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置農業機械耕作服務(以下簡稱機耕服務)資訊平台供農民查詢,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依本作業規定,提供機耕服務之農機種類如下:
(一)硬質玉米收穫機。
(二)豆類聯合收穫機。
(三)青割玉米收穫機。
(四)牧草收穫機。
(五)原料甘蔗採收機。
(六)曳引機(整地、播種、施肥)
(七)稻作農機(插秧、收穫)
(八)中耕管理機
(九)樹枝打碎機
(十)其它依業務需求辦理機耕服務之農機。
三、機耕服務資訊之建立與運用
(一)具有農機之農民及其農機資料之蒐集處理
1.鄉(鎮、市、區)公所於農民申辦各類農機使用證或農機用油免稅油量時,得經徵詢農民是否同意提供機耕服務之意願。同意將農機提供機耕服務之農民,由鄉(鎮、市、區)公所將其相關資料登錄於「農機證照資訊管理系統」。
2.鄉(鎮、市、區)公所依農機之種類,建置機耕服務資訊檔案(如附件1:鄉(鎮、市、區)提供機耕服務業者名冊),並登載於公所網站。
(二)資訊檔案聯結及更新
1.各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建置之機耕服務資訊檔案公開於公所網頁,並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之相關業務網頁聯結。
2.機耕服務資訊檔案由鄉(鎮、市、區)公所管理維護,資料如有異動,並應即時辦理更新。
(三)設置機耕服務業務聯繫窗口
1.硬質玉米收穫機、豆類聯合收穫機、青割玉米收穫機、牧草收穫機、原料甘蔗採收機、中耕管理機及樹枝打碎機等機耕服務業務
(1)各鄉 (鎮、市、區)轄區之硬質玉米收穫機、豆類聯合收穫機、青割玉米收穫機、牧草收穫機、原料甘蔗採收機、中耕管理機及樹枝打碎機等機耕服務聯繫窗口由本署指定,機耕服務聯繫窗口之資料並按機耕服務農機類別登載於本署網站,供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或原料生產區作為機耕服務業務聯繫之用。
(2)機耕服務聯繫窗口之聯絡資料如有異動,由聯繫窗口通知本署適時更新網站資料。
2.曳引機(整地、播種、施肥)、稻作農機(插秧、收穫) 等機耕服務業務
(1)曳引機、稻作農機由臺灣稻作協會推派代表分別擔任各鄉 (鎮、市、區)、直轄市、縣(市)及全國機耕服務業務聯繫窗口,機耕服務業務聯繫窗口之資料並登載於本署網站,以為機耕服務業務聯繫之用。
(2)機耕服務業務聯繫窗口之聯絡資料如有異動,由臺灣稻作協會通知本署適時更新網站資料。
(四)對農機所有人之告知及取得書面同意
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於蒐集、處理、運用機耕服務之農機所有人及機耕服務聯繫窗口之個人資料時,應告知其本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如附件2:同意書範例)。
四、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機耕服務資訊建置分工圖,如附件3。
五、機耕服務業務聯繫方式
(一)農民有各類機耕服務之需求時,除得參考各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相關業務網頁之機耕服務資訊,逕洽農機所有人辦理外,另得就近透過機耕服務業務聯繫窗口協助辦理。
(二)由臺灣稻作協會或相關機耕服務組織編印各直轄市、縣(市)及各鄉(鎮、市、區)各種類機耕服務聯繫窗口紙本名單,供各鄉(鎮、市、區)農會提供農民聯繫使用。鄉(鎮、市、區)轄區農機不足使用時,由鄉(鎮、市、區)機耕服務業務聯繫窗口請求鄰近鄉(鎮、市、區)聯繫窗口協助,或請求直轄市、縣(市)機耕服務業務聯繫窗口協調轄內鄉(鎮、市、區)聯繫窗口,俾調度足資使用之農機。
(三)直轄市、縣(市)轄區農機不足使用時,由直轄市、縣(市)機耕服務聯繫窗口請求鄰近或跨區直轄市、縣(市)聯繫窗口協助調度足資使用之農機。
(四)臺灣稻作協會全國機耕服務聯繫窗口於直轄市、縣(市)機耕服務數量不足時,得請求鄰近或跨區直轄市、縣(市)機耕服務聯繫窗口協助調度可使用之農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