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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15608
名稱紅龍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發佈日期2022/12/26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農糧字第0971035751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4日農糧字第1001048647號令修正「紅龍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第四點、第五點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農授糧字第1111065701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七點附件
內容
  1.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檢定方法適用於仙人掌科(Cactaceae)三角柱屬(Hylocereus)內之所有品種(含人為雜交、自然突變或營養系變異)。
  3.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4.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1. (一)栽植時間:每年三月前定植。
    2.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四十公分以上之肉質莖各十五枝,送達檢定機構。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枝條飽滿、健康,且未遭受病蟲汙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3. (三)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必要時得於網室內進行。
    4. (四)栽培管理:以A字形單排架式之栽培法為基準,果實著果後二週內套網袋,其餘管理依紅龍果慣行栽培法進行。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5.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獨立可開花著果的生長週期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6.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7. 七、性狀調查應依紅龍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規定辦理,在質的性狀以調查十五株為原則,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
  8.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9. 九、當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10.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品種審議委員會審定。
  11.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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