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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9824
名稱輔導建置優質茶集團產區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22/4/11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雜糧特作組
沿革時間
  • 108年3月8日農糧生字第1081064512號函修正
  • 109年5月18日農糧生字第1091064904號函修正
  • 110年5月7日農糧生字第1101064830號函修正
  • 111年4月11日農糧生字第1111064553號函修正
內容
一、目的:整合產區農民、製茶廠、農民團體或茶企業,以集團化、農商合作生產方式,導入共同用藥、衛生加工與品牌行銷,建構臺灣茶之「在地原料、優質安全、全程管控、特色品牌」形象,並落實相關品質認驗證,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心,進而提升國產茶品質與產業競爭力。
二、集團產區定義:以具有行銷能力之製茶廠、農民團體或茶企業為營運主體,結合茶農、茶販、製茶業者或貿易行銷等對象建置集團產區,以擴大產業經營規模,並進行茶菁供應田區之生產用藥管制作業,落實茶菁農戶之田間用藥教育指導及督核工作,引導產、製、銷合作經營,創造品牌特色,建構具內外銷競爭力之產銷體系與營運團隊。
三、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應具備之條件:
(一)與製茶廠有合作或契作生產事實之農民團體或茶企業:
1、合作或契作生產之茶園應達10公頃以上(農民團體或茶企業自有或自行管理之茶園以外的面積應達5公頃以上)。
2、同一茶區內原則應有一家合作加工之製茶廠,同一農民團體或茶企業可同時有二個茶區以上之集團產區,惟每一茶區規模應達5公頃以上。
(二)由農民團體或茶企業推薦具有實際管制茶菁生產與加工之製茶廠:
1、製茶廠對其加工茶菁來源之茶園進行農藥管制或共同防治之督導面積原則應達20公頃以上,農民團體或茶企業同時推薦二家以上製茶廠參與者,則得依實際供需情形設置各集團區面積,惟面積仍應達10公頃以上。
2、進入該廠加工之茶菁(含自有、收購、代工)均應為農藥管制督導區內所生產。
(三)運作中且確實收購其他農戶茶菁進行加工之製茶廠:
1、製茶廠對其加工茶菁來源之茶園進行藥管制或共同防治之督導面積原則應達10公頃以上(自有或自行管理之茶園以外的面積應達5公頃以上)。
2、進入該廠加工之茶菁(含自有、收購、代工)均應為農藥管制督導區內所生產。
四、集團產區應符合之條件:
(一)集團產區之生產土地均不得有超限利用情形,且同一筆土地同一年度僅可參與一個集團產區(不得重複申報),其中製茶廠應由所轄縣市政府登錄參與「衛生安全製茶廠」相關輔導。
(二)集團產區至少需有5成生產土地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另屬外銷型集團產區,需取得Global GAP、ISO、HACCP、HALAL、雨林驗證等國際衛生安全驗證。
五、集團產區設置申請與審核程序:
(一)申請與初審:
1、營運主體應於「契作雜糧及特色作物集團產區系統」(https:// cropgroups.afa.gov.tw)填具「優質茶集團產區設立申請表」及「優質茶集團產區設立基本資料」,由當地農民團體、公所或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彙總後送當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提出申請。倘營運主體為農民團體者得逕送當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提出申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經審查基本資料後,將符合條件者之相關申請表單彙送農糧署當地分署進行複審。
2、跨縣市之集團產區,由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擔任受理單位,並函請其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協助審核,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應就土地之合法性進行審核後,函復原受理單位。
3、初審內容包括申請表單內容是否填列完整、基本門檻面積是否符合、製茶廠是否完成登錄作業、是否符合製茶廠衛生安全標準以及土地使用是否合法等。
4、申請期限:每年8月30日以前。
(二)複審:
