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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業務

112年農糧作物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研提規範

112年1月17日修正

壹、計畫目的:輔導設置蔬菜、果樹、花卉及其種苗作物生產設施及設備,穩定作物生產,提升農產品品質及其經營成效,進而促進產業發展。

貳、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共通規定

(一)補助對象: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訂「農民」定義之自然人及種苗業者。

(二)用地要求: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農地或符合土地編定規定之土地,申請者須具備土地完整使用同意文件,如土地共有人同意文件(分管證明、土地使用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等。

二、除前揭事項外,另各產業尚須符合之規定如下:

(一)蔬菜與果樹產業

1.須取得國際驗證、產銷履歷驗證或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碼之一項。

2.申請人申請時尚未取得上揭驗證、條碼者,所提計畫申請案得先受理。申請案倘獲核定,申請人應於設施(備)完工後、辦理成果驗收前,取得上揭驗證或條碼者,並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糧署當地分署補提出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經費核銷,逾期未提,視同放棄補助。

(二)種苗產業(限特定蔬菜及果樹種苗):

1.申請條件:符合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4條規定取得種苗業登記證之種苗業者。

2.申請作物品項以蔬菜種苗及參與香蕉、柑橘、百香果、草莓等健康種苗驗證體系之種苗業者(須提供已通過驗證或申請之證明文件)為限。

3.申請蔬菜種苗品項者,以從事蔬菜採種、蔬菜育種及配合參與大宗蔬菜種苗供應申報之種苗業者為限。

(三)花卉產業:申請設施者,申請設施至少0.1公頃(含)以上;申請設備者,既有設施栽培至少0.1公頃(含)以上或露天栽培0.2公頃(含)以上。

三、本計畫受理申請之起迄期程由農糧署或農糧署各區分署統一通知。

四、蔬菜、果樹、花卉及其種苗產業之政策性專案計畫,與地方創生計畫經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會議審議通過者,併納入本計畫辦理,免依本規範審查優先排序與受理申請期程規定。

參、補助基準及項目

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補助項目如下:

一、簡易型設施(除水平棚架網室、水平棚架西部地區補助50%,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補助60%,餘項目補助比例以不超過50%為原則)
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額度限定產業申請別
(一)水平棚架網室
  1. 西部地區每0.1公頃5萬元。
  2. 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0.1公頃6萬元。
限定類別申請
1.蔬菜產業。
2.桃、楊桃、紅龍果、芒果、番荔枝、柑橘類、百香果、荔枝、紅棗等果樹產業品項。
(二)雙層錏管網室每0.1公頃14.4萬元。限定花卉、蔬菜產業申請。
(三)果園防風網每坪750元。(每0.1公頃最高補助25坪,且不超過1.88萬元為限)限定果樹產業申請。
(四)水平棚架
  1. 西部地區每0.1公頃4.5萬元。
  2. 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0.1公頃5.4萬元。
限定釋迦(含鳳梨釋迦)、寄接梨、茂谷柑(限東部地區)品項申請。
(五)捲揚式防雨設施(備)每0.1公頃26萬元。(本項設施指具獨立設施結構,以錏管為主要支撐,四周無圍網子及塑膠布,僅屋頂披覆塑膠布並可電動捲揚者)

二、示範溫(網)室設施:本項目由農糧署個案認定,須結合農委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辦理技術成果示範,並須同意開放農民觀摩者(需檢附承造廠家3家以上估價單,俾核列預算),視個案簽奉核准後辦理。

三、設備
 
補助項目規格最高補助額度
(一)溫室環控系統包含監控控制系統介面及軟體、溫室內部環境監控及外部環境監測(詳檢核表)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15萬元/組
(二)水養液供應系統包含控制系統介面及軟體,水養液管理(pH和EC監控),具依日輻射或土壤水分等監測值控制灌溉功能(詳檢核表)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
10.5萬元/組
(三)內循環風扇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4,500元/台;每0.1公頃最高補助6台
(四)降溫風扇又名負壓風扇,須1馬力以上,扇葉採不鏽鋼或鋁合金材質且直徑50”,含活動百葉。 (其他扇葉材質請檢附含扇葉保固1年以上文件)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2.4萬元/台
(五)光控式電動遮蔭內遮蔭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
12萬元/0.1公頃
外遮蔭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
15萬元/0.1公頃
(六)微霧降溫系統塑膠管路(含主機、管路、噴嘴、電動(磁)閥與控制系統等。)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3.75萬元/0.1公頃
金屬管路(含主機、管路、噴嘴、電動(磁)閥與控制系統等。)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12萬元/0.1公頃
(七)自走懸吊桿式噴灑系統含懸吊軌道、行走架、噴桿、噴頭、管路、馬達與傳動機構、高壓幫浦及控制系統等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
5萬元/組
(八)溫室電動天窗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550元/平方公尺;合計每0.1公頃最高補助13.2萬元(以每座天窗大小計算)
(九)屋頂電動捲揚設備以原有溫網室設施結構為基礎增設之含電動捲揚器、固定夾、固定壓條及控制系統等設備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12.5萬元/0.1公頃(以溫室面積計算)
(十)田間輸送軌道系統 限花卉及種苗產業申請,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公尺最高補助125元。
(十一)栽培高架設施固定式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12萬元/0.1公頃
移動式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16.5萬元/0.1公頃

