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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解釋彙編
標題農業用地上之農業設施「育苗作業室」,是否可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案(2006/5/4)
發文日期2006/7/20
文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5月4日農企字第0950121232號函)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內容
  1. 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條規定,「種苗業者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種苗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經營種苗業者,非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不得營業。」故凡涉及以供繁殖或栽培為目的之植物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事業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種苗業登記,先予敘明。

  2. 查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及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並無規範農業設施辦理營業登記有關事宜,且查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之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本案是否可申請商業登記,宜由工商管理單位依相關商業登記法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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