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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解釋彙編
標題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發文日期2019/2/11
文號
  • 中華民國71年6月29日經濟部經農6字第1459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
  • 中華民國71年8月5日經濟部經農6字第19441號令公告自同年9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79年2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9703412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8條
  • 中華民國87年3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8706061號令修正發布第30條條文
  •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88050486號令修正發布第5、12、13、22、27、31、52、57條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5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89050349號令修正發布第23、26、45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1005062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61070190號令修正發布第19、24、26條條文
  •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農糧字第0981049051號令修正第41條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農糧字第1051073663A號令修正發布第41條
  •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農糧字第1081073036A號令修正發布第41條;刪除第40條
資料來源
內容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苗栗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休假天數及加班費發放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貴公司函詢有關該公司週日上班請領加班費及週一公休,其休假天數及加班費發放標準是否優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第36條或第39條之規定,又與本會92年8月4日農授漁字第0921219785號函是否競合一節,經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瞭解,以勞基法第36條或第39條等相關規定係維護勞工權益之最低門檻,若勞資雙方具有共識,得核給優於上開規定之福利,鑒於該公司亦應適用勞基法,爰該法之解釋仍應尊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另本會92年8月4日農授漁字第0921219785號函釋,業以102年3月11日農授漁字第1021340531號函(諒達)停止適用在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3月18日農授糧字第1020205422號函苗栗縣政府)
 
▲主旨:有關台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轉任前於臺南市政府之休假年資,是否可併計於該公司休假年資案,請查照。
說明:
二、按公務人員關於請假之相關事項,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而上揭規則係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之授權訂定者,則本規則之適用對象及範圍,宜參照該法之規定辦理;次按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則本案當事人陳君之休假年資是否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之適用,宜請貴府先釐清陳君任職之「台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公營事業。
三、本案涉及公務員休假年資之事實認定,宜由中央人事主管機關釋示為妥,建請貴府輔導該公司檢附相關資料,逕洽有關單位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6月25日農授糧字第0970129959號函台南市政府)
 
▲主旨:有關台南市農產品綜合批發市場適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理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係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4條第3項授權訂定,該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其中所謂「依其他法令之規定」,體例上即應包含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其餘宜視具體個案所涉規範事項為何而定。
三、至該市場財務或盈餘,仍應依該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8月30日農授糧字第0950146046號函台南市政府)
 
▲主旨: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為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場等農民團體,其員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孳生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經勞委會函釋為:「勞動基準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適用該法之事業,其認定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若無獨立場所單位者,則以其所隸屬單位之經濟活動歸類。
所稱『場所單位』,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以備有獨立會計帳冊者為判斷。
事業單位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時,按其產值(或營業額)最多者認定其行業,若產值(或營業額)相同者,按其員工人數或資產設備較多者認定之。函中所稱農產品批發市場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仍應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查明事業單位之組織設立依據或營利事業登記及會計帳冊等資料就個案事實認定,而非以事業單位之經營主體為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判斷標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6月7日農糧銷字第0941010788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貴署函詢有關漁會經營之魚類批發市場(非公司組織),其人事及財務,應以「漁會人事管理辦法」及「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或應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3年4月23日農糧銷字第0931006959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主旨:關於「苗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每週一及節慶次日公休,週六、日及節慶日上班請領加班費」未盡合宜,請釋示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本會業以102年3月11日農授漁字第1021340531號函停止適用)
說明:
二、該市場週六、日上班,並週一公休,又請領加班費,是否合理一節: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市場既每週一公休,已符合上開每工作七日休息一日之規定,不得再領取週六、日上班之加班費。
三、該市場於節慶日上班,並於次日公休,又請領加班費,是否合理一節:
  依據同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查該市場於上開節慶日上班,已於次日公休,不得再領取該節慶日上班之加班費。
四、該市場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修改該市場之「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一節:
  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並依同法第37條規定略以:「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及同法第8條亦規定略以:「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查魚市場既適用勞動基準法,本案應由經營主
體(苗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並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納入該管理規章中,報由貴府核備後實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8月4日農授漁字第0921219785號函苗栗縣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備查」與「核備」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中有關「備查」與「核備」係引用一般公文及法律上習慣用語,二者用語有輕重之別。「備查」指下級機關或公私機構、團體,對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有陳報或通知事實之謂;「備查」之目的,在於使主管機關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主管機關得予以存查不必另有其他作為。但主管機關對於所報事項,認為有違法或不當時,亦不受該備查程序之限制,應本於一般監督指揮權或基於主管機關之立場,行使其職權或函復指示處理。至於「核備」即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應予審查其內容予以核復者,並應依核復內容予以執行或處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年7月1日81農輔字第1133480A號函高雄市市場管理處)
 
第 二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之種類及其經營品目規定如左:
一、果菜市場:蔬菜類、青果類。
二、家畜(肉品)市場:豬、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場:雞、鴨及鵝等。
四、魚市場:魚、貝、介、藻等水產品。
五、其他市場:經營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
六、綜合市場:綜合經營兩種以上市場之品目。
 
第 三 條  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市場之分等,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市場及綜合市場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新化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員鄭○○敘薪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同辦法第29條規定:「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之規定。」、同辦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附表五)之規定。」
三、另查新化果菜市場依市場分等標準表屬三等市場;該公司職員鄭○○原任會計股長職務,已核薪至8級1階450薪點,因自請辭去該職務,改任助理員一職,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及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三等市場助理員級別最高為6級年功薪3階430薪點,惟為確保鄭員原有權益,鄭員倘其於該公司之服務年資經確認未有中斷情事,宜以其最後核定之薪點8級1階450薪點,為其敘薪依據為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6月23日農授糧字第0951010920號函台南縣政府)
 
第二章  設備及經營
第 四 條  市場應具備之設施如左:
一、果菜市場:
 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搬運設施(輸送機及搬運車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用水、各種照明設施等)及衛生設施(廁所、浴室、廢棄物清理、消毒設施等)。
 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立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清洗、冷藏、曬場、脫水、加工、分級、零批、包裝、整理設施、農藥殘留測定等類設備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二、家畜(肉品)市場:
 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繫留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用水、沖洗、各種照明設施等)、衛生設施(廁所、浴室、消毒、廢棄物清理、污水處理設施等);其為肉品市場者,應增設冷藏冷凍設施(預冷室、冷凍庫、凍藏庫)及搬運設施(屠體吊掛冷藏車),有屠宰業務者,應依屠宰場設置之有關規
定,設置有關設施。
 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分切、分級、包裝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三、家禽市場:
 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繫留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搬運設施(輸送機或搬運車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用水、沖洗、各種照明設施等)及衛生設施(廁所、浴室、消毒、廢棄物清理、污水處理設施等)。
 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屠宰設施、冷藏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四、魚市場:
 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冷藏冷凍設施、搬運設施(輸送機或搬運車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用水、沖洗、各種照明設施等)及衛生設施(廁所、浴室、消毒、廢棄物清理、污水處理設施等)。
 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製冰、加工、分級、零批、包裝、衛生檢驗等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五、其他市場:其基本設施及附屬設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六、綜合市場:其基本設施及附屬設施,應符合各種市場之標準。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貴市第一果菜批發市場基本設施-停車場是否可劃設專區予非批發市場之相關對象(里民)使用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停車場為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所應具備之基本設施,其設置以促進與活絡市場農產品交易為目的。
三、有關貴市民眾陳情第一果菜批發市場堤外專屬停車場劃設專區供非批發市場交易之相關對象(里民)使用一節,請參酌上揭規定,並審視該市場原籌設計畫書有關停車場之設立目的,本諸權責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2月17日農授糧字第1040204790號函臺北市市場處)
 
