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為輔導外銷業者與供貨農民團體契作契銷,依市場需求計畫產銷,落實外銷香蕉分級包裝及農藥殘留自主檢驗, 並透過產銷履歷溯源管理供貨量質,以拓展國際市場。
二、 執行時間:114 年 6 月 1 日至 114 年11 月 30 日止,視產銷情況延長。
三、 執行目標:600 公噸。
四、 執行單位: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
五、 補助對象:供貨農民團體及外銷業者。
六、 實施方法:
(一) 契作契銷
外銷業者應與供貨農民團體簽訂合作意願書,並至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系統(https://ex-fruit.afa.gov.tw/AfaFruit/)登錄外銷供果園及集貨包裝場等基本資料,前揭登錄作業應於外銷前完成,方符合申請分級包裝獎勵資格。
(二) 自主檢驗
外銷業者應於香蕉採收前會同供貨農民團體至契作供果園採樣並以外銷業者具名檢驗擬輸銷香蕉農藥殘留情形,倘有未符合外銷目標國用藥規定,應立即通知農戶不得採收或延後採收,停止供
貨。前開藥檢機構可為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含區檢中心),或為衛生福利部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實驗室。檢驗方法可採用衛生福利部公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或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認可之農藥殘留質譜快檢實驗室以農藥殘留質譜快檢亦可認列。符合用藥規定者,將檢驗報告傳至中興大學生物產業機電系翁郁凱老師( 傳真: 04-22856545 ; 信箱:ykweng@dragon.nchu.edu.tw)協助登錄「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系統」。
(三) 溯源管理
供貨農民團體應於外銷集運及分級包裝時,將每一供貨單位所屬產銷履歷等溯源標籤黏貼於外銷包裝箱或小包裝,俾利追溯供貨來源。
(四) 補助方式
配合農業部產銷履歷政策,並輔導外銷業者與供貨農民團體確實契作契銷、自主檢驗供果園農藥殘留情形、外銷包裝箱或小包裝應黏貼產銷履歷等溯源標籤,以管理供貨量質,經集貨場或邊境抽驗果品農藥殘留結果,均須符合外銷目標國及臺灣規定,始得依實際拓展國際市場外銷量,由外銷業者及供貨農民團體檢據相關憑證共同申領補助分級包裝費或核算台糖土地承租額度,說明如下:
1. 方案一、分級包裝獎勵費:
(1) 小包裝香蕉:每小包裝逐一黏貼產銷履歷標籤,由外銷業者及供貨團體檢具相關憑證共同申領分級包裝補助每公斤 4 元(外銷業者每公斤 1 元及供貨農民團體每公斤 3 元)。
(2) 外銷包裝箱:每箱黏貼產銷履歷標籤,由外銷業者及供貨農民團體檢據相關憑證共同申領分級包裝補助每公斤 2 元(外銷業者每公斤 1 元及供貨農民團體每公斤 1 元)。
(3) 供貨農民團體集貨場具產銷履歷分裝、流通驗證者(檢具證書影本至公會),除上開補助費用外,供貨農民團體再增加每公斤 1 元分級費用補助。
2. 方案二、承租台糖土地需求:
(1) 外銷香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並黏貼產銷履歷標籤(逐箱或逐包),由外銷業者及供貨團體檢具相關憑證申請台糖土地產銷調節額度。
(2) 每外銷 15 公噸可核算 1 公頃台糖土地額度,每一外銷業者最高可申請 10 公頃,並限 1 次性於 1 年內標租案件,屬加碼性質。
(五) 申請方式
外銷業者及供貨農民團體應於本(114)年 9 月 30 日前,檢具契作契銷及外銷相關憑證,包括雙方合作意願書、供貨證明、出口報單(含海運提單)、出口植物檢疫合格證明書及產銷履歷驗證書等影本資料,送計畫執行單位辦理核銷,至台糖土地面積部分由計畫執行單位統整外銷量函報本署,由本署核算後通知各外銷業者。
(六) 注意事項
1. 出口前未完成外銷供果園登錄者不得申請本辦法補助(獎勵 金或土地額度)。
2. 經查倘有未貼產銷履歷等溯源標章(籤)、藥檢不合格(臺灣及目標國)及不符其他相關規定等,其中一項未符規定者,該檢疫批次出口數量不列入得本辦法補助計算(獎勵金或土地額 度),同一業者倘前述情形累積達(含)2 次以上,不得申請本辦法所有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