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3月21日農糧生字第1081064532號函公布
109年4月23日農糧生字第1091064745號函修正
110年2月4日農糧生字第1101064233號函修正
111年1月19日農糧生字第1111064036號函修正
112年1月19日農糧生字第1121064088號函修正
一、目的:為鼓勵穩定生產供應符合輸銷國用藥殘留標準之優質蔬菜,並導入產銷履歷等追溯制度,以大規模面積生產及作業管理一致性,有效控管生產流程,並透過共同防治嚴格控管農藥殘留,符合內、外銷之要求,爰訂定本作業規範,並據以輔導成立優質蔬菜集團產區。
二、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應具備之條件:
(一)須為農民團體(農會、合作社場)、農企業、農產行或由本署認定實際參與農業生產之單位。
(二)每集團產區單一作物面積至少10公頃以上,契作期間至少半年。
(三)申請本計畫各項獎勵金補貼者,倘契作農產品發生產銷問題,營運主體需有自行處理之應變能力。
(四)納入優質蔬菜集團產區輔導作物如下:結球萵苣、胡蘿蔔、牛蒡、薑、玉米筍、南瓜、青蔥、芋、青花菜、花椰菜、洋蔥、野蓮(水蓮)、菜豆(四季豆或敏豆)、食用番茄、毛豆、豌豆、蘿蔔及短期葉菜類。其他蔬菜品項得由各區分署考量地區性產業需求、產銷失衡敏感性或是否具輔導效益等評估後,報農糧署備查後納入輔導。
三、申請集團產區獎勵金應符合之條件:
(一)參與設置集團產區之生產土地均不得有超限利用情形,且同一筆土地同一年度僅可選擇參與一個蔬菜集團產區(不得重複申報、不含台糖土地)。
(二)納入集團產區之條件:
1.內銷型集團產區:至少6成生產土地需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耕作審認」其中一項,且需於年度核銷前取得證書。各項驗證審核,以申報之契作土地地號及作物載錄於最近一期之有效驗證證書上即符合資格。
2.外銷型集團產區:集團產區內蔬菜至少5成供外銷(依前一年度農委會統計年報或本署農情報告資源網每公頃產量7成估算每公頃可供外銷量),且營運主體所申請之蔬菜品項至少取得一項國際驗證包括GlobalGAP、HALAL、雨林驗證等。外銷實績採計前年度年11月至當年度10月期間(1年),蔬菜外銷實績需出具出口報單第5聯或船公司開立之海運提貨單(BILLOFLADING)證明。
四、集團產區設置申請與審核程序:
(一)申請與初審:
1.營運主體應至「優質蔬菜集團產區系統」(http://cropgroups.afa.gov.tw/veg/Login.aspx)填具「優質蔬菜集團產區申請表(附表1)」及「優質蔬菜集團產區設立基本資料(附表2)」(以上均由系統產生報表),送當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提出申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辦理初審後,將符合條件者之相關申請表單彙送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進行複審。
2.倘為外銷型蔬菜集團產區,需另檢附「優質蔬菜集團產區合作意願書(附表3)」。
3.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初審(如附表4)後,將附表隨文函送所在地分署。
4.跨縣市之集團產區,由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擔任受理單位,契作土地倘有跨縣市問題,請先參考「優質蔬菜集團產區系統」內契作土地基本資料-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類別,如仍有疑義,得請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協助提供資料。
5.申請期限:每年10月31日以前。
(二)複審:
1.各分署收件後經查土地資料有疑義,得退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釐清土地疑義後,重新送件申請。
2.倘為新申請加入者,分署得要求縣(市)政府提供申請單位之營運狀況、實際經營規模、契作項目、運(直)銷數量等,必要時得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辦理現場審查,並函復申請單位申請通過、列入輔導,並副知農糧署。
3.跨縣市之集團產區,由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分署受理。
4.前已申請通過之集團產區,由分署再確認相關土地資料後即可納入輔導。
5.分署納入輔導後,將轄下營運主體資料輸入「優質蔬菜集團產區系統」,並通知營運主體可進入上開系統填列「契作農民基本資料」及「契作土地資本資料」。
五、運作規定:
(一)由營運主體擬定集團共用防治作法及用藥品項種類,統一購藥防治,可由營運主體自行統一噴藥或委由區內農戶、代噴業者等統一噴藥,達農藥減量減項之安全化生產目標,並自訂違規處理或除名退場原則,建立規模化生產管理機制。
(二)加強辦理安全用藥與栽培技術講習會:邀請蔬菜技術服務團(改良場)加強田間指導,輔導集團區農民正確用藥與紀錄,提供外銷用藥基準及安全管理措施等宣傳資料。
(三)農藥殘留自主檢驗及抽檢作業:蔬菜農藥自主檢驗:由營運主體協助農民自主採樣送驗,倘藥檢未通過者應立即通知農戶延後採收或不得採收,並停止供貨。
(四)營運主體應辦理工作:
1.督導集團產區內成員(實際參與噴藥者)應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接受4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或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關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
2.與區內農民共同研擬訂定年度用藥內容。
3.督導農戶是否依擬定用藥內容進行共同防治,對不配合之農戶應主動提報並剔除參與資格。
4.輔導農戶通過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或國際衛生安全驗證等,對於收購之農產品隨機個別取樣留樣,並進行自主送樣檢驗,若有農藥檢出不合格時,則留樣進一步追溯。
5.營運主體每年須依據上述農藥殘留自主檢驗及抽檢作業辦理,每一集團產區面積未達100公頃,每年至少檢驗20件,100公頃至400公頃,每年至少檢驗80件,逾400公頃以上每年至少檢驗100件。
(五)集團產區內農戶應辦理工作:
1.實際參與噴藥者應參加安全用藥講習4個小時以上,或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關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證明。