▲主旨:有關貴縣鳳山市農會信用部市場分部設立於該會果菜市場內是否適法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所應具備之設施,其設置均以促進市場農產品交易活動為其目的,除所列舉項目外,尚有其他必要設施一項。再按同辦法第10條規定:「承銷人承購農產品者,應於成交日起三日內向市場付清貨款,市場應於成交日起三日內付清貨款於供應人。」,市場農產品交易活動包括交易農產品貨款之收付業務。另查鳳山市農會信用部市場分部設立於鳳山果菜市場內,係依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設定,並領有農會信用部分部設立許可證。本案於該市場內設立農會信用部分部,依上開規定,於法尚無不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5月10日農授糧字第0961007356號函高雄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農產品批發市場內裝設行動電話基地台,是否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所應具備之設施,其內部設施種類或因市場交易品項之不同而略有差異,惟其設置均以促進市場農產品交易活動為其目的。查案附交通部核發之電信業者行動電話基地臺執照所載,有關電臺、電線之架設處所,均位於系爭市場建物之屋頂位置。按上述處所通常似非批發市場交易活動運用所及之處,則本案系爭市場就其建物所為之運用情形,尚與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子法之規範意旨無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4月14日農授糧字第0961005675號函高雄縣政府)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貴轄肉品市場附設家禽屠宰場得否委外經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本會77年5月4日77農輔字第7118105A號函釋略以:「…市場之附屬設施,應由市場自行經營,不得委託他人…」,係當時針對高雄縣鳳山市果菜批發市場所為之裁量;現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對市場附屬設施是否得委外經營未有明文規定。貴管臺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擬將家禽屠宰場委外經營一節,仍請依相關法規之規範,並審視轄內家禽產銷之實際需要,依權責自行核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3月29日農牧字第0950040284號函臺中市政府)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所送林園區漁會臨時魚貨分級包裝處理場使用計畫書,其內容及清潔費之收取是否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相關規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有關魚市場分級、包裝、整理等設施,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屬魚市場視實際需要設立之「附屬設施」,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8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分級、包裝、整理、冷藏、冷凍、製冰、倉儲、搬運、電宰及其他有關設備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向使用人收取費用。」之規定,該區漁會如有提供該等相關設備,可依貴府核定之標準,向使用人收取費用。至於所詢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旨揭法令規定一節,非屬法令適用疑義宜逕本諸權責依有關規定核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4月3日農授漁字第0921207249號函高雄縣政府)
 
▲高雄縣鳳山市農產品批發市場新設之「冷凍庫業務」及「承銷人及供應人休息室」,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屬市場之附屬設施,應由市場自行經營,不得委託他人;「福利餐廳」因與市場業務無直接關係,於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9條核准後,可逕依有關法令自營或採委託經營方式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年5月4日77農輔字第7118105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可視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分切、包裝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故農產品批發市場如有必要設置分貨場及零批場,可依前開規定予以設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年3月2日77農輔字第7107492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第 五 條  市場經營主體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予延長,以一次為限。
第 六 條  果菜市場應置農藥殘留檢驗人員,家畜(肉品)及家禽市場應置獸醫師,魚市場應置製冰冷藏及衛生檢驗人員。
  綜合市場應視其經營品目,依前項規定設置有關人員。
 
行政解釋
▲主旨:貴處函詢果菜批發市場辦理農藥殘留檢驗,以農藥殘留快速檢驗技術測定,其抑制率於35%以上產品之處理原則,是否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相悖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104年06月24日農試應字第1042102943號函辦理併復貴處104年5月26日北市市批字第10431103700號函。
二、為強化風險管理,確保國產農產品安全品質,本會已建立田間及集貨場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體系,每年依年度計畫辦理抽驗1萬件以上。經檢驗不符規定者立即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農民延後採收上市,並逐案建檔列管、加強指導農民正確安全用藥及依法查處,使上市農產品之農藥殘留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查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24日修訂「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進場果菜農藥殘留檢驗處理要點」,訂定抑制率超過35%以上者送請衛生機關複驗,抑制率超過45%以上者實施扣留之處理原則,係依據83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查驗蔬果殘留農藥聯合執行小組第十二次會議決議」。
此決議參酌83年11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蔬果殘留農藥生化篩檢工作評估報告」,於81年7月至83年10月間以生化法篩檢19,762件蔬果樣品,統計分析其中抑制率25%以上樣品之化學複驗結果,經風險分析之建議標準。合先敘明。
四、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對農藥殘留有無違反規定,係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國家法定檢驗方法-化學檢驗,執行農藥殘留種類及含量之檢驗,據以依法執行相關裁罰;至本會農糧署參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上開風險分析之建議標準輔導果菜批發市場於蔬果進場批發銷售前,採用生化法進行農產品農藥殘留自主管理措施,係基於風險管理之概念,運用具有當今科技水準之檢驗技術提供合理之管制措施,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精神,亦善盡維護消費者健康及強化農產品源頭管理之作為,旨揭所詢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適用疑義,宜請逕洽該法主管機關釋明為妥。
(農委會104年07月20日農授糧字第1041011169號函臺北市市場處)
 
▲主旨:關於肉品市場聘僱之獸醫師可否另兼「在家執業」、「契約獸醫師」等職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肉品市場聘僱之獸醫師係屬市場人員,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專任為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5月26日農授中字第0921010782號函嘉義縣政府)
 
