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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9539
名稱輔導菸農切結離菸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17/10/25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6年02月16日農授糧字第1061064003A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農授糧字第1061065544A號令修正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菸害防制政策,落實菸害防制法所定輔導與照顧菸農之規範意旨,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所得,採一次性方式給付輔導金,輔導菸農離菸或轉作,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2. 二、本作業規範所定,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5/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之菸農戶為對象。
  3. 三、菸農切結不再種菸及繳菸後,得申請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給付每公頃六十萬元,或依據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補助基準(如附件一)申請補助計畫,轉作其他作物。
    前項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與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菸農僅得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4. 四、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申請對象,應自本作業規範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發布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提出申請。
  5. 五、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之申請與辦理程序:
    1. (一)農戶資料造冊:
      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5/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農戶名冊及其繳菸面積」予本會,由本會農糧署依據名冊以書面方式通知菸農。
    2. (二)申請方式及執行單位:
      1. 1.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申請對象填具「國產菸葉繳菸菸農戶切結離菸、不復種菸葉切結書」(如附件二),向所屬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農會提出申請。
      2. 2.上揭受理單位於取得菸農戶切結書,即彙整成冊後函送本會農糧署申辦。
    3. (三)菸農資格審認:本會農糧署於收訖菸農戶之申請名冊後,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105/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及繳菸面積等資料核對無誤後,據以研提輔導金計畫。
    4. (四)輔導金核發
      1. 1.本會農糧署依審認後之名冊核對申請資格及核算面積,按每公頃六十萬元,研提「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計畫。
      2. 2.上述計畫依據本會計畫簽審流程辦理審查,核定後將輔導金透過申請農戶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農會撥付至菸農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6. 六、菸農轉作輔導措施之申請與辦理程序
    1. (一)申請方式及執行單位:
      1. 1.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申請對象填具「國產菸葉繳菸菸農戶切結離菸、不復種切結書」(如附件二),向所屬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農會提出申請。
      2. 2.由鄉(鎮、市、區)農會依據申請人實際轉作需求,並按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補助基準(如附件一),研提輔導轉作補助計畫後,函送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會農糧署憑辦。
    2. (二)計畫審查與執行:本會農糧署於收訖輔導轉作補助計畫後,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105/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資料核對無誤後,依據本會計畫簽審流程辦理審查,核定後函送提送機關據以執行及辦理計畫補助款撥付。
  7. 七、計畫績效查核方式:
    1. (一)採一次性方式給付輔導金,輔導菸農離菸或轉作措施應配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繼續採購國產菸葉,以落實輔導菸農離菸轉作。
    2. (二)為避免菸農戶持續種植菸葉繳交民間菸公司,由本會農糧署分署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會,針對已領取輔導金農戶之農地進行維持二年之抽檢,抽檢比率百分之五,並視抽檢結果,得以調高抽檢比例,若有復種之情形者,所領取之輔導金或補助金需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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