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有關農會經手種苗場之種子配售農民,應否辦理種苗業登記案 (199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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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08/3/4 |
| 發佈類型 | 修正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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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有關各級農會接受農民申請後統籌向種苗改良繁殖場申配種子之業務,應屬委託代辦性質,係農會對農民之服務性工作,縱使收取部份手續費,但因無銷售營利行為,應非屬植物種苗法第三條之種苗業者定義範圍,故無需辦理種苗業登記。惟如係農會向其他種苗業者批購種子後再轉售農民,因屬種苗銷售之業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種苗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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