 
第 七 條  市場對不合衛生、變質或法令禁止銷售之貨品,應拒絕交易。
第 八 條  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並得實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
  供應人及承銷人如切實配合辦理者,市場得予以獎勵。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福興鄉農會函詢「臺北農產運銷公司函請共同運銷農民團體提供所屬供應農民小代號和身分證字號建檔」適法疑慮案,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8條第1項規範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供應人資格,並明定供應人須向市場辦理登記;次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市場對不合衛生、變質或法令禁止銷售之貨品,應拒絕交易;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有關臺北農產運銷公司修訂批發市場供應人申請登記及管理要點實施供應人小代號實名制,係該公司就供應人登記管理事項,允由臺北市政府核備後據以推動實施。
三、爰農民團體倘辦理共同運銷供應臺北果菜市場,自應依照該公司所訂供應人申請登記及管理要點相關規範辦理,至提供所屬供應農民相關資料時,併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履行農民個人資料之蒐集告知(簽署個人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後,再配合提供市場運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8年3月22日農糧銷字第1081005298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貴府市場處函請本會派員向貴市果菜批發市場承銷業者說明研修「臺北市第一及第二果菜批發市場零批場管理要點」增訂配合政府實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之機制及罰則案,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緣於貴府市場處107年5月9日邀集各承銷業公會、四大農民團體及本會等單位召開研商107年中秋節起連續3日休市調整案會議,按該會議決議略以:「‥果菜批發市場調整中秋節當日為營業日,請農產公司加強與承銷人宣導,並與四大農民團體加強中秋節前後貨源調配。」惟據瞭解貴轄蔬菜商業同業公會大部分會員,雖經臺北農產公司多次連繫協調,仍於中秋節當日維持休市不營業,恐造成當日市場蔬菜交易供需失調情形;本會基於臺北農產公司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屬公用事業,以調節供需,服務生產與消費大眾為宗旨,爰以107年9月18日農授糧字第1071073682號函,請貴府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督促該公司加強協調妥處,並研修零批場管理要點,增訂配合政府實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之機制及罰則,以確保市場營運,維護農民及消費者權益,先予敘明。
三、查貴府市場處107年間召開研商貴轄批發市場休市日相關會議,本會已多次派員列席向與會單位(包括承銷業者)說明略以,近年氣候異常影響作物生長及產量,且蔬果因不耐儲存特性,尤其連續採收作物,因休市3日易造成蔬果過熟或休市後供應壓力,將造成價格大幅波動,對消費者、承銷人及農民均屬不利,建請相關承商公會,秉產銷一體、互相協助立場,能同意調減休市為2日,以穩定供銷。
四、次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之意旨,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所應具備之設施,其設置均以促進市場農產品交易活動為其目的,果菜批發市場所設零批場之營運,均應配合該市場之蔬果交易活動,俾確保市場運銷職能得以達成;又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並得實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供應人及承銷人如切實配合辦理者,市場得予以獎勵,係本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五、爰此,仍請貴府本權責督促臺北農產公司加強與承銷業者溝通,並研修零批場管理要點,增訂配合政府實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之機制,得納入由市場給予配合者適當獎勵措施,以確保市場營運,兼顧農民及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月23日農授糧字第1080201387號函臺北市政府)
 
▲主旨:貴縣「新竹縣果菜市場」審議小組成員疑義案,復請查照。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規定,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及第38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除主任外,其升遷、考核、獎懲及解職等有關人事事項,由市場設審議小組審議之。」,至該規定之「審議小組」,其小組成員結構,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相關子法,尚無規定,惟按本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本案有關貴縣「新竹縣果菜市場」審議小組成員,允宜由該市場經營主體依本辦法第8條、第37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6月20日農授糧字第1001056835號函新竹縣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9條迄第26條中提及保證金部分,市場訂定承銷人管理規章時並未將保證金列入條文規範疑義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同辦法第22條規定,承銷人應於進場交易時,依市場所定基準,繳納承銷保證金。本案宜請貴府輔導該公司依市場交易實際管理需要,按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2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70168744號函新竹縣政府)
 
▲主旨:關於「苗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每週一及節慶次日公休,週六、日及節慶日上班請領加班費」未盡合宜,請釋示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該市場週六、日上班,並週一公休,又請領加班費,是否合理一節: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市場既每週一公休,已符合上開每工作七日休息一日之規定,不得再領取週六、日上班之加班費。
三、該市場於節慶日上班,並於次日公休,又請領加班費,是否合理一節:
  依據同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查該市場於上開節慶日上班,已於次日公休,不得再領取該節慶日上班之加班費。
四、該市場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修改該市場之「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一節:
  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並依同法第37條規定略以:「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及同法第8條亦規定略以:「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查魚市場既適用勞動基準法,本案應由經營主
體(苗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並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納入該管理規章
中,報由貴府核備後實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8月4日農授漁字第0921219785號函苗栗縣政府)
 
▲主旨:彰化縣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楊○○等九名員工於83年6月起遭該公司解僱,經最高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有關該等員工據以請求復職、給付解僱期間之薪資及併計其服務年資等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二、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又第37條亦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是以本案應由經營主體依照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年4月27日農輔字第87118646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第 九 條  市場之交易方式如左:
一、拍賣交易:
 由市場拍賣人員大聲明白喊價,所出最高之價連喊三次無人加價時,即以出價最高者為應買人;如所出最高之價有二人以上時,以最先出價者為拍賣之買受人。
 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低於供應人所定之最低成交價格時,應宣布拍賣不成立。但經供應人當場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議價交易:由市場人員會同供應人與承銷人參照當時行情以協議方式議定成交價格;供應人不在場時,由市場人員代理供應人與承銷人議定成交價格;如議定價格低於供應人所指定之底價者,應宣布議價不成立。
三、標價交易:
 貨品由供應人會同市場人員標明售價,承銷人依其標價承購。
 同一貨品有二人以上競買時,以抽籤定其買受人。
四、投標交易:
 貨品由供應人會同市場人員訂明底價密封,承銷人檢視品質後如欲承購,應書明願出之價額,投入標箱內,由市場人員定時當場啟封開標,以出價最高者為得標;如所出最高之價在二人以上時,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投標之貨品,如承銷人出價低於供應人所定之底價時,應宣布投標不成立。但經供應人當場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之拍賣交易,市場得聘請有關單位人員共同組成評價小組,參考前一日價位水準及交易情形,權衡當日到貨量與需要狀況,預估當天價格,以供拍賣開價之參考。
  交易有爭議時,由市場裁決,雙方均應遵守。
  市場之交易方式以拍賣為主,並得以機械操作方式為之。
 
行政解釋
▲主旨:臺北漁產運銷公司臺北魚市場拍賣營業人所供應之魚貨,其拍賣之成交價格應以不含營業稅為宜,請查照。
說明:
二、魚貨批發市場交易之魚貨,其中由漁民及漁民團體所供應者,其交易之金額免徵營業稅,故不發生拍賣或議價之成交價格應否含稅之問題;至於供應人為營業人者,依照現行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營業人依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稅額及總計外,……」之規定,該供應魚貨之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魚市場,魚市場應開立計價單(代替統一發票)交付購買魚貨之承銷營業人,二者均應將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分別載明,故魚市場以拍賣或議價方式出售營業人所供應之魚貨,應以營業稅外加之方式,
亦即其交易應納之營業稅額應採取於拍賣或議價之成交價格外加,向承銷人收取。惟魚市場在實務作業上,如認為以稅額內含於成交價格內較為方便,並經買賣雙方協議約定者,得從其協議,但計價單上仍應將銷售額與銷項稅額(營業稅額)分別載明。
 
第 十 條  承銷人承購農產品者,應於成交日起三日內向市場付清貨款,市場應於成交日起三日內付清貨款於供應人。
 
行政解釋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未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於成交日起三日內向市場付清貨款者,除可報請主管機關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7條規定處分外,市場亦可依民法第233條規定向承銷人收取遲付貨款利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年6月15日77農輔字第7125084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 )
 
