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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米糧俱樂部聯合展銷活動參展廠商遴選辦法

發布日期:113-08-20
壹、說明

為強化國產優質米糧產品推廣,將國產米糧及加工品打入消費者日常生活,農糧署委託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都會區親子消費族群為目標,辦理2場次米糧俱樂部聯合展售活動,歡迎符合遴選辦法之廠商報名參加展售活動。

貳、展售地點及期間

一、第一場次(CITYLINK松山壹號店圓頂廣場):本(113)年11月16日至17日。

二、第二場次(國立中正紀念堂兩廳院藝文廣場):本年12月7日至8日。

三、展售時間:每日11時至18時,請於每日10時30分前進場布置完畢。

參、展區規劃及費用

一、參展免收場地租金,每家參展廠商以1個攤位為限,並提供展示桌、椅子及電源等設備,另公共服務區將備有公用冷藏及冷凍庫各1臺供廠商使用(夜間不斷電)。

二、現場僅提供110V插座,若有高功率用電設備(如:電磁爐、烤箱、微波爐、咖啡機、水波爐、氣炸鍋等),請於參展前主動告知電器安培數以維展區用電安全,若有臨時未通報之高功率用電設備將不得於展區使用。現場不得使用明火。

三、專用冷藏、冷凍設備用電須由參展廠商自行負擔,並須做好用電消防安全維護。

四、參展人員差旅費、住宿費及停車費等,由參展廠商自行負擔。

五、提供帳篷供共用夜間倉儲,貴重物品請自理,現場不負保管責任。

六、食品販售若有液漏風險,需自備透明防水帆布鋪地。

肆、廠商資格及展售產品

一、產製國產稻米及相關加工製品之合法立案企業、公司行號、農會、農民、生產合作社(場)或其他農民團體等。

二、銷售之產品以國產米、國內產製之米糧加工產品(加工產品原料若含進口麵粉,進口麵粉含量之烘焙百分比不得高於百分之50%)為限,且需符合糧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前述產品項目不含生鮮蔬果,報名時未列於廠商報名表之產品,不得於現場展售,另獲選廠商不得將攤位之部分區域提供未經報名之廠商使用。

伍、報名方式

一、報名期間:自即日起至本年9月20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方式:請依附件格式填妥報名表,於本年9月20日前將報名表及佐證資料等以電子郵件寄至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報名(含電子檔),倘檔案超過15MB,請將檔案上傳至雲端硬碟後,寄送雲端硬碟連結供下載。

三、本案聯絡人及寄送資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蔡惠月小姐,電話:0920-056070,地址:臺北市光復南路116巷7號,電子郵件:selena6163@gmail.com

陸、遴選原則:
 
一、依下列評分標準給分並排序,每場次取排序前25名為正取,餘依序備選,倘正選廠商因故無法參展,依備選序位遞補。

二、評分標準

項目

配分

說明

備註

產品條件

30

含米量51%以上產品視為1項,未滿2項不得參展,每項產品給5分,本項最高以30分為限。產品外盒、品名或標示內容無稻米元素者不予計分。

  1. 產品種類以符合展售資格之品項計算,倘單一品項具不同口味,則以1項列計。

  2. 未填列含米量者,視為0%

產品潛力及通路

30

參展產品之新穎性、創意度、產品優勢、多樣性、通路數及市場消費潛力。

需檢附產品圖片、通路清單及相關說明等。

驗證產品

20

  1. 具產銷履歷、CAS、有機驗證者,每項產品以5分計。

  2. ISOHACCPHalalGlobal GAP驗證者,每項產品以2分計。

  3. 使用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米穀粉原料,每項產品以2分計。

  4. 本項最高以20分為限。

需檢附驗證證明書或購買憑證。

政策配合度

20

  1. 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新興米穀粉產業鏈合作廠商、米穀粉創意競賽得獎廠商、烘焙展米糧烘焙精品館參展廠商、米糧亮點產品廠商、純米粉絲製造商及精饌米獎得獎廠商,每項目可得5分。

  2. 上述同一項目如曾參與多個年度,以得5分計算。

需檢附相關公文、獲獎獎狀。



柒、錄取方式:

一、錄取通知:本年10月中旬前(暫定)通知報名廠商遴選結果。

二、報名取消告知:通過錄取之參展廠商,若因故不克參與,須於該場次兩週前告知,以利後續備取名額之遞補作業。

三、行前通知:將於展前辦理1場次展前說明會,說明參展作業注意事項、聯絡窗口及進撤展資訊。

捌、獲選廠商注意事項:

一、廠商請如實填寫報名表,倘報名文件經查偽造或不符,取消參展資格。

二、未填入報名表之產品,不得於現場展售,倘有新增展售產品,需於參展前1週送審,經查現場銷售未經審核之產品,取消後續已排定之展售資格。

三、儘可能安排至少2名展售人力協助銷售及推廣,產品標示、保存及試吃推廣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四、參展廠商務必依規定確實開立發票(手開發票、發票機皆可)或收據,並請備妥足夠之發票或收據。

五、廠商有下列情形者,列入記點,作為明年展售活動遴選之扣分參考。

(一)未於規定時間內進、撤場。

(二)遲到、早退者。

(三)備貨量不足(每日17時前已無商品可銷售者)或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四)人員服裝儀容不整、對消費者銷售態度不佳。

(五)因故不能參展,未於展售會兩週前告知。

六、本署得運用參展廠商繳交之圖片及說明文字等資料,作為展覽、宣傳、推廣、報導、出版等非營利推廣之用。

七、凡經報名參加即視同同意本遴選辦法所訂之各項內容及規定,若有未盡事宜,農糧署或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保留修改之權利。

八、本展銷活動辦理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得由農糧署或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視場地借用相關規定滾動調整,並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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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稻米經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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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