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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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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農地集團栽培經營管理中心輔導作業規範(2016/8/11訂定)
發佈日期2016/8/11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農糧產字第1051092671號函訂定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農地集中利用及農村產業活化,提高農業經營效益,輔導鄉(鎮、市、區)農會(以下簡稱地方農會)成立農地集團栽培經營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營管中心),透過營管中心引介地主及專業農民簽訂三方協議書,俾利整合及分配農業輔導資源,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2.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1. (一)口頭約:立約當事人以口頭約定農地之農業生產方式。
    2. (二)委託人:擁有農地所有權之自然人,或農民耕作資料檔登記有案之農民,統稱地主。
    3. (三)受託人:從事農業生產勞務活動之自然人或農民團體,包括個別農民、大專業農、代耕業者、產銷班及合作社(場),統稱專業農民。
      1. 1.個別農民:指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從事農業生產勞務活動之自然人。
      2. 2.大專業農:指納入「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有案之農民。
      3. 3.代耕業者:指登載於農機代耕資訊平台之業者。
      4. 4.農業產銷班:指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登記之自願性農民組織。
      5. 5.合作社(場):指依合作社法設立之農業團體。
    4. (四)計畫集中區域:由農會劃定計畫實施範圍,俾利於範圍內之農地規劃相關耕作制度、委託代耕協議、共同栽培管理及收穫後產銷計畫等事宜。
    5. (五)集中度面積:指於計畫集中區域內取得「營管中心委託代耕協議書」之面積。
    6. (六)營管中心農地委託代耕協議書: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五款,委託代耕係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至於自行經營係指農場經營之責任,不論部份或全部都由所有權人自行負責。本協議書為本作業規範附件,性質為委託契約,無關租賃契約,係甲(委託人)乙(受託人)雙方經協議後,載明甲方(委託人)委託乙方(受託人)提供農事服務及代辦採收後作物銷售之委託事宜。
  3. 三、營管中心工作事項:
    1. (一)引導口頭約書面化:主動尋洽尚未簽約或以口頭約方式委託代耕之地主或戶長,協調簽訂「營管中心委託代耕協議書」(參考範本如附件,以下簡稱協議書),以促進農事服務約定事宜書面化及普及化,改善農村傳統口頭約習性。
    2. (二)開發布局產銷市場:積極拓展合作對象,開發食品廠、原物料工廠、企業公司或外銷市場等產銷通路,俾利提高作物種植面積,規劃契作收購、農產品代銷或直銷等經營策略。
    3. (三)建立農事調度機制:整合零散農地為大面積且完整之區塊,並組織專業農民合作生產,以提高農機使用效率,發揮集中經營效益。
    4. (四)劃設農地集中區域:預先劃定計畫經營區域,以該區域內擬簽訂之委託代耕協議書面積為計畫集中目標。
    5. (五)規劃栽培經營作物:經營作物以雜糧作物為優先,及「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所定之轉(契)作作物,不含水稻。
    6. (六)督導農地適當使用:籌組派員巡察田區生產情形,督導確依經營計畫從事耕作。
    7. (七)召開宣導說明活動:以轄內地主、個別農民、大專業農、農業產銷班及合作社(場)為主要對象,鼓勵與營管中心合作。
    8. (八)辦理文書行政工作:研提計畫書、辦理資料登錄、造送清冊、現地勘查及匯款等事項。
  4. 四、本規範獎助項目、基準及申請須知:
    1. (一)營管中心獎勵及行政經費補助。
      1. 1.營管中心獎勵:計畫執行面積至少需達二十公頃(含)以上,每期作每公頃獎勵五千元。
        1. (1)營管中心需研提經營計畫書,建立共同之農事作業、查核機制及制訂專業農民農事服務補助項目等事宜。
        2. (2)農地需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且種植該計畫所定之轉(契)作作物。
        3. (3)協議書委託期間達六個月(含)以上,且涵蓋一個期作種植期間,以一個期作計算;委託期間達十個月(含)以上且涵蓋二個期作,以二個期作計算。
        4. (4)下列農地,不適用本點獎勵規定:
          1. 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租佃之農地及公有地。
          2. 乙、當期作已納入農委會相關產業輔導如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集團產區、農業經營專區等計畫之農地。