第 十 一 條  貨品成交後,其買受人應即提貨搬離交易場,如須遲延搬離時,應商得市場同意。
前項交易場不得劃分攤位予供應人、承銷人使用。
 
行政解釋
▲主旨:關於在批發市場拍賣場內設置零售攤位,縣(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具備之設施,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7條已予明訂,有關附屬設施中所稱之「其他必要設施」,亦僅指與市場批發業務相關之設施而言。「零售攤位」與批發業務無關,自與上述辦法之規定不符,請轉臺中縣政府按上述辦法第28條規定檢查,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7條第4款規定取締處罰。
三、至於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是否可兼營零售業務乙節,應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9條規定辦理,即使獲准經營,亦不得在批發市場場地上劃分零售攤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年1月25日78農輔字第8101429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第 十 二 條  市場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月份交易月報表逕報縣(市)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第 十 三 條  市場應主動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產品行情報導業務,並提供有關產銷及市場情報予承銷人及供應人。
第 十 四 條  市場每日進貨、交易、屠宰等時間,由各該市場視實際需要情形訂定並公告之。
第 十 五 條  供應人於貨品入場時,應按其種類、等級、重量明白標示,市場並應當場查驗點收。
第 十 六 條  貨品交易之順序,除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優先處理者外,依左列方式定之:
一、入場先後。
二、抽籤決定。
  前項二款之交易順序,應由各市場於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中定之。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鳳山市農會會員飼養之豬隻在鳳山區肉品市場拍賣時,有一成豬隻未經電腦公開抽纖而以固定中間籤參加拍賣,是否違法一節,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有關貨品在批發市場交易之順序,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8條第2項及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6條均已明文規定;鳳山市農會會員飼養之肉豬在鳳山區肉品市場拍賣時,有一成豬隻未經電腦公開抽籤而以固定中間籤參加拍賣,顯已抵觸上開法令規定「抽籤決定」之原則。
三、請貴廳督促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輔導鳳山區肉品市場限期改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年9月16日82農輔字第2140543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第 十 七 條  貨品成交時,市場人員應當場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價格,供應人及承銷人對已決定之交易,不得異議。
第 十 八 條  供內銷使用之牲畜在交易場交易後,應在屠宰牲畜管理辦法規定之屠宰場所實施屠宰。
 
第三章  承銷人管理
第 十 九 條  申請為承銷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件及保證金,向市場為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及所需檢附之證件,由市場訂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主旨:有關貴縣九如鄉果菜批發市場經營主體「皇盛農產物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該市場承銷人資格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4條、第26條規定,有關訂定承銷人申請書格式、申請者所需檢附之證件、承銷人許可證格式、承銷人助理人設置及管理規章,及核發、核對、廢止承銷人許可證等事項,係由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是各類批發市場承銷人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當地主管機關權限,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規定,申請為承銷人者,依該市場之規定提出申請,經市場審查完竣後,由市場核發承銷人許可證,自取得該市場承銷人資格。本案貴縣九如鄉果菜批發市場經營主體「皇盛農產物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該市場承銷人資格,宜由貴府按上開規定,依事實認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1月16日農授糧字第0981025191號函屏東縣政府)
 
第 二 十 條  市場受理前條承銷人之申請,經審查完竣後,核發承銷人許可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承銷人許可證格式,由市場訂定,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核發承銷人許可證,惟未明定承銷商申請承銷卡數疑義案,復請查照。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申請為承銷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件及保證金,向市場為之。經市場審查完竣後,核發承銷人許可證一張。至貴府函所敘有關承銷卡一節,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相關子法,尚無相關規範,宜由市場經營主體依市場交易實際管理需要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2月8日農授糧字第0970168049號函苗栗縣政府)
 
第二十一條  承銷人得向市場申請設置助理人,其設置及管理規章,由市場訂定後實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  承銷人應於進場交易時,依市場所定基準,繳納承銷保證金。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貴縣桃園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其資產負債表內「存入保證金」科目,是否應為專款專用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9條規定,申請為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者,應向批發市場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並取得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許可證。另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申請為承銷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件及保證金,向市場為之;承銷人應於進場交易時,依市場所定基準,繳納承銷保證金。又查同辦法第23條規定,承銷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承銷人自行停止交易並繳還許可證或被廢止許可證時,扣清貨款後無息退還。
三、本案有關申請為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承銷人於進場交易時,向市場所繳納之保證金是否應為專款專用,本法及其相關子法雖無規定,惟依上開規定,該筆款項係承銷人繳交之保證金,若有退還保證金之約定事項發生時,即須返還繳交人,故不宜動支他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1月9日農授糧字第0981024179號函桃園縣政府)
 
第二十三條  承銷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承銷人自行停止交易並繳還許可證或被廢止許可證時,扣清貨款後無息退還。
第二十四條  承銷人許可證由市場按年核對一次,核對結果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五條  承銷人及其助理人須憑識別標識進場交易,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或將識別標識轉借他人。
  前項識別標識,由市場統一製發。
第二十六條  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市場得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承銷人違反本辦法或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規章者,市場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交易或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者,市場應於場內公告之,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項停止交易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貴市蔬菜商業同業公會大部分會員於本(107)年中秋節當日仍維持休市不營業,請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加強協調妥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4日業果字第1070003151號函辦理。
二、依貴府市場處107年5月9日召開研商本(107)年度中秋節起連續3日休市調整案會議案由一決議略以:「基於產品特性不同,漁、畜批發市場維持休市3日,果菜批發市場調整中秋節當日(9月24日)為營業日,請農產公司加強與承銷人宣導,並與四大農民團體加強中秋節前後貨源調配。」據瞭解貴轄第一、第二果菜批發市場蔬菜零批場承銷人,大部分屬貴市蔬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案經臺北農產公司多次連繫協調,惟該蔬菜公會大部分會員於本年中秋節當日仍維持休市不營業,恐造成當日市場蔬菜交易供需失調情形,先予敘明。
三、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26條規定略以,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並得實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承銷人違反本辦法或依第8條第1項所定管理規章者,市場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交易或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查臺北農產公司業訂定臺北市第一、第二果菜批發市場零批場管理要點(以下簡稱零批場管理要點)報經貴府核備實施,該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使用零批場之承銷人應遵守之事項及罰則在案。
四、該公司經營臺北市第一及第二果菜批發市場,擔負供應大臺北地區果菜消費需求,貨源遍布全臺各產區,為國內最大消費地果菜批發市場,按本辦法第4條規定之意旨,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所應具備之設施,其設置均以促進市場農產品交易活動為其目的,爰貴轄果菜批發市場所設零批場之營運,均應配合該市場之蔬果交易活動,俾確保市場運銷職能得以達成。
五、基此,農產品批發市場屬公用事業,為穩定蔬果供銷平衡,貴府市場處前召開會議決議貴轄果菜批發市場本年中秋節當日調整為營業日,允屬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實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所屬批發市場之營運(包括零批場)即應依照地方主管機關核定(決議)事項配合辦理,惟查該公司零批場管理要點第8點尚未就配合政府實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之機制予以規範,致無從要求使用零批場之承銷人配合調整營業。
六、爰此,請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督促臺北農產公司加強協調妥處,並研修零批場管理要點,增訂配合政府實施計畫進貨及計畫銷售之機制及罰則,以確保市場營運,維護農民及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9月18日農授糧字第1071073682號函臺北市政府)
 
▲公司董事或職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既屬公司業務,該董事或職員即非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6條所指之他人,故公司職員以公司名義申領之承銷人許可證進市場參加交易時,並未違反前開規定;惟實務上為防止辨識之困難,應由公司先行開具職員名單送由市場備查,於參加交易時,再持身分證明、交易印鑑及承銷人許可證等有關資料以為憑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年7月6日77農輔字第7129185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條  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及其他市場用人員額,應依各類市場編制員額標準表(附表二)所定之範圍,另訂編制表,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在直轄市者,逕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綜合市場之用人員額,應在各類市場編制員額標準表所定各市場員額內自行精簡,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在直轄市者,逕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市場上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制員額雖有缺額,亦不得增補。
 
