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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解釋彙編
標題公有土地出租如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6條規定辦理者,是否受土地法第25條及本部80年12月20日台(80)內地字第8076758號函釋之限制(2006/2/21)
發文日期2006/7/5
文號
  • (內政部95年2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1983號函)
資料來源
內容
  1. 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公告現值讓售」,同法第16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由政府或農民團體所提供者,其應付之使用費,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額度內核定之。」上開出租公有土地並無排除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2. 復查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又本部80年12月20日台(80)內地字第80476758號函示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程序辦理。準此,本案貴府如出租供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房屋,依照上開規定,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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