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農村酒莊酒品評鑑作業程序(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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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4/17 |
| 發佈類型 | 廢止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果樹及花卉產業組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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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農村酒莊酒品品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資格: 通過本會「農村酒莊評鑑」業者。 三、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面資料,向本會指定辦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酒品評鑑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通過農村酒莊評鑑證明資料。 (三)同批次之生產量(瓶裝)資料。 四、指定辦理機構執行評鑑作業應依「農村酒莊酒品評鑑作業流程圖」(如附圖)辦理各項工作,且每年辦理一次評鑑。 五、辦理酒品檢驗相關事項如下: (一)樣品:為申請人所自產之釀造、再製、蒸餾酒等三種酒類,各類最多以二種酒品參加評鑑為限,每一種酒品視為一樣品。 (二)採樣:申請人需無條件無償提供樣品酒,由指定辦理機構現場採樣並彌封,統一送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三)委託檢驗機構:政府認可之檢驗單位。 (四)酒品檢驗項目為酒精度、甲醇、鉛、二氧化硫、揮發性酸、異物、風味等,其檢驗方法及限量標準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標準辦理。 (五)檢驗費:每一酒品檢驗費,由申請人負擔。 (六)酒品檢驗結果由指定辦理機構以密件保存一份,一份發還申請人。 六、酒品品評作業程序如下: (一)酒品品評作業由指定辦理機構或委託專業單位組成「品酒小組」執行。 (二)參加評鑑之樣品酒依「農村酒莊酒品品評流程及計分標準」(如附件二)進行品評與計分。 七、酒品檢驗各項目符合限量標準且酒品品評計分平均及格者,依計分高低排序,經農村酒莊輔導小組選薦金、銀、銅牌候選者,由指定辦理機構函送本會認定之。 八、通過酒品評鑑得獎之酒品,由本會頒發金、銀、銅獎牌。 附圖:農村酒莊酒品評鑑作業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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