行政解釋
▲主旨:貴府為訂定貴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之任用、考核、退休、撫卹及資遣等規定案,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規定略以,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前項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本法第14條規定略以,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籌設,應擬具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籌設完竣,經營主體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營業(第1項)。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與業務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本法第14條第3項授權訂定,於本辦法第四章列有人事管理專章,就市場用人員額編制、職務區分、聘僱資格、用人費、薪點標準、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訂有相關規範,合先敘明。
三、爰貴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倘屬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有關該公司人員之任用、考核、退休、撫卹及資遣等事項,請逕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5月14日農授糧字第1080219093號函花蓮縣政府)
 
▲主旨:函詢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人員,於升任該公司正式職員之工作年資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規定略以,市場用人員額,應依各類市場編列員額標準表所定之範圍,另訂編制表,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在直轄市者,逕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市場上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列員額雖有缺額,亦不得增補。次按本辦法第29條、第30條規定,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之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爰批發市場之用人員額及資格標準,允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查農產品批發市場,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依本會92年10月27日農授中字第0920158793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
四、旨揭臨時人員是否屬本辦法規定之市場人員?又渠等臨時人員是否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類別,應請貴局釐清,併依本會上開函釋意旨及相關規定核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02月23日農授糧字第1061033899號函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主旨:有關貴縣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編制員額增補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二、查本會98年7月22日農授糧字第0980141977號函示略以:「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市場上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制員額雖有缺額,亦不得增補。』其立法意旨,係說明市場為自給自足之機構,其上年度決算虧損,如再聘僱新進人員,勢必會增加用人費用,恐造成原有虧損更加擴大,乃有限制用人之規定。本案依上開規定,指於維持上年度現有員額之原則下,不得增補。」。
三、本案依貴府函表示略以,貴縣溪湖鎮果菜市場100年度虧損,其100年編制員額53人,現有員額52人,本(101)年9月23日屆齡退休1人,屆時人員減少至51人,是否可依本會上開函示,維持上年度現有員額之原則下,補齊1人,請貴府按本會上開函示,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9月21日農授糧字第1010125308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市場上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制員額雖有缺額,亦不得增補。不得增補係指維持目前現有員額,或退休離職均不得聘僱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市場上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制員額雖有缺額,亦不得增補。」其立法意旨,係說明市場為自給自足之機構,其上年度決算虧損,如再聘僱新進人員,勢必會增加用人費用,恐造成原有虧損更加擴大,乃有限制用人之規定。本案依上開規定,指於維持上年度現有員額之原則下,不得增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7月22日農授糧字第0980141977號函屏東縣政府)
 
▲主旨:有關郭○○於89年以偽造文書方式通過審查進入台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助理員職務以六級一階起薪,經地檢署認定其犯刑,郭員再提出新經歷證明重新核定其職級疑義案,復請查照。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7條以下所定,有關市場人員之聘雇事項,未規定不得聘雇之消極條件,則本案除去當事人涉及偽造文書刑責之不實資格外,其他條件是否仍足堪認定其聘僱為市場人員之資格,及當事人所涉及之不法行為,於其最初受聘僱為市場人員前,用人單位與當事人雙方之間,是否曾約定係屬不予任用之事項(參照本辦法第37條),宜請用人單位先行釐清、查明。
三、至有關本辦法第30條之「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當事人曾任公民營企業機構中級幕僚或中級主管職務資歷之認定乙節,考量公民營企業機構之職務層級,固受限於該企業機構之業務規模、員額配置、職務編制區分等條件,尚難形成明確一致之標準,惟市場經營主體就個案所為認定,宜考量客觀事實,依經驗法則為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1月26日農授糧字第0970162811號函台南市政府)
 
▲主旨:貴府函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8、29條之適用易生弊端,建請修訂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者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有關貴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進用市場人員事宜一節,宜由貴府依權責按上開規定逕處,及輔導該公司按本會96年2月27日農授糧字第0960106724號函釋辦理。
三、按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及2項前段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又參照台中高等行政法94年度簡字第84號判決略以:「查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232條規定……是依上開二法條之規定,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即應編造表冊,作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必『虧損撥補』及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始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依貴府函說明四所稱,該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雖有盈餘,惟其96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該公司歷年累積虧損即已高達新台幣2億5千餘萬元,則依前開規定及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該公司似仍屬虧損狀態。該公司目前倘確有貴府函所述之情形,則有本辦法第27條第2項之適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6月25日農授糧字第0970131268號函屏東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市場人員聘僱起敘薪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者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合先敘明。
三、本案有關該公司新進人員提敘薪階,請貴府依據本辦法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並參照公務人員人事法規相關規定,依權責核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5月10日農授糧字第0961007399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貴縣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報請貴府備查編制員額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請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及其他市場用人員額,應依各類市場編列員額標準表(附表二)所定之範圍,另訂編制表,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由貴府本地方主管權責認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5年9月6日農糧銷字第0951015776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府函請本會釋示臺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秘書職務是否屬專業人員並得支領技術津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有關臺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秘書職務是否屬專業人員並得支領技術津貼乙節,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略以:市場用人員額,應依各類市場編列員額標準表所定之範圍,另訂編制表,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另同辦法第33條第2項亦規定,依薪點折算之薪額、特支費與技術津貼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爰此,該市場陳報用人員額時,似應將該市場員額職掌一併陳報貴府,故本案宜請貴府依臺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秘書乙職之職掌及市場所定之技術津貼應支範圍,依權責逕行判定其秘書乙職是否屬得支領技術津貼之專業人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5月6日農牧字第0931007371號函台中市政府)
 
▲主旨:貴府函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市場上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制員額雖有缺額,亦不得增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市場上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制員額雖有缺額,亦不得增補」,其立法意旨,係說明市場為自給自足之機構,其上年度決算虧損,收入不能維持時,如再聘僱新進人員,勢必會增加用人費用,恐造成原有虧損更加擴大,為避免上開情形發生,乃有「編制員額雖有缺額,亦不得增補」之限制用人規定。本案溪湖鎮果菜市場,92年編制員額為61人,目前實際聘僱52人,雖尚有缺額9人,因91年度決算虧損,依上開法令規定,自不得辦理增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92年7月3日農中銷5字第0921014568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貴廳函轉南投縣政府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因市場等級發生變動,致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其可編列之職務種類及同一職位級別不同,發生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原核定四等市場因年交易量變動,市場等級改列為五等市場,如原任課長其薪級已達七級年功薪三階,為確保其原有權益,同意仍支領原薪級,但不得支領特支費,另二等市場列有「副主任」、「秘書」等職位,三等市場則無此編制,同意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三、當市場等級由三等改列為四等市場時,原三等市場主任其薪級如已晉升至十級,為確保其原有權益,同意仍支領原薪級,但其最高薪點不得超過九級年功薪三階五四○薪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年11月3日83農輔字第3153864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屏東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設冷凍加工廠,可否編制「廠長」職務及職階如何比敘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款規定家畜(肉品)市場辦理豬、牛、羊等家畜類批發市場、屠宰及有關業務,明確規範市場經營業務範圍。
三、臺灣地區產製冷凍豬肉外銷業務,已有二十六家民營冷凍豬肉加工廠投資經營,為免與民爭利,家畜(肉品)市場不宜辦理豬肉外銷業務,有關「廠長」編制一節應予免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年8月30日82農輔字第214269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屏東縣萬丹鄉果菜市場81年度交易量未達1萬公噸,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之規定應改列為五等市場。其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所列五等市場並無「課長」編制,萬丹鄉果菜市場原任課長職務三人,為確保其原有權益,同意保留其原有課長職務但不得支領特支費,且其最高薪點不得超過七級年功薪三階四七○薪點,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年4月29日82農輔字第2119099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高雄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擬超過市場規定編制員額晉用冷藏專業人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市場員額超出編制,明顯違反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應請貴處督促改善並依法處理。至於缺乏果菜冷藏技術人員可由現有人員訓練充任,以符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年7月29日81農輔字第1139774A號函高雄市市場管理處)
 
