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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解釋彙編
標題○○縣政府建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作農業使用之土地,申請課徵田賦案件,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案(2005/9/2)
發文日期2006/7/27
文號
  • (財政部賦稅署94年9月2日台稅中二發字第0940471403號函)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內容
  1.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有關上開條文但書所列5款徵收田賦之都市土地,其辦理方式,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2款及第4款分別規定:「本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區範圍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第35條及本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土地中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按此,上揭都市土地中,除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申請課徵田賦案件,係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外,一般土地課徵田賦申請案件,依財政部頒訂之「地價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係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並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合先敘明。

  2. 本案經轉請台中縣稅捐稽徵處查復,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張鴻輝君於93年10月13日就其所有坐落於烏日鄉中山段221地號等15筆土地,屬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現供作農業使用,申請由原課徵地價稅改課田賦。案經該處大屯分處派員至實地勘查,發現該土地上除有2棟建物及部分地面級配外,其餘雜草叢生,因是否做農業使用,尚需農業機關之專業認定,使函請烏日鄉公所協助查明,惟經該公所函復其非農業主管機關,乃改向台中縣政府函查而來。又查該處函稱目前對於一般都市土地,申請課徵田賦案件,皆依前揭「地價稅稽徵作業手冊」之規定由該處受理,且為顧及有關機關人力調配及經費問題,大多由該處承辦人員先行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查,如遇是否做農業使用有疑義時,使洽農業單位會勘。按此,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對於上述申請案件之作業方式,與旨揭台中縣政府建議都市計劃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作農業使用之土地,申請課徵田賦案件,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一節,尚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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