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解釋彙編 標題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2004/4/12) 發文日期 2010/7/8 文號 (內政部93年4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30069450號令) (內政部93年4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90071114號令) 資料來源 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內容 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指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 前項法令包括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及第5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農地重劃條例第9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8條、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及33條、國民住宅條例第10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7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1條、都市計畫法第81條、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條及其他確有明文禁止建築使用之法條。 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指依法令規定無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前項法令包括都市計畫法第17條、建築法第47條、大眾捷運法第45條、公路法第59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及其他確有明文禁止建築使用之法條。 建築物高度、強度、種類受到限制之土地或地區,僅部分建築行為受限,不得視為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相關連結 友善列印 回上頁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