          3. 丙、當期作辦理「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或耕作困難地,及明顯無從事農業生產之農地,如綠能專區架設光電系統之農地。
        5. (5)為獎勵實際參與推動業務之相關人員,農會應撥付前述獎勵至少百分之五予承辦人員。
        6. (6)撥付須知:
          1. 甲、依期作別分開計算獎勵面積,於計畫結束前採一次撥付。
          2. 乙、.營管中心應檢附委託協議土地清冊、營管中心集中獎勵請款清冊、請款憑證、承辦人印領清冊函送本署當地分署核發。
      2. 2.行政經費
        1. (1)補助辦理說明會及相關庶務工作之行政經費,每年定額六萬元,經費應用於宣導費、業務費、雜費等科目。
        2. (2)本行政經費分二階段撥付,由農會檢附請款領據函送本署當地分署請領;第一階段於補助計畫核定後,撥付百分之五十,第二階段於計畫執行結束後,針對集中度面積達二十公頃(含)以上者,撥付剩餘百分之五十,集中度未達規定者,第二階段行政經費不予撥付。
    2. (二)專業農民(受託人)農事服務補助及農機具補助
      1. 1.農事服務補助:專業農民(受託人)簽訂委託代耕協議書之農地,配合營管中心經營計畫書辦理者,每期作每公頃補助最高上限五千元。
        1. (1)農地需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且種植該計畫所定之轉(契)作作物。
        2. (2)農地屬第一款第一目之四者,不予撥付獎勵。
        3. (3)每份協議書委託期間達六個月(含)以上,且涵蓋一個期作種植期間,以一個期作計算;委託期間達十個月(含)以上且涵蓋二個期作,以二個期作計算。
        4. (4)專業農民應配合營管中心經營計畫書約定事項辦理,始依該計畫內容領取本補助。
        5. (5)本獎勵申請須知:
          1. 甲、依專業農民(受託人)當期申辦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勘查結果撥付,不合格者不予撥付。
          2. 乙、委由營管中心代為撥付,檢附農事服務獎勵清冊、勘查清冊函送本署當地分署申請。
      2. 2.農機具補助:專業農民(受託人)倘為輔導有案之大專業農,協議面積得以百分之五十併算「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補助基準」補助額度,並依該基準規定及程序提出申請。
    3. (三)地主(委託人)委託獎勵。
      1. 1.本獎勵不限基期年農地,完成簽訂協議書之地主(委託人),每個月每公頃給予委託獎勵五百元,獎勵上限三公頃。
      2. 2.本獎勵申請須知:由營管中心於補助計畫核定後,檢附委託獎勵清冊,函送本署當地分署申請,並代為撥付地主(委託人)。
  5. 五、營管中心設立申請及送件:
    1. (一)申請單位:依農會法設立之各鄉(鎮、市、區)農會。
    2. (二)受理單位:本署當地分署。
    3. (三)受理申請時間:由本署另訂申請期限。
    4. (四)申請文件:
      1. 1.申請表。
      2. 2.計畫書:申請單位應至農村再生基金管理系統http://rrfp.swcb.gov.tw/ 研提,內容應包括:
        1. (1)計畫名稱及經費。
        2. (2)計畫性質及編號。
        3. (3)提送機關。
        4. (4)計畫執行機關、執行人及計畫主辦人。
        5. (5)執行期限。
        6. (6)計畫內容:應包含農地資源分析(需簡述耕地、轉(契)作、小地主大專業農及廢耕等農地面積、主要發展作物種類,資料可至當地地方政府主計網站查詢)、計畫集中區域之地段地號、集中面積、經營作物、耕作制度、共同農事作業規範、查核機制及系統其他預設項目。
        7. (7)計畫經費分類。
        8. (8)預算細目。
  6. 六、營管中心設立申請計畫書審查程序:
    1. (一)初審:本署當地分署受理後,進行書面初審,必要時得現地會勘,初審後將當地各鄉(鎮、市、區)農會申請案件資料,彙整至農村再生基金管理系統http://rrfp.swcb.gov.tw/ ,以統籌計畫送本署複審。
    2. (二)複審:由本署相關業務單位進行書面複審,必要時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核定通過案件由本署通知當地分署轉知。
  7. 七成果報告:受補助機關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至農村再生基金管理系統http://rrfp.swcb.gov.tw/ 研提成果報告,並報請本署當地分署核定後,函送本署備查。
  8. 八為掌握計畫辦理成效,本署當地分署得不定期辦理查核作業,並以營管中心彙報之委託協議土地清冊,隨機選定三位受託人,抽選其中三筆農地進行書面審查及現地勘查為原則。
  9. 九經費變更、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依「農糧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手冊」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10. 十執行注意事項:
    1.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 (三)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 (四)本作業規範編有行政費用及獎勵,農會辦理營管中心計畫,不得再向受託人及委託人收取手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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