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糧食管理法解釋彙編
標題 有關○○公會建議放寬具「合法營業登記之廠商或 個人」均得申辦糧商登記證案(2012/6/21)
發文日期 2012/6/21
文號
  •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農糧產字第1011093152號函
資料來源 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內容
  1. 有關○○公會第○次會員代表大會○○米穀公會提案建議案,說明如下:

  2. 依糧食管理法第4條第3款規定,糧商係指依本法辦理糧商登記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同法第10條規定,經營糧食業務,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並取得糧商登記證後,始得為之。又依糧商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申請糧商……設立登記,獨資、合夥組織者,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

  3. 依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台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本署網站有關糧商設立、變更、補證、換證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並於同日公告,獨資、合夥組織者,應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另依公司法第1條及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公司或以獨資、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均係以營利為目的,符合糧食管理法第4條第3款所定辦理糧商登記之資格。至有關營業登記係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作為稅籍登記及稅捐稽徵與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用。此外,經洽詢財政部(國稅局)及經濟部(商業司),具「營業登記」者未必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反之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則同時具營業登記。爰本案仍應依現行糧食管理法、糧商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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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文章網址: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353&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