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解釋彙編
標題 種苗業登記證所記載之營業所在地與種苗業營業地不同,可否核發種苗業登記證疑義(1997/11/14)
發文日期 2006/7/20
文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年11月14日農糧字第861157954號函)
資料來源 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內容

本會依植物種苗法第三十二條(修正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5條)所定之種苗業登記證格式(八十六年編印植物種苗管理法令彙編第四十八頁)明定應記載之地址包括營業所在地地址及苗圃所在地地址兩項,其中苗圃所在地係指從事種苗繁殖、培育之處所,營業所在地則係指從事種苗銷售、輸出入等業務行為之處所。本案所謂種苗業登記證所記載之營業所在地與種苗業營業地不同,如原登記營業所在地已停止營業,則應依現營業所在地辦理種苗業登記或變更營業所在地;如種苗業者為拓展經榮營,於原登記營業所在地(仍正常營業)之外新增分支營業處所,仍應就該新增分支營業處所依法向當地主管理機關辦理種苗業登記,並於「商號名稱」欄註明原商號名稱及分支營業處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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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文章網址: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353&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