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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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4/17 |
| 發佈類型 | 廢止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果樹及花卉產業組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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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利用地區農業資源,結合地方觀光休閒產業及文化特色,發展農村釀酒產業,輔導農村酒莊穩健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村酒莊指利用地區農產原料,釀製具特色之酒品,並結合地方觀光休閒產業及文化特色,營造具自然環境與農村景觀之釀酒莊園。 三、本會輔導農村酒莊事項如下: (一)釀酒技術相關事宜。 (二)酒莊營運相關事宜。 (三)酒品評鑑及推廣相關事宜。 (四)其他酒莊輔導之相關事宜。 四、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輔導者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二)依法成立之農民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依本會相關法規登記之農業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 五、申請人申請農村酒莊輔導應先行評估下列事項: (一)擬釀酒類市場之現況、趨勢與需求、技術及品質之競爭優勢。 (二)釀酒原料來源、品種及特色。 (三)釀酒規模。 (四)酒莊之財務規劃及其投資效益分析。 (五)整體營運方式,與休閒、觀光及文化等事業結合營運之規劃。 (六)酒莊土地權屬及分區種類確可供釀酒用途。 (七)酒莊設置地點之交通狀況、鄰近地區自然與人文景觀資源等對酒莊之影響。 (八)酒莊設置之預期效益。 六、申請農村酒莊輔導應檢具下列資料函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該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轄區發展農村釀酒產業之整體規劃初步審查(如附件一),再轉送本會審查: (一)設置農村酒莊之營運企劃書(格式說明如附件二)。 (二)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 (三)申請者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主管機關審查農村酒莊輔導申請案件,應依據釀酒原料之條件、釀酒技術之取得、釀酒設備與釀酒規模之適切、產品之市場潛力、地區發展農村釀酒產業整體性之配合規劃等項目,作通盤考量,選擇合適輔導對象。 八、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輔導之案件,其釀酒原料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釀酒原料須具備地方農村產業特色。 (二)釀酒原料品種須為適合加工釀酒,造酒品質穩定,且原料供應量不虞匱乏者。 (三)釀酒原料之栽培,須循栽培管理制度及作物安全用藥規定。 九、申請農村酒莊輔導經本會審查列為受輔導對象,得依本會計畫提審程序向本會申請有關之輔導計畫。 十、經本會核准農村酒莊相關輔導之計畫,有下列情形者,停止予以輔導或取消其受輔導對象: (一)違反菸酒管理相關規定而被撤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者。 (二)使用非國內出產之釀酒原料者。 (三)其他違反本會輔導農村酒莊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經本會列為受輔導對象,尚未提出相關輔導計畫者,如有前項情形亦得取消其受輔導對象。 十一、為辦理農村酒莊之審查與輔導,本會得邀集相關產、官、學、研等專家組成農村酒莊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十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設置農村酒莊之營運企劃書之評審。 (二)釀酒技術之研究及訓練計畫之審查及諮詢。 (三)酒莊營運技術講習計畫之審查及諮詢。 (四)酒品評鑑及推廣計畫之審查及諮詢。 (五)其他輔導農村酒莊之相關事宜。 十三、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相關領域之產、官、學、研專業人士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十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農村釀酒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本小組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十五、本小組審查農村酒莊輔導申請,除審查書面資料外,必要時得實地調查。 十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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