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水稻供苗情形及種植面積查報作業

一、調查目的:

調查各年期全國各品種水稻供苗情形,瞭解國內現有水稻栽培種類、產區及栽培面積,供各縣市政府及本署規劃推動良種繁殖更新計畫及推廣良質米之參考。

二、調查對象及區域範圍:

  1. 調查對象:
    1. 各縣水稻育苗中心。
    2. 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水稻育苗中心。
  2. 調查區域:台灣地區。

三、調查項目:

  1. 由育苗中心培植(包括自營及受委託育苗二部份,不包含由其他同業調入者)之各品種水稻育苗箱數及供苗情形。
  2. 當地鄉鎮每公頃稻田使用之育苗箱數量,以利估算種植面積。

四、調查時間:

  

第1期作: 4月15日前。
第2期作: 9月15日前。

五、水稻供苗情形調查作業:

  1. 各縣水稻供苗情形,由該縣水稻育苗協會依<附表一>格式,轉請轄內各育苗中心詳細填報,並分別於4月15日前及9月15日前完成調查及彙整資料;填報資料包括本縣及外縣(市)供苗情形及當地每公頃稻田使用之育苗箱數量。
  2. 新竹市、台中市及嘉義市之水稻供苗情形,因非屬水稻育苗協會轄區,由台灣區稻作協會洽育苗中心填報。
  3. 各縣水稻育苗協會及台灣區稻作協會彙整育苗中心資料後,連同電子檔函送管轄之農糧署各區分署。

六、資料查核:

  1. 農糧署各區分署依育苗協會及台灣區稻作協會提供之供苗情形調查資料,及每公頃使用育苗箱數量,推算轄內各縣(市)之水稻品種別種植面積。
  2. 為增加調查數據之準確性,各區分署於初步獲得轄內各縣(市)品種別水稻種植面積後,應先與過去3年同期該縣(市)稻作平均種植面積進行查核比對,如二者面積差異超過10%者,對於差異較大之鄉鎮,應請育苗協會再次調查確認。

七、各區分署完成轄內水稻育苗箱數統計查核後,應填製<附表二>及<附表三>,第1期作於4月底前,第2期作於9月底前,函送本署糧食產業組彙整。

出處: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文章網址: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660&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