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29635
名稱 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 2022/8/10
發佈類型 修正
資料來源 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7年03月26日農授糧字第1071092215A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08年05月06日農授糧字第1081092326A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2日農授糧字第1091092302A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0年05月07日農授糧字第1101092306A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農授糧字第1111090631號令修正
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農地合理使用,輔導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改善土壤理化性質及減少施用化學肥料,避免雜草叢生或荒廢,維持可耕狀態以供隨時恢復生產,並兼顧生態機能之多元效益,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農地:
(一) 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間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
(二) 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間當期作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
三、 本作業規範所稱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係指「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申請人所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耕作期間;屬大專業農租賃農地者,則為各縣市大專業農租賃農地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及配合特殊期作物所訂定之特殊生產環境維護期間。
四、 申報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農地於前一年度全年或當年度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前,申報本計畫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或繳售公糧稻穀,且經勘(抽)查作業核定,或經農業天然災害勘災、敏感性作物調查等特殊情形辦理之勘查作業認定復耕面積有案。
(二) 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面積,以前一年度全年或當年度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前,經依第一款核定或認定復耕面積較大者為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點基期年間二個期作有案之面積總和或該筆農地面積。
(三) 於本計畫全國統一申報時間,申報當年第一次耕作措施為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或繳售公糧稻穀者,得同時申報同年第二次耕作措施為生產環境維護;惟倘第一次耕作措施實際核定面積減少,致影響第二次耕作措施生產環境維護資格時,以符合資格之面積為核定獎勵上限。
(四) 承租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之土地不得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惟配合稻作轉出有休耕需求,且不領取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者,得辦理自行休耕登記。
(五) 申請人自有農地全年合計申報上限為三公頃。
(六) 同一田區同一年度內僅限申報一次且不得跨年度。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不得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之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
(七) 農地應無建物、水(漁)池等固定設施或長期植物(如雜木林),或將該等設施或植物等面積扣除。
(八) 農地作溫(網)室設施使用,不得申辦種植綠肥、景觀作物及蓄水等措施,惟得申辦翻耕措施。
(九) 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應落實田間管理(含病蟲害防治),避免雜草叢生或荒廢情形,且不得以除草劑處理。
(十) 農地發現紅火蟻入侵,申請人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鑑定,並配合採取防治措施。
五、 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依本計畫執行作業規範規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完成申報作業。
六、 各項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辦理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種植綠肥作物: 
1. 依下列綠肥作物種類,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種植:
(1) 一般綠肥作物:田菁、太陽麻、紫雲英、埃及三葉草、苕子、大菜、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
(2) 水生綠肥作物:滿江紅。
2. 種植一般綠肥作物應於生長適期辦理翻埋,惟不得以除草劑處理替代翻埋作業。
3. 種植水生綠肥作物之適用區域及田間管理,準用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三規定。另湛水栽培水生綠肥作物前,應先輕度整地,避免再生稻、稻草漂流、集中或阻塞水路等,田間湛水三公分以上,同時施用福壽螺防治藥劑,生產環境維護期間需保持水位避免乾涸。
4. 雲林縣(麥寮、臺西、四湖、口湖及水林除外)、嘉義縣(布袋、東石、六腳(台十九線以西)除外)、嘉義市、臺南市等四縣市,生產環境維護期間結束日晚於六月三十日者,除特殊地理環境因素(如:低窪、易淹水地),且於當年度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前,經依第四點第一款核定或認定復耕面積有案外,不得種植田菁。
5. 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臺南市,生產環境維護期間結束日晚於六月三十日,符合種植條件且實際種植田菁者,應於十月十五日前完成翻埋作業,其餘地區應於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前一週完成翻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加強宣導周知。
6. 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內及結束後,種植綠肥作物農地因未落實田間管理,致發生區域性蟲害或其他危害物種入侵時,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鄉(鎮、市、區)為單位,通知申辦種植綠肥者限期於一週內辦理翻埋作業;倘蟲害範圍擴大或接獲防檢局、本會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改場)通知時,應立即通知申辦種植綠肥者於三日內辦理翻埋。完成翻埋後,應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防檢局或農業改良場辦理相關防治措施。
7. 綠肥作物栽培管理重點,可參考「綠肥作物栽培利用手冊」(http://www.afa.gov.tw/出版品/綠肥作物栽培利用手冊)。
