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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農業資材類瀏覽人次:10994
名稱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
發佈日期2017/11/7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農業資材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73年10月8日73糧字第1446號公告訂定
  • 中華民國82年1月20日82農糧字第2020028A號公告修正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農糧字第1041069216A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農糧字第1061071071A號令修正
內容
凡專供行駛於鄉村地區搬運農產品或農用資材,除駕駛者外得搭載助手一人之慢速車輛,並裝有三輪軸以下之農用輪胎者謂之農地搬運車,為農業機械之一種。其詳細規格如下:

一、最高速度:最高直線前進速度限每小時二十公里以下。

二、動力來源:最大輸出動力引擎或馬達二十三馬力(十七千瓦)以下。

三、車體:最長三百五十公分以下,最寬一百五十二公分以下,最高(方向盤或把手至地面)一百五十公分以下。

四、載物台:最長二百四十三公分以下,最寬一百五十二公分以下,高度(台面至地面)八十公分以下。

五、標示最高載重量:一千二百公斤以下。

六、爬坡能力:在標示最高載重量時於坡地起步行駛不得低於十五度。

七、安全性能:

(一)具有兩組或兩組以上之煞車裝置,駕駛人可在坡地離座停車。

(二)四輪式之前兩輪可隨地形在垂直方向自由升降。

(三)車體任何部分不得阻礙駕駛人視線。

(四)操作裝置不得妨礙駕駛人緊急離開座位。

(五)裝置頭燈、尾燈、煞車燈、方向燈、後視鏡及車身標示用反光標識。但步行農地搬運車得免裝煞車燈、方向燈及後視鏡。

(六)空車靜態時,側面翻覆角應達三十五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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