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為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場等農民團體,其員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孳生疑義案(200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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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0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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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本案經勞委會函釋為:『勞動基準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適用該法之事業,其認定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若無獨立場所單位者,則以其所隸屬單位之經濟活動歸類。所稱「場所單位」,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以備有獨立會計帳冊者為判斷。事業單位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時,按其產值(或營業額)最多者認定其行業,若產值(或營業額)相同者,按其員工人數或資產設備較多者認定之。函中所稱農產品批發市場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仍應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查明事業單位之組織設立依據或營利事業登記及會計帳冊等資料就個案事實認定,而非以事業單位之經營主體為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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