表5,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農糧銷字第1111073507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農糧蔬字第1121074349號令廢止
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為建立公正、公平、公開之補助原則及審核機制,特訂定本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以利相關運銷加工計畫補助之審查。
二、補助對象:依農會法、合作社法設立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場)。
三、申請補助之農民團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運銷實績:近三年辦理蔬果之平均共同運銷及直銷量達五百公噸、切花一百二十萬支或盆花六萬盆之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二)加工實績:近三年辦理蔬果截切、加工型作物、地區性農產品或釀酒之平均收購加工量達附表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三)考評成績:近三年經主管機關考評成績均達乙等(七十分)以上。
(四)集貨場及冷藏(凍)庫部分:興建所需土地,應為農民團體所有,且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倘係承租公有土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營企業之土地除外)者,其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
(五)農產加工設備:其放置場所須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及加工廠(場)建築使用證明。
(六)補助限制及執行成效:近三年未曾接受農糧署補助者,或計畫執行率達百分之一百,且計畫執行期間均能如期填報其會計與成果報告者,優先考量予以補助。
(七)配合政策之實績:其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健全,配合農糧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如政策性收購加工、促銷活動、有機、產銷履歷、CAS或其他經農糧署各區分署認定者)。另未配合農糧署相關政策或生產供應農產品經農藥殘留檢驗履有違反規定者,得酌減補助或不予補助。
新成立一年經主管機關考評成績達甲等(八十分)或成立二年經主管機關考評成績均達乙等(七十分)以上之農民團體,且運銷加工實績達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八成以上,經審查具發展潛力,得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限制。
四、補助基準: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五、經費使用範圍:農民團體營運所需之集貨、冷藏(凍)、洗選、輸送、加工、分級、包裝、堆高機、運輸、檢驗等運銷加工設施(備)。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全國級農民團體依轄下農民團體所報計畫書及營運需求表(如附表二)等資料進行審查,函送所轄農糧署各區分署陳轉農糧署核處。必要時,農民團體得備齊計畫書、營運需求表及第二款所定文件,逕函送所轄農糧署各區分署陳轉農糧署核處。
(二)應備文件:​
1.興設集貨場、冷藏(凍)庫及加工設備,須檢具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與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同意函,或建築使用證明等文件。
2.農民團體應檢附主管機關近三年考評成績證明文件。
3.合作社(場)應檢附「民間團體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說明書」(如附表三)及該團體理、監事名冊。
4.農民團體應檢附同意購置與共同使用之決議會議紀錄。
七、審查基準:
(一)農產運銷設施部分:依「農民團體申請農產運銷設施補助審核評分表」辦理審查(如附表四),申請單位應檢附足資證明其運銷實績、考評成績、農業政策配合度之相關文件,俾據以佐證審查。
(二)農產加工設施部分:依「農民團體申請農產加工設施(備)補助審核評分表」辦理審查(如附表五)。申請單位應檢附足資證明其收購原料成長比率、考評成績、農業政策配合度之相關文件,俾據以佐證審查。
八、督導及考核:
計畫核定後,由農糧署各區分署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全國級農民團體等單位派員實地督導與查核,並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六)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效,並作為爾後農糧署補助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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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文章網址: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353&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