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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農地上之不可耕部分,本署將洽相關單位提供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有關農地上有固定設施或不可耕作部分之資料,供地方政府或公所參考及辦理後續釐清作業。另公所亦可就現行辦理「農業類農情報告調查」、「敏感性作物調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現地勘查」或「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等各項現地勘查結果之資料整合應用。

2.本署將針對重點地區辦理委外查核作業,並就委外查核疑義案件,交由地方政府、公所辦理疑義釐清作業。

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勘查作業,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辦理,抽查清冊之土地經勘查合格者,併入「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發放清冊併同撥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金;勘查不格者不予給付。未列入抽查清冊之土地,得認屬合格,惟倘後續經查明於申辦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當期作期間,確有不符規定之情形者,仍應返還原領取之給付金。

1.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勘查標準,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規定,以經濟生產為前提,作物成活率佔種植面積80%以上,並善盡田間雜草管理及病蟲害防治。

2.基層單位現地勘查認定標準依農民申辦措施分別如下:

(1)種稻、轉(契)作措施:成活率或種植情形需符合對應作業規範明定之標準。

(2)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農民種植作物屬轉(契)作作物者,其成活率或種植情形需符合對應作業規範明定之標準(惟放寬得間作作物);種植作物非屬轉(契)作作物品項者,以經濟生產為前提,作物成活率佔種植面積80%以上,並善盡田間雜草管理及病蟲害防治。前項所謂經濟生產認定基準,得參照各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栽培管理技術手冊或該作物類臺灣良好農業規範所訂作業標準。

(3)倘有特殊作物個案認定問題,得由地方政府邀集公所或農會、本署當地分署及農委會所屬當地試驗改良場所會同勘查認定。

1.農民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上種植農糧作物並有意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者,需於「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全國統一申報時間至公所(農會)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至已申報繳售公糧或轉(契)作者,無需再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2.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勘查標準比照本計畫規定,以經濟生產為前提,作物成活率佔種植面積80%以上,並善盡田間雜草管理及病蟲害防治。另申報該計畫轉(契)作措施者,倘經勘查有申報不符或不合格者,不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3.查果樹屬農糧作物,惟非屬本計畫之轉(契)作獎勵作物,爰種植果樹部分如欲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需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果樹類),續經勘(抽)查具經濟生產及善盡田間管理事實,得核予給付。

1.查「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規定,鄉鎮執行小組(公所、農會)針對不符合規定案件,應儘速通知申請人勘查情形,除申報不符或違規情形已無限期改善(可限期改善如:補植、補辦理翻耕、田間管理或病蟲害防治措施)可能者,應給予適當改善時間,並於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結束前依改善情形完成核定。

2.爰申辦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農地,現地勘查未種植作物,後續倘經鄉鎮執行小組複查認定確於期作結束前改善完妥者,得核予給付。

1.按「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規定,農地上夾雜有建物、水(漁)池或道路用地、水利設施等固定設施,屬不可耕面積,應予扣除。

2.爰該園內道如供農產運輸通行使用,應列入扣除不可耕面積,惟倘經基層公所依據現場勘查情形認定,屬合理之作物栽植行間距離,果園內果樹種植之單位面積株數、栽培管理情形均符合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建議方式者,得認屬農業生產所需,無需扣除面積。

1.查「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規定,申報轉(契)作措施,經勘查有申報不符情形者,其違規部分,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售公糧稻穀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

2.前項申報不符之田區,次年同耕作期間雖不得申報種稻及該計畫各項獎勵措施,惟仍得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但不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續經勘(抽)查田區確具經濟栽培及善盡田間管理事實,得認定復耕面積。

1.本署將洽相關單位提供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有關農地上有固定設施或不可耕作部分之資料, 供地方政府或公所參考及辦理後續釐清作業。另公所亦可就現行辦理「農業類農情報告調查」、「敏感性作物調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現地勘查」或「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等各項現地勘查結果之資料整合應用。

2.為免後續爭議,倘相關圖資或土地調查資料顯示農地上有不可耕面積,建議仍應進行現況釐清確認後,再核實扣除面積。

基期年農地倘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實施對象,並申辦「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不論是否為水資源競用區範圍案件, 其勘查作業均依計畫規定辦理。

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農地需為可耕狀態,爰農地倘發生違規情事,而無法供作農耕使用,自無法申領該給付;惟後續該農地如確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確實恢復農業使用,且經實地勘查農田確屬可耕狀態,則可依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