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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運銷加工類瀏覽人次:3084
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輔導國產農產品創新行銷計畫審查作業規範(2016/3/11修正)
發佈日期2017/4/13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5年03月11日農糧銷字第1051073101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06年04月06日農糧銷字第1061073174號函修正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地產地消及多元行銷,運用多樣化行銷策略,推廣新鮮、安全、優質之當季特色農產品,以有效創造商機,提高國產農產品消費,增進農民福祉,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2. 二、補助對象
    1. (一)政府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惟臺北市政府依規定不予補助。
    2. (二)農民團體: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農會、農業合作社(場)。
    3. (三)農業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章程所列業務項目與農產品展售促銷或農產業發展有直接相關者。
  3. 三、輔導原則
    1.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當季農產品為主題,整合轄區鄉(鎮、市、區)農民(業)團體共同辦理農產品行銷活動。
    2. (二)產品品項以國產蔬菜、水果、花卉等生鮮農產品為主。
    3. (三)宣導已開發之新產品、新包裝、新用途及新通路等創新型態之農產品。
  4. 四、補助基準
    1.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申請補助單位需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配合款,但經本署指定,屬產銷緊急處理特殊專案性活動者不在此限。依辦理規模及農產品類別區分如下:
      1. 1.地方特產行銷:農產品行銷活動:展售日期二天,每日至少二十攤,補助十萬元,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2. 2.直轄市、縣(市)級主題行銷:農產品行銷活動:展售日期二天,每日至少六十攤,補助三十萬元,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3. 3.專案性活動:依據活動項目、時間、地點、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2. (二)補助攤位條件
      1. 1.限國產農產品。
      2. 2.補助攤位以農民、農民團體、糧食經營業者及其加工業者之產品為限。
  5. 五、審查程序及準則
    1. (一)審查程序:
      1. 1.地方特產行銷:由各分署直接受理轄區內農民(農業)團體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之計畫,參酌歷年辦理及發展情形辦理審查、補助經費及核定執行,並副知本署。
      2. 2.直轄市、縣(市)級主題行銷: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計畫書向所轄分署提出申請,以全年度輔導辦理一次為原則,經各區分署辦理初審,函送本署複審,簽報後核定執行。
      3. 3.專案性活動:如地方產業緊急調節或配合本署重大政策之計畫,研提單位逕送各區分署辦理初審後函送本署複審後簽報核定補助辦理。倘補助經費十五萬元以下者,得或由分署逕行辦理核定,並副知本署備查。
    2. (二)評審原則:
      1. 1.經營主體:審查執行團隊、合作夥伴、過去執行經驗、過去執行績效、經費投入及政策配合度等項目。
      2. 2.立地條件:審查交通便利性、賣場地點、賣場大小、商圈人口、商圈消費力、周邊公共設施及周邊景點等項目。
      3. 3.產品規劃:審查安全性、豐富性、特殊性、季節性、在地性、價格策略及售後服務等項目。
      4. 4.銷售效益:審查辦理天數、營業時段、廣告宣傳方式、促銷活動、體驗活動、食材推廣、料理教學及DIY活動等項目。
  6. 六、督導及考核
    1.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展售活動辦理前三天內,將攤位明細資料送達所在地之分署,俾利現場查核。經分署查核發現實際攤位販售情形與計畫內容及明細表不符,未達規定攤位數者,補助經費依比例扣減。如有特殊情形經本署同意者,參展攤位內容異動攤位數以百分之二十為限。
    2. (二)直轄市、縣級主題行銷、地方特產行銷攤位組成比例,規定如下:
      1. 1.生鮮蔬果攤位數應占總攤位數百分之四十以上。
      2. 2.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吉園圃或驗證產品攤位(單一攤位內產品為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吉園圃、產銷履歷、有機、CAS等產品者),應占總攤位數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3. 3.配合農業政令宣導、導覽體驗等攤位數不超過總攤位數百分之五。
    3. (三)活動期間由分署派員,得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赴現場評核並做成紀錄於活動結束後(次月5日前)送本署,並於年度結束前製成彙整表函送本署,作為後續計畫補助之參考。
    4. (四)申請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成效,經分署評核總分未達六十分者,倘次年再提送計畫,除依本規範第四點補助基準審核外,得減少最高20%補助款;連續2年評核總分未超過六十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5. (五)農藥殘留抽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政單位洽衛生單位訂定檢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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