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復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100年3月14日美育(100)字第1000302號函。
-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同條文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 。」查業以明文規定農業用地應「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始符農業使用之定義 。
- 查旨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登載其地目為「林」,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理應作林業用途,不應作農業使用,故不得申請有機蕈類栽培。
「林地在不砍伐樹木,不破壞水土保持情形下,是否得以申請有機蕈類栽培」釋疑案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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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