1、由營運主體所在地分署邀集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學者專家、茶業改良場或農糧署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依「優質茶集團產區設置審查表」進行審查後(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審查),函復申請單位申請通過、列入輔導,並副知農糧署。
2、跨縣市之集團產區,由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分署受理後,邀集土地所在地分署、營運主體營業登記及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或縣(市)政府、茶業改良場或農糧署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依「優質茶集團產區設置審查表」進行審查後(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審查),函復申請單位通過、列入輔導,並副知農糧署。
3、前已申請通過之集團產區,由分署再確認相關土地資料即可納入輔導。
六、集團產區生產與運作規定:
(一)推動重點工作:
1、以製茶廠為中心之管理機制:擬訂當年度茶園共同防治做法及用藥品項種類,以符合目標市場需求,達到農藥減項、減量之目標。前述所稱共同防治之做法必需選擇下列一種方式實施:
(1)指定防治藥劑品項,區內之茶菁農戶應依指定內容進行茶園防治工作。
(2)共同採購農藥與防治資材,指定防治藥劑品項與供應商,區內之茶菁農戶依需求向營運主體或指定之供應商領取農藥後自行進行茶園防治工作。
2、由營運主體進行農藥與防治資材之共同採購,委由區內農戶或代噴人員統一進行噴藥防治作業。
3、由營運主體(製茶廠或茶企業)落實督導管理機制:進行集團產區內之用藥管制作業,落實茶菁農戶之田間用藥教育指導及督核工作,建立茶菁生產源頭用藥安全管理機制,確保茶菁原料之衛生與安全,區內茶菁農戶應落實填報「茶園生產紀錄表」。
4、建立衛生與安全之製茶環境:營運主體應督導製茶廠之茶菁加工作業,落實製茶加工環境衛生安全之自主檢查,並符合本署「衛生安全製茶廠」輔導措施,建立衛生安全加工環境。
5、建立茶菁加工之批次管理可追溯流程:製茶廠落實原料加工記錄管制作業,針對進菁、加工、併堆進行記錄,以利後續每批茶葉可進行追溯與追蹤,區隔其他非專區茶品,嚴格控管茶菁生產與加工流程之安全衛生,區內合作之製茶廠應填報「茶菁加工與批次管理紀錄表」。
6、相關用藥內容擬訂作業、用藥安全、製茶廠加工衛生安全及批次管理作業等講習工作,由營運主體召集所轄製茶廠及茶菁農戶自行規劃辦理。
(二)營運主體(茶企業或製茶廠)應辦理的工作:
1、辦理或督導集團產區內成員(實際參與噴藥者) 參加安全用藥講習達4小時以上(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委託之代噴人員取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
2、與區內製茶廠及農民共同研擬,訂定當年度茶園用藥內容,並將共同防治方式及預計用藥內容(藥劑名稱、廠牌等)通報輔導機關。
3、不定期督導茶菁農戶是否依擬定用藥內容進行共同防治並記錄,對不配合之茶菁農戶應主動提報並剔除參與資格。
4、對進廠之所有茶菁(含自有、收購契作、代工)應依不同茶菁生產農戶進行茶菁個別取樣,烘乾後自行留存備驗,樣品保留時間為1年,以利後續若有農藥驗出不合格時,可依留樣進一步追溯或追蹤。另應建立進菁、加工、併堆記錄,以利後續每批茶葉可進行追溯與追蹤。
5、製茶廠落實製茶加工之衛生安全自主管理,經縣市政府查核符合製茶廠衛生安全標準(配合最近一次製茶廠衛生安全評鑑列有星等者)。
6、輔導集團內製茶廠與農民通過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或國際衛生安全驗證。
(三)集團產區內參與之茶菁農戶應辦理的工作:
1、實際參與噴藥者應參加安全用藥講習4個小時以上(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取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
2、按照集團產區內之共同防治方法及用藥內容進行茶園安全用藥。
3、落實茶園生產與用藥記錄。
4、配合茶菁、茶乾取樣抽檢。
5、積極參與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或國際衛生安全驗證。
七、查核作業:
(一)田區與茶農之查核:執行期間由各分署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茶業改良場不定期針對集團產區內之田區進行查核作業,查核時應通知營運主體到場會同辦理,查核內容包括:
1、該田區是否確實種植茶樹,並實施經濟栽培(非荒廢或未管理)。
2、該田區實際經營農戶是否落實田間耕作記錄,用藥內容是否符合該集團產區之用藥規定。
