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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3071
名稱農會辦理小地主大專業農農地媒合租賃及勘查管理費用發放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16/6/6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5年05月25日農糧產字第1051092339號函訂定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5年05月25日農糧產字第1051092339號函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確保農地利用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及「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相關計畫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2. 二、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項下支應。
  3. 三、本作業規範所稱農地,指納入「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有案之大專業農,其基本門檻及擴大承租農地中,符合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間任一期作種植水稻或保價收購雜糧作物或契約蔗作或參加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簡稱基期年農地)及非基期年農地。
  4. 四、農會依「小地主大專業農基期年農地租賃作業規範」及「輔導大專業農擴大經營規模及集團栽培計畫」就基期年農地及非基期年農地,辦理媒合租賃、資料登錄、通知媒合結果、協助租約簽訂、造送獎勵金清冊及匯款等事項,補助農會每年每公頃一千元(五百元/公頃/期作)之農地租賃行政補助費。
  5. 五、為鼓勵積極執行農地勘查作業及通知大專業農勘查結果,獎勵農會相關勘查承辦人員每年每公頃四百元(二百元/公頃/期作)之農地監督勘查獎勵金。前項獎勵金請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帳列「用人費─員工獎勵」科目,及納入「農會員工獎勵要點」,並依本作業規範訂定核發原則,於本署各區分署核撥之核定數內撥付相關勘查承辦人員。
  6. 六、農會輔導之大專業農其承租農地屬轄區外地區,輔導農會得商請土地所在地農會代辦勘查工作,並由代辦農會就勘查面積請領每年每公頃四百元(二百元/公頃/期作)之農地監督勘查獎勵金核撥相關勘查承辦人員。
  7. 七、農會本身為組織型大專業農者,其經營農地由鄉(鎮、市、區)公所比照「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辦理農地勘查、結果通知,並依該計畫勘查標準申請行政費用。
  8. 八、本作業規範核撥之農地租賃行政補助費及農地監督勘查獎勵金,依農地租賃契約,租期達十個月(含)以上,核給二個期作;租期達六個月(含)以上,且涵蓋一個期作種植期間者,核給一個期作。
  9. 九、當年度二個期作應撥付之農地租賃行政補助費及農地監督勘查獎勵金,各區分署應於翌年二月十五日前造送附表「小地主大專業農租賃農地應付農會經費明細表」予農會,農會經確認無誤後,於同年三月十五日前檢附統一發票及附件「農會基層人員辦理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勘查及結果通知印領清冊」函送當地分署審核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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