(二) 種植景觀作物:
1. 依下列景觀作物種類,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種植:向日葵、小油菊、大波斯菊、黃波斯菊、百日草、萬壽菊、青葙、羽扇豆(魯冰)。上述作物之外,需經當地農改場推薦,並以短期性具期作輪作性質之景觀作物為限。
2. 景觀作物用途以觀賞為限,不得作為採收販售使用且不予列入本計畫復耕作物品項。
3.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輔導稻田轉作為目的,劃設專區鼓勵種植景觀作物,專區劃設方式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另訂之。專區景觀作物種子費用得由本計畫補助。
(三) 翻耕:指使用農機具翻轉底土,耕鬆土壤並將雜草或殘莖埋入,避免農地雜草叢生或荒廢,改進其通氣性及透水性,並維持可耕狀態。
(四) 蓄水:以維護生態環境為目的,農地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內維持蓄水狀態並落實田間管理,避免雜草叢生或衍生螺貝類危害,蓄水期間不得種植其他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以維護生態環境,提高蓄水減洪之功能。
1. 適用區域:
(1) 以天然降雨或地下水等水源供應充沛,且除宜蘭縣第二級管制區外,非屬地下水管制區範圍之田區適用,避免蓄水情形不穩定。
(2) 降雨期間將雨水蓄存於田區者,需完備田埂維護,以維持蓄水狀態。
(3) 砂質土壤不適宜辦理。
2. 蓄水高度及田間管理:
(1) 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皆須進行蓄水工作並維持蓄水狀態。
(2) 平時至少須維持農田表面湛水狀態,降雨時須蓄水至少五公分深度。
(3) 蓄水田區應注意田間管理,無再生稻、雜草蔓生並防止福壽螺、病蟲害。
3. 田埂維護:
(1) 田埂高度至少十公分。
(2) 田間進排水口保持關閉。
七、 農地所在地公所應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依本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八、 經現地勘查符合下列規定者,依所申報辦理之措施核予獎勵:
(一) 申報種植綠肥、景觀作物:
1. 一般綠肥、水生綠肥或景觀作物,經勘查認定有種植事實者,核予獎勵金每公頃四萬五千元(含一般綠肥或景觀作物種子費、水生綠肥作物種苗費、翻耕費及至少一次之蟲害防治費用)。
2. 未種植一般綠肥、水生綠肥或景觀作物,但改辦理翻耕或蓄水者,核予獎勵金每公頃三萬四千元。經勘(抽)查發現未達認定標準而改辦理翻耕者,應重新辦理翻耕作業,不得以種植綠肥、景觀作物前辦理之整地作業替代。
3. 申報種植綠肥,現地改種景觀作物;或申報景觀作物,現地改種綠肥,得逕依前二目標準核定。
4. 申報景觀作物,其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及農地座落,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計畫規定劃設之景觀作物專區,經勘查現地種植景觀作物成活率占該田區種植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核予獎勵金每公頃五萬五千元;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但依第二目改辦理翻耕者,核予獎勵金每公頃三萬四千元。另景觀作物專區申報景觀作物者,不適用前目現地改種綠肥得逕為核定之規定;申報種植綠肥,現地改種景觀作物者,不得依景觀作物專區獎勵標準核定。
(二) 申報下列措施,依核定面積核予獎勵金每公頃三萬四千元。
1. 翻耕: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至少翻耕一次,且農地無雜草叢生或荒廢情形。
2. 蓄水:
(1) 農地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內維持蓄水狀態,田埂與田區維護良好,無雜草叢生、螺貝類及病蟲危害情形。
(2) 因天旱缺水等特殊情況,得依翻耕措施辦理。
3. 申報翻耕,現地改辦理蓄水,得逕依前目標準核定。
(三) 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農地發現紅火蟻入侵,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防檢局鑑定,並採取防治措施者,比照翻耕核予獎勵金每公頃三萬四千元。
(四) 申報自行休耕登記農地,經勘查確認無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以外作物事實,得核定稻作轉出面積,但不另核予獎勵金。
九、 經勘查不符合規定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農地經勘(抽)查有下列情形者,屬申報不符,當次生產環境維護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售公糧稻穀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
1. 農地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作物,或從事經濟活動、事業之生產,或種植其他作物面積未於申報時扣除,其違規面積為申報不符。
2. 農地種植景觀作物,經查核或檢舉,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證有採收販售情形屬實。
3. 申報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但未種植或無種植事實,且未依翻耕或蓄水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4. 田區未落實田間管理,有雜草叢生、荒廢或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5. 田區施用除草劑處理或藉以替代綠肥作物翻埋作業。
6. 農地未落實田間管理,導致發生蟲害或其他危害物種入侵,且未於期限內翻埋或配合辦理防治措施;或農地發現紅火蟻入侵,未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防檢局鑑定及採取防治者,除以申報不符處理外,另取消次年全年度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資格。
7. 申報自行休耕登記農地,有本款情形者,除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售公糧稻穀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外,其違規面積不予核定稻作轉出。
(二) 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屬勘查不合格,當次生產環境維護不核予獎勵。
1. 景觀作物專區農地申報種植景觀作物,景觀作物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且未依翻耕或蓄水規定辦理。
2. 種植田菁綠肥農地,逾規定期限仍未完成翻埋。
3. 其他未依本作業規範第六點規定辦理之情形。
(三) 農地上有建物、水(漁)池等固定設施及非本計畫獎勵之長期植物(如雜木林)等面積,未於申報時扣除或經勘查認扣除不足,直接註記為變更使用面積,現地未回復可供農作使用前,該面積不再計入可耕面積受理申報。
(四) 勘查公所針對不符合規定之案件,至遲應於生產環境維護期結束前二十日,由勘查公所通知申請人勘查情形。申請人對於勘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向勘查公所申請復查,並以一次為限,勘查公所指定復查期限者,依其指定期限辦理。除申報不符或違規情形已無限期改善(可限期改善如:補植、補辦理翻耕、田間管理或病蟲害防治措施)可能者外,應給予適當改善時間,並於生產環境維護期結束前十五日內,依改善情形完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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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文章網址: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353&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