*補助基準及規格請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補助基準及溫網室設施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參考圖說。

*設備須附屬於生產設施。

五、 其他設備

(一) 有關介質上盆、土壤消毒、環境監測設備、環境調控設備、養液供應及相關生產設備等非表列項目,須檢附3張估價單,經各分署邀集地方政府或試驗改良場所評估符合溫網室栽培需求,納入計畫輔導,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

(二) 花卉採後處理設備(限定花卉產業申請):有關花卉作物採收後所需之設備(如包裝、分級、保鮮管抽真空機等),申請須檢附3張估價單,該項目前一年如已受理補助或訂有相關補助基準者,得逕納入計畫輔導,倘無,並得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評估符合採後處理需求,納入計畫輔導,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

(三) 蔬菜自動播種機組:至少包含播種、穴盤堆疊、自動覆土等功能機組,不分開補助,須提供3家廠商估價單,補助比例以不超過1/2為原則,每組最高補助上限為100萬元(本項目限定配合參與大宗蔬菜種苗供應申報者)。
 
肆、審查評分優先順序

一、 共同規定:

(一) 近3(109-111)年未獲本計畫補助設施與設備者優先納入。

(二) 前1年申請者辦理經費保留或放棄執行者暫不列入補助對象,俟經費有賸餘再列入排序。

二、 接受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輔導及配合農委會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辦理試驗,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輔導之農民以個案審認方式辦理,不列入排序。

三、 蔬菜產業

(一) 參與蔬菜集團產區者。

(二) 通過產銷履歷蔬菜品項驗證。

(三) 契作契銷之蔬菜農民。

(四) 汛期(5月至10月)、颱風或豪雨期間,具供應蔬菜至果菜批發市場運銷實績。

(五) 落實作物安全自主管理,可提出自主送檢報告之蔬菜農民。

(六) 種植蔬菜類別以葉菜類、根莖菜類及蔬菜用瓜果類。

四、 果樹產業

(一) 登錄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審查合格之農民。

(二) 參與果樹集團產區者。

(三) 通過產銷履歷水果品項驗證者。

(四) 種植鳯梨、芒果、番石榴及柑橘類等具外銷潛力果品之農民。

(五) 落實水果安全自主管理,可提出農藥自主送驗合格報告之農民。

五、 花卉產業

(一) 以通過「外銷切花切葉系統性管理作業規範」驗證者或國際認驗證(如GLOBALG.A.P、MPS等)者優先(須提供通過驗證之證明文件)。

(二) 種植國內育成之品種者優先。(提出品種權申請或取得證明)

(三) 大宗花卉之品項:其中國蘭、文心蘭、火鶴花申請雙層錏管網室者以汰舊換新為限(原址重蓋或舊地拆除移地重建),前開特定花卉品項之申請者可提供近3(109-111)年實施產期調節具分散產期供貨證明且近2(110-111)年外銷實績為持續成長者可不受汰舊換新限制。

六、 種苗產業

(一) 從事蔬菜採種或育種之種苗業者。

(二) 參與香蕉、柑橘、百香果、草莓等健康種苗驗證體系者。

(三) 配合參與大宗蔬菜種苗供應申報者。

伍、申請方式、審查及實施程序

一、 由農糧署或各區分署視經費運用情形,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所轄農民團體、鄉鎮市區公所及種苗產業公協會(以下簡稱執行單位)(併副知農糧署當地分署)調查設施及設備需求,並輔導符合本規範補助對象(申請人)填具申請表(附表1),由執行單位彙整轄區申辦案件清冊(附表2),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農糧署當地分署。

二、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彙整所轄執行單位申請案,並檢視申請書件後,符合本規範案件,函送農糧署當地分署,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三、 由農糧署各區分署逕行審核,得依審核需要請申請者提供溫網室配置圖、產品相關資訊或使用規劃,並得視申請案件多寡及實際需要,邀集地方政府、改良場所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查),視預算額度,依評選成績、意見及補助優先順序,擇定補助對象。

四、 由各區分署將審查通過清冊(附表3)函送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加速計畫執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所轄執行單位通知受補助對象依據審查通過項目覈實辦理,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計畫說明書送分署核定。

五、 由各區分署依經費運用及業務需求,自行分批辦理受理申請及審查作業,並由各區分署統籌所轄經費使用情形。

六、 本計畫名稱統一依照縣市與產業別訂之,如「112年雲林縣蔬菜產業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同一產業後續計畫則加上數字(二),以此類推。

陸、計畫查核及追蹤

一、 基本原則

(一) 補助之設施及設備必須為計畫辦理期間購置之新品,不得以舊品充當新品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全數補助款,該申請人不再予以補助。

(二) 單獨申請生產設備購置後,由執行單位逕辦理驗收,得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分署辦理會勘作業。