2.按集團產區之共同防治方法及用藥內容進行安全用藥。
3.配合產品取樣抽檢。
4.積極參與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或國際衛生安全驗證。
六、查核作業(含跨區查核作業):
(一)抽查方式:由營運主體於採收前2-4週主動告知所轄分署,由分署邀集縣(市)政府及營運主體至實際耕作之田區抽查,以隨機方式抽查並填寫查核表(附表5),倘集團產區土地跨不同分署及縣(市)政府轄區,由營運主體所轄分署協調其他分署及縣(市)政府協助勘查。各營運主體按總契作地號筆數訂定抽查比率如下:
1.申請集團產區契作土地地號未達200筆,以抽選申總數之5%為原則。
2.申請案件200筆以上未達500筆,抽選15筆。
3.申請案件500筆以上者,抽選30筆。
4.被抽查之地號以不同農戶為原則。
(二)倘抽查不合格土地不納入集團產區計算面積,且抽查合格率90%以上始得申請契作獎勵金。
(三)倘不符查核表(附表5)之規定,可限期改善,複查後仍不符合查核表規定,則不納入集團產區輔導。
七、獎勵補助領取與核銷規定:
(一)契作獎勵金:
1.符合前述集團產區相關規定,經農糧署或各區分署納入輔導,並完成優質蔬菜集團產區系統登打者,始得申請。
2.依當年度集團產區契作面積核發每公頃5千元獎勵金,本款項由營運主體統籌運用。
3.請領本項獎勵金,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營運主體所在地分署申請核撥:
(1)領款收據。
(2)領取契作獎勵金之土地清冊(可經由系統印出查核)。
(3)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執行共同防治噴藥農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接受4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關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
(4)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耕作審認證書。
(二)擴大規模獎勵金:
1.符合契作獎勵金領取資格者,始得請領擴大規模獎勵金,請領金額結算後得併入契作獎勵金領款收據。
2.擴大契作面積:集團土地面積較前一年度每增加5公頃,額外核發擴大契作面積獎勵金1萬元,本項每一集團獎勵金上限20萬元(舉例:增加5公頃,額外核發1萬元;增加10公頃,額外核發2萬元…,以此類推至增加100公頃,額外核發20萬元為上限)。
3.擴大安全驗證面積:在當年度集團土地面積不低於前一年度土地面積下,該集團土地面積之安全驗證比例(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比例)達80%(含)以上者,每公頃額外核發擴大安全驗證面積獎勵金1,000元(集團產區土地面積採無條件捨去取整數,舉例:集團土地100.5公頃,安全驗證面積達到或超過80.4公頃,額外核發10萬元,以此類推),本項每一集團獎勵金上限20萬元。
4.本款項由營運主體統籌運用。
(三)品質自主檢查補助:
1.蔬菜自主檢驗費用補助,應檢附自主檢查之合格報告及費用發票或檢驗單位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每件依實際費用補助二分之一,最高3,000元。
2.農藥殘留自主檢驗補助上限與級距:每一集團產區面積未達100公頃,每年最高補助20件,100公頃至400公頃,每年最高補助80件,逾400公頃,每年最高補助100件。
3.集團產區自主檢驗農藥殘留檢驗費補助件數,倘因安全疑慮,必要時得函請農糧署同意後提高補助件數。
4.請領本項補助金,應檢附進行集團產區品質安全自主檢查之合格報告及費用發票或檢驗單位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向集團產區所在地分署申請核撥。
(四)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補助:
1.經農糧署或各區分署納入輔導之集團產區,得申請本項補助。
2.每年同一蔬菜集團產區最多可申請辦理1場,每場上限額度39,000元。
3.請領本項補助金,需檢附辦理講習之相關費用收據,向「雲林縣農業合作社聯合社」辦理核銷。
(五)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補助:
1.經農糧署或各區分署納入輔導之集團產區,得申請本項補助。
2.補助營運主體自有之理集貨場通過取得集貨包裝場之GlobalGAP、HALAL、ISO、HACCP及FSSC等「國際驗證費」,每廠(場)補助比例90%,最高補助15萬元,每年以1次為限。
3.與驗證無關之機具、設備、器材採購不在補助範圍。
4.請領本項補助金,應檢附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證書或驗證/查證審查結果通知書影本及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向營運主體所在地分署申請核撥。
(六)外銷所需集貨包裝及冷藏設施(備)補助:由本署視年度相關計畫經費進行評核納入補助,補助內容依相關計畫規定辦理。
八、注意事項及違規處分:
(一)經審查符合規定納入集團產區輔導者,契作獎勵金經費採一次撥付,營運主體最遲應於12月10日前提出申請撥付。
(二)計畫執行單位及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相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及所屬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一部分或全部補助,並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未依計畫支用補助款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2.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3.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及所屬機關或委託單位查核。
4.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時或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三)受限會計年度,送件逾時者將不予核發補助,亦不得追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