▲ 市場依第27條所訂之編制表尚無送地方民意機關審議之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4月3日79農輔字第9112547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市場編制員額應係整個市場總員額,同辦法第9條則係規定「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兩者並無牴觸之處,故魚市場製冰冷藏人員亦應計入市場用人編制總員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6年12月17日76農輔字第6113717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條所稱市場員額標準表,如為公司經營之市場,可包括公司員額在內,惟應與市場人員分別計列應敘明職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年10月8日75農輔字第61422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第二十八條  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職員。
  前項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在農會、漁會為理事、監事、總幹事;在合作社為理事、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貴公司董事缺額可否由原選次多權數者遞補案,復請查照。
二、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略以,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組織,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次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市場經營主體之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至有關公司董事之人數、資格、選任與解任等事宜,本法及其相關子法,並無相關規範,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查貴公司係按本法第13條第1項第6款,由政府機關、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貴公司之組織運作即應依據公司法規定辦理,爰本案董事缺額遞補疑義,宜請逕洽該法主管機關釋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3月12日農授糧字第1080705146號函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函詢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進用是否違反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8條「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職員」之規定,及就該「市場」、「經理人」之定義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7日管人字第1050004219 號函、106 年1 月4 日管人字第1060000032號函辦理併復貴府105年12月19日府授產業市字第10501477700號、10516050300號函。
二、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8條第1項之意旨,係指市場限制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以避免徇私任用,損及立場,影響市場和諧及業務推動,其適用對象,為市場對新進之職員於其進用之規範。
三、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9條規定,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者,如兼營其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業務及會計應各自獨立,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又查本會78年5月20日78農輔字第8119048A號函略以,上述公司人員既與市場業務無關,則不應動用市場之各項收入支薪,否則不但有違動支市場結餘金限制之有關規定,亦影響市場內其他員工之待遇,如有上述情形,應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28條(現修正為第56條)之規定予以檢查、糾正,並得依法予以處分。
四、次按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29條、第30條第1項規定略以,有關各類市場用人員額,應依各類市場編列員額標準表(附表二)所定之範圍,另訂編制表,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之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表四)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依上揭(附表三)附註一規定:「市場之經營主體為公司組織者,其市場主任由公司之總經理(未設總經理者為經理)任之。但經核准兼營其他業務者或綜合市場不在此限,其總經理或經理之列級得比照主任之列級提高一至二級,…」,爰市場人員之職務區分及聘僱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則授權各類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另由公司之總經理或經理擔任市場主任者,允認有本辦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五、有關該公司人事進用是否違反本辦法第28條之規定,宜先查明該公司兼營其他業務,是否報經貴府等主管機關核准,其業務及會計是否各自獨立;所稱其餘4名員工,任職於業務部等單位,非屬批發市場之職員,其聘僱之依據為何,其所領薪資是否確無動用市場之各項收入支應,應請貴府就上開情事詳予釐清後,本諸地方主管機關權責據以審認。
六、另該公司補充所涉職員張○純係於101年11月21日僱用,嗣於105年5月22日與陳○松結婚而涉有本辦法第28條規定之爭議乙節,檢附本會102年1月17日農授糧字第1021057043號函釋影本,併請參酌核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1月11日農授糧字第1050250357號函臺北市政府)
 
▲主旨:關於「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請假期間會計課長代理疑義請釋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批發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批發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以各類批發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地方主管機關權限。又同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職員。」之意旨,係指市場限制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以避免徇私任用,損及立場,影響市場和諧及業務推動,合先敘明。
三、本案因施君與副總經理係配偶關係,於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期間,施君是否得以繼續代理會計課長職務乙節,查同案,本會前於102年1月17日以農授糧字第1021057043號函(正本諒達)函復貴府在案,請貴府參酌該函說明四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0月28日農授糧字第1031017686號函雲林縣政府)
 
▲主旨:關於桃園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進用人員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批發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者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批發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以各類批發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地方主管機關權限。
三、次查本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職員。」及同條第2項略以:「...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爰本案屬批發市場人事管理事項,應本上揭辦法相關規定,由貴府本權責依事實認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8月1日農授糧字第1031012456號函桃園縣政府)
 
▲主旨:貴縣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擬核派該公司副總經理之配偶擔任會計課長乙案,是否符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者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以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職員。」,其適用對象,為市場對新進之職員於其進用之規範。
四、依貴府函及案附相關資料,該公司副總經理李君於66年12月任該公司業務員,業務員施君於66年12月任該公司主計課事務員,69年11月李君及施君結婚。95年12月李君受聘為該公司副總經理,施君於100年1月起代理會計課長,101年12月4日真除會計課長。本案施君於66年12月已任職該公司,尚非屬上開規定適用對象,惟施君係擔任該公司會計課長,又其配偶李君係擔任該公司之經理人,為避免因公司以關係人擔任會計主管,致生經營弊端,宜請貴府依照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輔導該公司檢討修正相關人事管理規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月17日農授糧字第1021057043號函雲林縣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技術士、事務士,是否符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8條第1項之文意,係指市場限制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以避免徇私任用,損及立場,影響市場和諧及業務推動。
三、按本辦法第29條明定,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兩類,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所列工員係指核列級別較低之技術士、事務士等人員,所進用者如係工員,則非在本辦法第28條第1項限制之列。至原以工員進用之市場人員,日後倘因晉級而取得雇員資格者,得參照本本辦法第30條第1項「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表四)所定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
,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規定意旨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27日農授糧字第0960106724號函屏東縣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可否支領年終獎金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2月26日(86)局給字第04643號函釋略以:「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立制原旨,乃係政府基於激勵年終仍在職之軍公教人員士氣,並適應農曆春節之需要,而於年終增發之慰勉性給與,寓有『慰勉』性質,並非『職務性』給與」。至「年終工作獎金」(或稱「年終獎金」)之發給對象,「九十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規定,係指「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九十四年中退休(役、職)、資遺、死亡人員。」合先敘明。
三、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市場經營主體之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同辦法第29條規定,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之規定。
四、另依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95年1月18日(95)中果菜運銷字第95013號函,該公司董事長一職係經貴府派任,是否屬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所稱之市場人員,似尚有疑義,倘經認定非屬市場人員,則參照上開「九十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意旨,即不得支領年終獎金。
五、本案請貴府參照上開規定依權責核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2月22日農授糧字第0951002199號函台中市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西螺鎮長因改選未連任,於任期屆滿前人事凍結,是否包括其兼任董事長之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市場經營主體之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組織,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次按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且其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相同意旨,亦見於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第12、13條之明文。依上開規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其經營主體既係以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為負責人,則該市場之組織運作即應依據上揭公司法規定辦理,據此,本件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一職,因原兼任之西螺鎮長未續任乙節,對該公司之運作,似尚不生重大影響,有關該公司人事管理事項,宜參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為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2月16日農授糧字第0951002577號函雲林縣政府 )
 
