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8595名稱梨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發佈日期2018/8/22發佈類型修正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沿革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農授糧字第1051065677A號令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農授糧字第1071065379A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四點內容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薔薇科(Rosaceae)梨亞科(Pomoideae)梨屬(Pyrus)、其雜交種及變異後代。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一)栽植時期:以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一月為原則。(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種植時期前,提供具開花結果能力、樹勢良好、相同根砧、無主要病蟲害感染之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盆栽植株各十株,或花芽分化良好之長果枝各十枝。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或指定,不得經任何化學物品及人為處理。(三)試驗設計:檢定試驗栽培觀察以5株正常植株為基準,調查項目屬植株總體之特徵時,每一植株分別觀測一次,計五觀測值;調查項目屬植株各部位之特徵時,每一植株分別觀測二次取其平均值。(四)栽植環境:以露天田間栽培為原則。(五)栽培管理:依梨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結果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審議委員會決定現地檢定。七、性狀調查應依梨品種性狀表(如附件)規定辦理。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相關連結附件下載檔案名稱下載梨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友善列印回上頁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