(三) 為利計畫查核,受補助人應於申請項目明顯位置標示「農糧署112農再-○○-糧-○○補助」(計畫編號)字樣,以字體大小以長寬各5公分為原則(視申請項目大小而定),並以耐用材質設置,另設備標示於明顯處即可。

二、 設施施工規定

(一) 施工前期

1. 由執行單位利用具備衛星定位之相機、行動載具(如手機等)拍攝具設施座落土地座標照片或邀集申請人勘查拍攝搭建設施用地現況照片,並填寫用地興設會勘表(附表4),確認搭建設施用地為新建用地;執行單位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地方政府或農糧署當地分署進行現場勘查。

2. 倘設施(備)配合設施搭建期程及農時耕作需求,於計畫尚未審查通過前,得於送案申請時敍明原因、併提具切結,並由執行單位確認為新品者可先行施作,惟實際核定結果(申請項目審查通過與否、補助比例及設置面積或數量等),須由申請人自行承擔。務請執行單位明確告知申請者。

(二) 施工中期:

1. 由執行單位勘查拍照留存。

2. 農委會水土保持服務團輔導農戶開挖放樣、按圖施工作業,係屬依農民需求申辦之彈性輔導機制,倘需申請水土保持服務團現場諮詢輔導者,得依程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三) 完工後:執行單位辦理驗收後(驗收紀錄包括驗收時間、地點、設施種類面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監驗人員等項目)(附表5),聯繫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糧署當地分署辦理計畫成果會勘(附表6),確認為整體設施項目(骨架、塑膠布等)皆需為新品。

三、 設備施工規定

(一) 施工前:附屬於生產設施之設備由執行單位會勘確認尚未施作,並於欲設置位置拍照。倘與設施同時設置者,按設施施工規定辦理。

(二) 完工後:由執行單位辦理驗收,確認整體為新品,得視需要聯繫地方政府或農糧署當地分署會勘。

四、執行成效之追蹤查核輔導

(一) 計畫執行期間,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對象確實依據計畫核定進度辦理。

(二) 為確保計畫執行成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農糧署各區分署,針對轄內前年度補助興設設施(備)者,進行栽種作物及設施(備)使用情形之查核與輔導,並填寫紀錄表(附表7),補助設施與設備參酌最低使用年限,每年應查核近3年內受補助農戶至少1/10或20戶。為利查核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衡實洽請執行單位先行追蹤列冊送府及農糧署各區分署,以為查核實施時程之安排參據。

(三) 未依計畫種植目標作物,應予追蹤輔導並作為爾後計畫評選參據。

(四) 設施(備)使用情形與核定計畫未合者,依本規範之捌、計畫督導及查核規定辦理。

五、查核結果未依計畫種植目標作物之處理原則如次

(一) 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執行單位輔導受補助農民於1個月內改善,並副知農糧署當地分署。

(二) 改善期限屆期後,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農糧署當地分署再次辦理查核工作,倘未改善者,應請申請人陳述意見並切結改善期限,否則應繳回補助款。

(三) 經地方政府及農糧署當地分署查明未依切結期限改善者,由分署函申請人繳回補助款,並自申請次年度起算,停止相關計畫補助3年。

六、除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補助設施(備)自補助次年度起算應維持最低使用5年年限以上。受補助設施未達使用年限移地重建須先經原核定計畫當地分署同意備查。

柒、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申請經費撥付: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撥經費:請依農糧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 農民團體、種苗產業公協會請撥經費(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一次撥付:設施請檢附載明保固條款之合約書影本或設施保固文件、請款領據、補助溫網室設施全額發票影本、施工前會勘表和成果會勘表之影印本、照片(施工前、中、後照片各1張)。照片請標明受補助農民姓名、搭建地段地號、溫網室設施種類及補助面積。設備購置後,由執行單位辦理驗收,確認為新品,始予核銷,由執行單位掣據向農糧署當地分署請撥。

2. 分期撥付:依農糧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第8點規定,辦理分期請撥。補助經費100萬元以上者,請撥第一期款需檢附請款收據、所有補助對象之施工前會勘表及合約書(須載明保固條款)。申請撥付第二期經費,應俟整體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始得撥付,需檢附請款收據、全額發票(影本)及成果會勘表(影本)。

二、 本計畫係基金預算,請各執行單位應核實撙節支應並重績效,以符預期效益。

捌、計畫督導及查核

一、 農糧署或各區分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審計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

二、 對於受補助之設施(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5年內發生遺失、失竊等情事,受補助者應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協查,並通知執行單位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糧署轄區分署備查。倘無不可抗力因素,自購置後不得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經追蹤查核無補助設備者,由農糧署各分署函飭農民繳回補助款,並自查核次年度起停止溫網室設施與設備相關計畫3年補助資格。

三、 本研提規範未盡事項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農糧署農糧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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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溫網室設施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參考圖說112年溫網室設施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參考圖說(pdf)3061
112年農糧作物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研提規範及申請表112年農糧作物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研提規範及申請表(pdf)3046
申請溫室環控系統規格檢核書申請溫室環控系統規格檢核書(pdf)1805
申請水養液供應系統規格檢核書申請水養液供應系統規格檢核書(pdf)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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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作物生產組蔬菜花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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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