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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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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
發佈日期2020/5/21
發佈類型廢止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沿革時間
  • 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2017/5/5訂定)
  •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農糧字第1071069133號書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農糧字第1081068811A號令修正「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第五點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農糧字第1091069105A號令廢止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生態環境與永續農業發展,辦理農糧作物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以下簡稱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2. 二、補貼標的為已通過農糧作物有機驗證,及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以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所登錄之農民實際耕作經營之土地。    
    1. 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之土地,不予納入補貼。
  3. 三、補貼之申請人,以下列各款所定者為限:
    1. (一)農民。
    2. (二)農業企業機構。
    3. (三)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民團體、農場、畜牧場。但學校、公營機關(構)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不予補貼。
  4. 四、補貼基準及補貼期限如下:
    1. (一)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依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轉型期)所載有效期間,最長補貼三年,補貼基準如下:
      1. 1.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
      2. 2.收益減損補貼: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三萬元,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五萬元。
    2. (二)有機驗證土地: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補貼期間三年。
    3. (三)登錄友善耕作土地: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補貼期間三年。
    4. (四)有機集團栽培獎勵:有機集團栽培區內驗證通過之有機及有機轉型期土地,每年每公頃另予獎勵一萬元,獎勵期間三年。但公設有機集團栽培區不予獎勵。
    5. 符合下列各款設立條件者,有機集團栽培區召集人得檢附鄉(鎮、市)有機集團栽培區規劃書(附件一)、有機集團栽培區農民名冊(附件二)、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成立有機集團栽培區,經初審所附資料有錯誤或缺漏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書面通知補正,初審通過後,應提報本會農糧署審核,審查通過時,其結果由本會農糧署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1. (一)驗證土地毗連面積達五公頃、非毗連但相鄰面積達十公頃。
      2. (二)土地如屬承租者,其有效租期達二年以上。
      3. (三)驗證土地須符合二位以上之農民共同生產經營之事實。
      4. (四)具規劃完善之產銷通路。
  5. 五、補貼作業程序及辦理期程如下:
    1.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填具申請書(附件三)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驗證機構、友善耕作團體或本會指定之機關(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 1.國民身分證、設立或登記文件影本。
      2. 2.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影本。
      3. 3.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友善耕作團體開立之當年度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民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影本,或經本會農糧署審查通過為有機集團栽培區之文件影本。
      4. 4.申請人之存摺影本。
      5. 5.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2. (二)驗證機構、友善耕作團體或本會指定之機關(單位)彙整申請資料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按申請人檢附前款第三目所定文件所載地址函送所在地之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審查及抽查。
    3. (三)分署辦理書面審查,如申請案檢附文件有錯誤或缺漏情形,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申請人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由農糧署駁回其申請。分署應繕造申領清冊(附件四)。
    4. (四)分署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申領清冊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抽查,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依下列規定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每件應至少查核其一筆地號之土地,必要時,得增加抽查土地筆數:
      1. 1.申請案件二十件以下者,抽選二件。
      2. 2.申請案件二十一件以上、未達一百件者,抽選五件。
      3. 3.申請案件一百件以上,以抽選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最多抽查二十件。
    5. (五)分署應於年底前完成抽查,並依抽查結果就符合補貼規定部分核定申領清冊,函送本會農糧署指定單位並辦理撥款。
    6. (六)補貼年度計算期間為上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
    7.     分署依前項第四款辦理抽查,倘抽查土地非位於其轄管範圍,應將該筆土地資料送請所在地分署協助辦理抽查,並由原受理分署依抽查結果續辦補貼作業。
  6. 六、計算補貼金額之應注意事項如下:
    1. (一)補貼金額依申請人檢附文件所載土地面積扣除土地內建築物、水泥及柏油等鋪面之面積計算。
    2. (二)補貼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補貼。
    3. (三)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補貼基準計算補貼金額。
    4. (四)同一土地混植作物,如有不同補助基準時,以補貼基準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收益減損補貼。
    5. (五)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補貼基準及補貼期限予以補貼。
    6. (六)依有機(含轉型期)驗證土地補貼基準補貼有案之土地,其於該項補貼期滿後,不得再申領登錄友善耕作土地補貼。
  7. 七、申請人或其申請補貼之土地,於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辦理補貼年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不予補貼:
    1. (一)申請人主動申請終止有機(含轉型期)驗證,致驗證資格中斷達三十日。
    2. (二)因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有案。
    3. (三)經驗證機構暫時中止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於申請補貼屆期前仍未恢復驗證資格。但暫時中止驗證原因未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且未受行政裁罰處分者,當年度仍予補貼。
    4. (四)申請人主動退出或經友善耕作團體取消登錄資格有案。
    5. (五)已申領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有案。
    6. (六)有機集團栽培區經本會農糧署廢止時,其獎勵金一萬元停止補貼。
  8. 八、同一土地自領取補貼有案之當月起計,最長補貼期間為六年。補貼期滿該土地不得再請領本要點所定各種補貼。
  9. 九、申請人或補貼土地經查明確有不符規定致溢發補貼款者,本會農糧署得由其翌年補貼款扣抵。倘翌年補貼款不足以扣抵或無補貼款可扣抵者,本會農糧署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10. 十、本會得視政策調整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本要點所定補貼基準或停止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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