▲主旨:關於彰化縣彰溪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聘用該公司董事長陳錦源之胞弟陳錦勝為副總經理,其適法時效發生疑義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應以法條固有之效力為其範圍,並自所引用法令生效之日即有其適用,行政院61年6月26日臺61財字第6282號令已予釋明,故本案並不發生法律是否溯及既往之問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年5月14日77農輔字第7119321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第二十九條  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之規定。
行政解釋
▲主旨:貴府函詢斗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敘薪標準及總經理兼任其他企業負責人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有關魚市等第及職員敘薪標準疑義,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一係依市場交易規模區分市場等第,同法第29條附表三則依市場等第規範市場人員職務級別,至第27條附表二所定「各類市場編制員額標準表」,係依各市場年交易量決定配置之員額人數,附表二規範重點尚非在於區分市場等第。本案斗南魚市場對於總經理(其級別比照市場主任)按第3條附表一及第29條附表三規定予以敘薪,並無不妥,至第27條附表二與第3條附表一所列市場等級有不一致處,將納入未來修法時一併予以修正。
三、至斗南魚市場沈○○總經理同時為其他企業之負責人乙節,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9條略以「市場人員…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 之規定。」前附表之附註「市場之經營主體為公司組織者,其市場主任由公司總經理任之。」;同法第36條「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擔任公職者,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故魚市場總經理乙職適用該法第36條之規定。有關沈○○總經理同時兼任「嘉美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是否有違「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之規定,請貴府就沈員任職總經理時間與所兼營公司之相關事實,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相關規定認定妥處。
(農委會104年08月14日農授糧字第1041014511號函雲林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雇員(四級)代理經理資格發生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者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以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次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並無「代理」之相關規定,允屬市場自主管理事項,本案宜請貴府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月21日農授糧字第1021057071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貴市岡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敘薪疑義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同辦法第29條規定:「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之規定。」、同辦法第33條第1項前段規定:「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附表五)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另查岡山果菜市場依市場分等標準表屬三等市場;該公司職員李君原任課長職務,已核薪至8級年功薪3階520薪點,嗣請辭課長職務,改任業務員一職,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及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三等市場業務員級別最高為7級年功薪3階470薪點,惟為確保李員原有權益,倘李員於該公司之服務年資經確認未有中斷情事,宜以其最後核定之薪點8級年功薪3階520薪點,為其敘薪依據為妥。
四、至課長敘薪階倘為8級5階,若改任業務員職務,其後是否可繼續晉階一節,按三等市場業務員級別最高為7級年功薪3階470薪點,基於確保當事人原有權益及公平性,宜仍敘薪8級5階490薪點,但不宜繼續晉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月2日農授糧字第1011057597號函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主旨:有關原核定肉品市場為二等市場,因交易量變動,市場等級改列為三等市場,市場人員課長、技術員及業務員已敘二等市場課長、技術員及業務員等職務之最高職級最高薪點或已超過三等市場相同職務最高薪點標準,是否維持原薪點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經查本會82年4月29日82農輔字第2119099A號函及83年11月3日83農輔字第3153864A號函釋略以:「果菜市場年度交易量未達1萬公噸,依規定應改列為五等市場。其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所列五等市場並無『課長』編制,原任課長職務者,為確保其原有權益,同意保留其原有課長職務但不得支領特支費,且其最高薪點不得超過七級年功薪三階四七○薪點」、「原核定四等市場因年交易量變動,市場等級改列為五等市場,如原任課長其薪級已達七級年功薪三階,為確保其原有權益,同意仍支領原薪級,但不得支領特支費,另二等市場列有『副主任』、『秘書』等職位,三等市場則無此編制,同意比照上述原則辦理」、「當市場等級由三等改列為四等市場時,原三等市場主任其薪級如已晉升至十級,為確保其原有權益,同意仍支領原薪級,但其最高薪點不得超過九級年功薪三階五四○薪點。」 。
三、本案肉品市場因交易量變動,依市場分等標準表由二等市場改列為三等市場,市場人員已敘二等市場課長、技術員及業務員等職務之最高職級最高薪點或已超過三等市場相同職務最高薪點標準時,參照上開本會函釋,為確保其原有權益,同意仍維持原薪點,但不得按二等市場標準支領主管特支費及技術津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3月21日農授糧字第1000111044號函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職員及工員年滿65歲命令退休,其中職員是否包含及公司(市場)之總經理、主任疑義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9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註一之規定,工員包括技術士、事務士,職員為工員以外之人員;市場之經營主體為公司組織者,其市場主任由公司之總經理任之。依上開規定,市場主任及公司之總經理屬市場職員。
三、另查本辦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市場人員非依其獎懲標準之規定或有違法行為或重大過失,不得予以解職」、及本辦法第41條規定:「市場人員退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職員及工員年滿65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命令退休。二、在市場服務滿25年或職員年滿60歲、工員年滿55歲,連續服務滿5年以上者,得申請退休。」。本案有關市場主任及公司之總經理解職或退休,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2月8日農授糧字第0980173419號函苗栗縣政府)
 
▲主旨:有關肉品市場原為二等市場,因大環境等因素影響,年交易量已低於二等市場之最低下限,如改列為三等市場原已敘二等市場職位較高職級之員工,其原職級及薪點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29條規定,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之年交易量;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附表三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所列市場等第及級別之規定。
三、另查本會82年4月29日82農輔字第2119099A號函及83年11月3日83農輔字第3153864A號函釋略以:「果菜市場年度交易量未達1萬公噸,依規定應改列為五等市場。其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所列五等市場並無『課長』編制,原任課長職務者,為確保其原有權益,同意保留其原有課長職務但不得支領特支費,且其最高薪點不得超過七級年功薪三階四七○薪點」、「原核定四等市場因年交易量變動,市場等級改列為五等市場,如原任課長其薪級已達七級年功薪三階,為確保其原有權益,同意仍支領原薪級,但不得支領特支費,另二等市場列有『副主任』、『秘書』等職位,三等市場則無此編制,同意比照上述原則辦理」、「當市場等級由三等改列為四等市場時,原三等市場主任其薪級如已晉升至十級,為確保其原有權益,同意仍支領原薪級,但其最高薪點不得超過九級年功薪三階五四○薪點。」 。
四、本案因市場等級發生變動,致依本辦法第29條規定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其職務種類因而更動,市場人員之職級及薪點之調整,宜請貴府按上開規定及參照上開本會函釋,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5月8日農授糧字第0980123190號函臺南縣政府)
 
