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法規banner

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解釋彙編
標題申請「苗木繁殖、銷售」種苗業登記證,所申請登記苗圃於勘查時已種植七層塔等藥用植物,是否准予發證疑義(1991/12/6)
發文日期2006/7/19
文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12月6日農糧字第0158875A號函)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內容

有關核發種苗業登記證前對苗圃進行勘查之內容,應針對該苗圃地之確實面積、座落、使用權是否屬實,及其地面是否已有其他物品或構造物而無法供苗木栽培繁殖之用。本案「中國藥用植物園」申請登記之苗圃於勘查時已栽培七層塔等藥用植物,顯示該苗圃地確可供苗木栽培繁殖用,如其所具備之設備及苗圃符合「種苗業者設備及標示準則」第二條(修正為「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4條)之規定,則應依法准予辦理種苗業登記。惟若登記後滿一年,該苗圃地無正當理由仍未供苗木繁殖、銷售之用者。主管機關得依植物種苗法第三十四條(修正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7條)之規定撤銷其登記。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