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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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 2022/4/6
發佈類型 修正
資料來源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農糧字第1101068275號函訂定
  • 中華民國110 年10月12日農糧資字第1101070829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農糧資字第1111068817號修正
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簡稱本署)為確保農民購置農機權益,提高生產及經營效率,廠商得依本作業規範及省工高效農機補助計畫規定將生產、製造或進口之農機向本署申請列為補助牌型。
引進省工農糧機械設備、新研發農糧機械等示範推廣補助機種審查程序從其規定。
二、農機列為補助牌型條件:
(一)農機機種詳如附表一,新增機種須經產業輔導等單位評估確有需求始予納入。
(二)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農機售價3萬元以下者得免經性能測定。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牌型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三)應具備安全防護裝置或設計,並提供佐證資料。
(四)同一農機廠商所供應之不同牌型得分別提出申請。
三、農機廠商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及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及相關文件。
1.自行製造:工廠登記證影本。
2.委託製造:委製合約書及受託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
3.進口銷售:進口報單證明聯。
4.零售批發:經銷合約書及進口廠商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該農機製造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農試所農機性能測定合格報告影本,已列入貸款機型者得免附。符合第2點第2款規定者得免附或檢附國外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三)中文型錄(參考格式如附表二),需登載主要規格資料及照(圖)片,進口者應另附原廠型錄。曳引機原廠型錄應標明額定馬力,未標明者應提供國外原廠出具之額定馬力證明等佐證文件。
(四)「臺灣製造農機標章」證明文件影本,倘無此文件者得免附。
(五)農機維護保養及安全操作中文影片,片長以10分鐘內為原則,得以隨身碟或光碟片等方式併授權使用同意書(附件二)檢附。
(六)農機成本暨售價分析表(附件三),需核實登載申請牌型之成本分析、預定售價、近三年售價、標準配備及優惠措施等內容。
(七)安全防護裝置或設計之佐證資料。
(八)其他本署指定文件。
四、申請案以書面審查(審查表如附表三)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或實地查訪等方式辦理。
審查小組得邀集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專家學者、農機產業團體(公會或協會)代表及本署各區分署等人員組成,執行農機廠商製程、品管、售價、原物料與維修服務等相關事項查核,並得辦理營業場所、工廠(場)及倉儲等實地查訪。
五、農機牌型已通過下列計畫審查程序者,簡化申請流程及檢附文件:
(一)符合「輔導引進省工農糧機械設備示範推廣計畫」規定並經本署輔導有案,廠牌規格相同者得以原廠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取代農試所農機性能測定合格報告。
(二)符合「新研發農糧機械補助暨示範推廣計畫」規定並經本署審核通過者,得列為補助牌型。
(三)依本作業規範審查通過者,倘因本作業規範或實施計畫調整修正,或有合約到期、測定報告逾期等異動情形,應主動向本署提出申請並補送相關文件,以持續納為補助牌型。
六、農機補助牌型經審核通過後,於補助計畫公告時週知申請廠商及相關單位,或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農民依補助計畫規定申辦補助。
七、農機廠商得書面申請撤銷補助牌型資格。
八、農機廠商倘涉有消費糾紛、銷售劣質產品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且未妥善處理者,致影響計畫執行、成效或損害政府名譽,於提出改善措施並獲同意前,暫停相關補助牌型資格;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取消補助資格,且得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九、經列為補助牌型有下列情節者,取消補助資格,並停止列入補助二年:
(一)補助牌型有不當漲價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以其他型式農機冒充補助牌型銷售者。
(三)以虛偽不實、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資格者,並視情節輕重停止該廠商相關牌型補助。
(四)一年內同一廠商有3牌型停止補助者,停止該廠商所有機種牌型補助。
農機廠商得改善相關缺失後,於停止補助期滿前一個月內重新申請,經審核認屬符合規定者,恢復補助資格。
相關連結

出處: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文章網址: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353&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