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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農業資材類瀏覽人次:6901
名稱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作業須知(2016/9/9修正)
發佈日期2016/9/12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農業資材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78年2月2日78農糧字第8020041A號公告訂定
  • 中華民國79年8月2日79農糧字第9020387號公告修正
  •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農糧字第88020346號公告修正
  •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農糧字第0971037870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農糧字第0981046021號令修正附件一、附件二
  •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農糧字第1051069578A號修正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辦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以下合稱農機)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農耕用機器設備,指為整地、插植、施肥、灌溉、排水、收穫、乾燥及其他農耕用途之機器設備。
    本須知所稱農地搬運車,指符合農地搬運車規格範圍規定之農地搬運車。
  3. 三、農機所有人,須為領有農業機械使用證(以下簡稱農機使用證)之農民、農民團體或產銷班,始得申請農機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
    每台農機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量(以下簡稱農機免稅油量),依附件一所定該機種之全年用油基準,按農機使用證有效期限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核給之。同一農民、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有多台農機者,依不同機種之用油基準,按汽油、柴油、煤油區分,分別累計各油種年度農機免稅油量。
  4. 四、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免稅油量之審查、核發,由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經辦單位)辦理。
  5. 五、農機免稅油量之申請及核發程序如下:
    1. (一)農民申請農機免稅油量者,應填具農民農業機械免營業稅油量申請書(如附件二)、農民及農機指定保管人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三),並檢附農機使用證正本,向經辦單位申請。
    2. (二)農民團體或產銷班申請農機免稅油量者,應填具農民團體或產銷班農業機械免營業稅油量申請書(如附件四)、農民及農機指定保管人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並指定農機保管人,另檢附農機使用證正本,向經辦單位申請。
    3. (三)經辦單位審查通過後,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並登載於農機證照及農機用油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內。
  6. 六、經辦單位應編造農機免稅油量核發名冊(如附件五)一式三份,二份按月分送本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份由經辦單位留存備查。
  7. 七、農機所有人、農民團體或產銷班農機指定保管人購油時,應將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及農機使用證交加油站人員查核及扣取農機免稅油量。
    農機免稅油不得移作非農機使用,且不得將農機免稅油直接加入汽機車、拼裝車或其他非農機之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之油箱內。
    農機免稅油有農業用油及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補徵營業稅作業須知所定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停止其免稅油量核給資格一年。
  8. 八、農機經依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繳銷其農機使用證及農機號牌者,經辦單位應廢止其免稅油量核給資格,並於資訊系統登載該台農機繳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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