3、查核時如適逢採收期間則應進行茶菁農藥殘留抽檢,如檢驗不合格者應依農藥管理法查處並持續監測,如檢出藥項內容與集團產區規定用藥內容不符合,則應連續監測。
4、以上查核以隨機方式進行抽樣查核,抽樣查核頻度原則為每集團產區每茶區抽核1/10之農戶,最低抽核戶數為4戶,並避免於同一產季進行抽核。
(二)營運主體(製茶廠、茶企業)之查核:執行期間由農糧署各分署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茶業改良場不定期針對集團產區內合作之製茶廠進行查核作業,查核時應通知營運主體到場會同辦理,查核內容包括:
1、製茶廠是否落實製茶加工環境衛生安全之自主管理,是否符合「衛生安全製茶廠」之輔導規範(通過最近一次製茶廠衛生安全評鑑者)。
2、製茶廠是否落實進菁、加工、併堆等加工批次管理記錄,並填報「茶菁加工與批次管理紀錄表」。
3、製茶廠是否對進廠之所有茶菁(含自有、收購契作、代工)應依不同茶菁生產農戶進行茶菁個別取樣,烘乾後自行留存備驗。
4、隨機進行隨機進行製茶廠內自行留樣之茶菁烘乾樣品之農藥殘留抽驗。
5、隨機進行集團產區內茶葉成品之農藥殘留抽驗。
6、集團產區內生產土地(或農民、製茶廠)取得產銷履歷驗證、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情形達50%以上。
7、針對營運主體(製茶廠、茶企業)之查核每年至少1次,每次查核並應依集團產區面積進行自行留樣之茶菁烘乾樣品及集團產區內茶葉成品之農藥殘留抽驗,針對抽檢不合格與未符合集團產區規定藥項內容者,均應持續進行監測,迄合格為止,相關抽檢數量比例另由農糧署規劃函知。
(三)以上查核作業均採無預告方式進行,並依「優質茶集團產區查核紀錄表」;經查核確實落實前項之集團產區生產與運作規定並符合上開查核紀錄表者,依實際共同防治面積,核撥獎勵補助金。
八、跨區查核作業:集團產區如遇有跨縣市之茶園及製茶廠者,則由該集團產區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農糧署分署統籌進行跨區查核分工作業,針對進行查核之茶園與製茶廠,聯繫其所在地農糧署分署進行相關查核作業。查核結果再送該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所在地之農糧署分署俾憑辦理獎補助作業。
九、獎勵補助:
(一)契作獎勵:依當年度集團產區土地面積核發每公頃5千元獎勵金,相關款項由營運主體統籌運用。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執行共同防治噴藥農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需接受4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實際(代)噴藥人員取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始得請領。
(二)擴大規模獎勵:
1、符合契作獎勵金領取資格者,始得請領擴大規模獎勵金。
2、擴大契作面積:集團土地面積較前一年度每增加5公頃,額外核發擴大契作面積獎勵金1萬元,每一集團獎勵金上限20萬元(舉例:增加5公頃,額外核發1萬元;增加10公頃,額外核發2萬元…,以此類推至增加100公頃,額外核發20萬元為上限)。
3、擴大安全驗證面積:在當年度集團土地面積不低於前一年度土地面積下,該集團土地面積之安全驗證比例(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比例)達80%(含)以上者,每公頃額外核發擴大安全驗證面積獎勵金1,000元(集團產區土地面積採無條件捨去取整數,舉例:集團土地10.5公頃,安全驗證面積達到或超過8.4公頃,以10公頃計,每公頃額外核發1,000元,計核給1萬元,以此類推),每一集團獎勵金上限20萬元。
4、本款項由營運主體統籌運用。
5、該筆土地去年度如已領取契作獎勵金者,不得領取擴大規模獎勵金,並由系統協助勾稽。
(三)品質自主檢查補助:補助進行集團產區茶葉安全品質自主檢查(如檢驗重金屬或農藥殘留)費用,每一集團產區補助合格檢驗報告20件,每件最高補助2,700元。
(四)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補助:補助營運主體通過取得Global GAP、ISO、HACCP、HALAL、雨林驗證等相關驗證及教育訓練費用,其他機具、設備、器材採購不在補助範圍,每廠補助比例90%,最高補助15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五)產銷設施(備)補助:本項補助應先符合集團產區之執行規定,再由本署視年度相關計畫進行評核補助。申請製茶加工設施(備)之製茶廠應為合法使用之建築物。
(六)其他補助項目:
1、補助營運主體辦理產銷履歷驗證:依產銷履歷輔導計畫標準進行補助。
2、鼓勵集團產區應用國內試驗研究成果(種苗或技術),經正式取得授權並應用於集團產區生產管理後,得申請補助授權費用,每式補助1/2,最高補助10萬元。
