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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解釋彙編
標題種苗業者所經營之苗圃係向他人租用其租約是否須經法院公證疑義(1992/7/7)
發文日期2006/7/19
文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年7月7日農糧字第1132358A號函)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內容

「種苗業者設備及標示準則」第二條第二款(修正為「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4條第2款)僅規定「經營苗木業者須具備苗圃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種苗業登記申請書說明第五項則僅規定「應檢附苗圃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借使用土地證明或契約書」。至於檢附之證明或契約書是否應經法院公證,本會並未規定,得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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