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農業委員會各試驗改良場所辦理品種改良、原種及種苗繁殖、供應業務,是否需辦理種苗業登記疑義(2008/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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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08/6/5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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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
內容 | 按農業委員會各試驗改良場所暫行組織規程規定,各試驗改良場所均定有編制員額及編列單獨預算,為行政機關,非屬「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條第6款所稱之從事種苗之事業。其從事品種改良、原種及種苗繁殖、供應事項屬法定職掌,其非以營利為目的銷售種子行為,乃為政府部門執行法定職掌中所產生之私經濟行為,非為法所不許,準此,尚無需辦理種苗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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