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鼓勵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與農民契作,及紓緩契作面積增加衍生之經收量能與倉容不足問題,本署訂定「114年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設備補助作業程序」,針對本署輔導成立「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具產、製、儲、銷能力之營運主體,補助經收、乾燥、倉儲、壟穀及加工等設備,補助比例以不超過1/2為原則。2.補助申請方式:有意願申請補助之營運主體,請於本年8月25日前向「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