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解釋彙編 標題 釋示有機農產品「雙標章認證」之認定案(2010/12/17) 發文日期 2010/12/20 文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農糧資字第0991031704號函 資料來源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內容 查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驗證機構名稱」,且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使用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並得同持使用驗證機構標章。」爰此,通過驗證機構驗證有機農產品其包裝容器上應標示驗證機構名稱,但未強制規範使用驗證機構標章。 相關連結 友善列印 回上頁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