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農業資材類瀏覽人次:7607 名稱 肥料檢驗單位指定作業規範(2011/12/5訂定) 發佈日期 2011/12/5 發佈類型 訂定 資料來源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沿革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農糧字第1001055397號令訂定 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肥料檢驗單位之指定作業,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規定之肥料檢驗事項如下: (一)肥料規格試驗之事項,指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規定之檢驗項目,包括肥料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 (二)肥料安全性試驗之項目,包括肥料作物毒害試驗、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 (三)肥料效果試驗。 三、本會指定所屬農業試驗機關(構)為肥料檢驗單位。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自行或依申請指定其他檢驗機關(構)為肥料檢驗單位。 四、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等檢驗機關(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會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 (一)具備肥料檢驗事項儀器設備、操作、品管能力及專業試驗人員。 (二)一年以上相關執行實績。 五、依前點向本會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者,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負責人及品管負責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專業試驗人員任職、學經歷及必要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五)儀器設備清冊及平面配置圖。 (六)敘明申請項目。 (七)具有申請項目十五組以上實際檢測數據及相關品管圖表。 (八)檢驗室管理手冊。 (九)近一年相關執行實績。 (十)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六、本會辦理肥料檢驗單位指定審查時,得組成審查小組或肥料技術諮議會,採書面或實地審查方式為之。 七、本會依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者,其執行肥料檢驗事項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本會得受理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三年。 八、肥料檢驗單位於執行肥料檢驗事項之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報請本會備查: (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三)品管負責人變更。 (四)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 歇業。 肥料檢驗單位之主要儀器設備設置地點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指定。 九、經指定之肥料檢驗單位,本會得以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進行查核,肥料檢驗單位應予配合。 前項查核結果有缺失時,肥料檢驗單位應於本會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 十、肥料檢驗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應撤銷其執行肥料檢驗事項之指定資格: (一)申請指定為肥料檢驗單位,所檢附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出具之檢驗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肥料檢驗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廢止其執行肥料檢驗事項之指定資格: 1.歇業。 2.未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依限完成改善。 3.其他足以影響指定資格之重大事由。 相關連結 友善列印 回上頁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