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41009747號
主旨:公告臺南市為辦理酪梨114年3月中旬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臺南市,救助項目為酪梨,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果樹(三)救助額度辦理救助,每公頃為8萬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5月8日起至5月21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部 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