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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6240
名稱絲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2016/9/29訂定)
發佈日期2016/9/29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5年09月29日農授糧字第1051065443A號令訂定
內容
  1.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2.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葫蘆科絲瓜屬(Luffa spp.)之植物品種。
  3.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4.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1. (一)栽植時期:以每年二月為原則。
    2.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至少一千粒或一百公克種子,送達檢定機構。種子發芽率不得低於國家標準(百分之八十)之規定,非經檢定機構同意,種子不得進行任何影響性狀表現之處理。
    3. (三)試驗設計:至少二重複,總調查株數至少三十五株(露天栽培)或二十株(溫室栽培)。
    4.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或溫室栽培為原則。
    5. (五)栽培管理:以絲瓜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5.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6.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7. 七、性狀調查應依絲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規定辦理。
  8.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9.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10.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做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11.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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