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9105名稱苦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發佈日期2018/8/17發佈類型訂定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沿革時間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農授糧字第1071065413A號令訂定內容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葫蘆科苦瓜種(Momordica charantia L.)之植物品種。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一)栽植時期:以每年二月為原則。(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至少一百粒種子,送達檢定機構。種子發芽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非經檢定機構同意,種子不得進行任何影響性狀表現之處理。(三)試驗設計:至少二重複,總調查株數至少四十株(露天栽培)或二十株(溫網室栽培)。(四)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或溫網室栽培為原則。(五)栽培管理:以苦瓜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七、性狀調查應依苦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規定辦理。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做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相關連結附件下載檔案名稱下載苦瓜性狀調查表友善列印回上頁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