十、注意事項及違規處理原則:
(一)計畫執行單位及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相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及所屬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一部分或全部補助,並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1年至5年:
1、未依計畫支用補助款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2、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3、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及所屬機關或委託單位查核。
4、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時或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5、無正當原因經連續2年查核不符合項次(包含田區與農戶之查核、自主管理之農藥檢驗查核、營運主體之查核、實施噴藥防治教育訓練之查核)達2項以上者。
(二)受限會計年度,送件逾時者將不予核發補助,亦不得追領。
(三)違規樣態1:區內茶菁農戶(實際參與噴藥者)未參與安全用藥教育講習、不配合區內規定進行共同用藥防治、不配合抽檢取樣或未進行田間耕作用藥記錄者。
處理原則:取消該茶菁農戶參與資格扣除其生產面積,如低於集團產區之最小規模者,則取消本區相關補助內容,另不配合抽檢者另由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農藥管理法查處。
(四)違規樣態2:針對區內茶菁農戶之茶菁或製茶廠自主留樣之茶葉進行取樣送檢,經農藥抽檢結果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者或連續2次檢出結果與該區規定之共同用藥內容不符合者。
處理原則:1件違規案扣除原核定茶園共同防治獎勵金之1/4,依此類推。另茶葉農藥殘留違反國家標準者,由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農藥管理法查處,並列冊控管,持續追蹤查驗,迄合格為止。
(五)違規樣態3:營運主體(茶企業或製茶廠)未落實加工衛生安全自主管理、茶菁加工與批次管理、自主取樣留樣、督導茶菁農戶用藥及管制確認茶菁來源者,經勸導仍未能改進。
處理原則:取消其參與輔導資格及相關獎補助款,並通知推薦之茶企業。
十一、經費核撥注意事項:
(一)經年度查核符合規定者,獎補助經費採一次撥付,營運主體最遲應於12月10日前向分署提出申請撥付。
(二)契作獎勵金及擴大規模獎勵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1、領款收據(含指定撥款帳戶,且領款金額包括各項獎補助金)。
2、契作獎勵金及擴大規模獎勵金土地清冊。
3、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執行共同防治噴藥農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接受4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實際(代)噴藥人員取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始得請領。
4、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證書影本。
(三)品質自主檢查補助金:應檢附進行集團產區茶葉品質安全自主檢查之合格報告及費用發票或檢驗單位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四)國際安全驗證獎勵補貼金:應檢附通過ISO、HACCP、HALAL、雨林驗證等驗證證書影本、驗證單位開立之發票或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五)應用試驗研究成果補助金:應檢附國內農業試驗研究單位開立之品種權或技術移轉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六)農糧署各分署撥款時除應檢附上述營運主體所備相關請款文件外,另應檢附該集團產區之「優質茶集團產區查核紀錄表」、當年度之農藥殘留抽檢報告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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