▲主旨:貴縣員林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副經理、秘書等三人與公司的勞動契約關係,為委任或僱傭關係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經經濟部函釋為:「按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經理人之委任,於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至所詢副經理、秘書與公司之勞動契約關係,為委任或僱傭關係一節,按公司法尚無副經理、秘書之規定,其與公司間究為委任或僱傭關係,應由公司依民法之規定自行認定。具體個案,如有
爭議,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請參照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8月1日農授糧字第0950141898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有關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理吳○○於94年4月15日退休,可否支領當年度績效獎金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4條明定:「市場依第32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依上開規定,績效獎金之發放係以市場人員為對象,而發放績效獎金之標準,則以該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為依據。次按同辦法第29條規定:「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之規定。」,而前揭附表三附註一亦經明示,「市場之經營主體為公司組織者,其市場主任由公司之總經理(未設總經理者為經理)任之」。
三、本案吳員於94年4月15日退休前,如仍屬上開規定之市場人員,且於94年有平時考核成績,得依上開規定依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績效獎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4月10日農授糧字第0951006136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貴縣鳳山區肉品市場95年度收支預算書編制員額表,於主任職位之上編列「秘書」乙職,是否可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經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之規定」。本案鳳山區肉品市場95年度收支預算書編制員額表,於主任職位之上編列「秘書」乙職,與上開規定不符。
三、至本會81年3月25日81農輔字第1114432A號函,同意原鳳山市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總場長」、「副總場長」因市場改制,改任「秘書」,相當於農會秘書之職位,核閱市場公文(稿)仍支原薪,係為顧及當事人權益,惟當事人已退休,本會上開函不宜再援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2月14日農授糧字第0950104719號函高雄縣政府)
 
▲主旨:屏東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出缺,擬聘任朱○○為總經理,朱君係軍職退伍人員,有關其任用資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屏東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為一等市場,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該公司總經理職級為11至12級;復查「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上校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本案朱君擔任上校官階12年7個月,符合一等市場12級總經理應具資格「曾任政府機關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二年以上年資」之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0月14日農授糧字第0940153348號函屏東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肉品市場經營主體為股份有限公司,由總經理兼任市場主任,其辦理退休所適用之法令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9條,有關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附註一規定:「市場之經營主體為公司組織者,其市場主任由公司之總經理(未設總經理者為經理)任之。但經核准兼營其他業務者或綜合市場不在此限,其總經理或經理之列級得比照主任之列級提高一至二級,…」。本案苗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市場主任,其退休自應適用該辦法規定辦理;且所謂「總經理或經理之列級得比照主任之列級提高一至二級」一節,僅適用於公司經核准兼營其他業務者或綜合市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8月26日農授糧字第0940142287號函苗栗縣政府)
 
▲主旨:貴府函有關市場人員是否包括臨時工?得否得領退休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退休依同辦法第41條規定辦理。另同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查本案係民事私法關係,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3年7月7日農糧銷字第0931011507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臨時員翟○○先生於國防部退伍後,是否適任為該公司雇員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雇員職務級別及聘僱資格標準,已明定於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9條:「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之規定。」及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表四)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本案請本諸權責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5月27日農授糧字第0931009633號函新竹市政府)
 
▲市場人員各職務之級別應依第29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之規定辦理,依考績升等亦應受各職務級別之限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4月3日79農輔字第9112547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彰化縣政府78年4月15日78彰府農運字第12002號函所稱經營市場之公司派用人員時其派用職稱不列明為「市場職員」而以公司人員名義派用時,應如何區分屬於市場職員或非市場職員乙節,如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者,未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9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業務,其業務應以經營批發市場業務為限甚易區別,故上述公司人員既與市場業務無關,則不應動用市場之各項收入支
薪,否則不但有違動支市場結餘金限制之有關規定,亦影響市場內其他員工之待遇。如有上述情形,應由主管機關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8條之規定予以檢查、糾正,並得依法予以處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年5月20日78農輔字第8119048A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按農會法第21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均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任職務……」,其精神乃採行「權能劃分制度」;事業之策劃監督,係屬理、監事之職權,而業務之執行,乃為聘任職員之責任,此於同法第31條亦有明定。農會既與鎮公所合資辦理果菜市場,農會理事長自不宜兼任負有實際執行市場業務之市場主任職務。
(內政部76年5月15日76內社字第503594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關於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其總經理或經理不相當於改組前之市場主任時,應依據何種法令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既係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所未規定,可基於業務考量,在不影響市場運作情況下,暫以總經理或經理名義充任,俟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管理有關辦法確定後,再作調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6年4月27日76農輔字第33830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關於臺南市肉品市場由臺南市政府及臺南市農會共同投資經營,農會理事是否可兼任市場職員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函准內政部75年10月15日臺(75)內社字第448032號函釋復,略以:「臺南市肉品市場既係臺南市農會與臺南市政府共同投資經營,係屬農會舉辦事業之一,依農會法第21條規定意旨,農會理事自不宜兼任該市場職員」,故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雖有其他規定,仍以不牴觸農會法為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年10月27日75農輔字第67007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第 三 十 條  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表四)所定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肉品市場電宰作業部門之主管,應具獸醫、畜牧、食品或衛生學科畢業資格者,始得聘僱。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擬聘任黃君(曾任雲林農田水利會二等機要人員)為總經理其聘任資格疑義案,復請查照。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3項授權訂定;按本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以下簡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合先敘明。
三、所詢本案黃君是否符合資格標準表職務級別第12級第2款「曾任政府機關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務」資格一節,依所附資料黃君係依照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29條及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進用為二等機要人員,非屬「曾任政府機關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次查本法第3條第4款定義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並未包括農田水利會,爰黃君上揭資歷亦未符本法所定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務。
四、至黃君是否符合資格標準表職務級別第12級第3款「曾任公民營企業機構高級幕僚或高級主管職務」資格一節,按本法及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略以,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令)之規定。查本法及其相關子法就「公民營企業機構」未明文定義,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2條定義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按農田水利會係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設立,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之公法人,其與公民營企業機構之性質尚屬有別。
五、基此,本案黃君資格核與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未合;惟該經營主體如仍認有特殊需要自訂標準,宜請貴府輔導該公司依本辦法第30條第1項後段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3月13日農授糧字第1081000576號函雲林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轄草屯鎮果菜市場及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臨時人員晉升為正式人員聘僱級階核薪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府107年11月26日府農銷字第1070262496號函、107年12月20日府農銷字第1070284126號函辦理。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29條及第30條第1項所定,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之規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者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先予敘明。
三、按本會100年4月28日農授糧字第1001009888號函示略以,對具有市場人員聘僱資格,初次擔任市場職務者,其級階起敘,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尚無規定,惟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依照具有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格者,於初任薦任、委任職務,分別按薦任第9職等本俸1級、薦任第7職等本俸1級、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委任第1職等本俸1級起敘。依照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及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三等市場新任主任(經理)之聘僱起用級階疑義,倘新任主任(經理)具有市場人員第10級聘僱資格,其級階宜由第10級第1階起敘。
四、次依本會97年5月8日農授糧字第0970122117號函示略以,查該職務區分表尚無臨時員工之職務,惟市場經營主體倘因營運之需,擬雇用臨時員工,可與受雇者另定勞動契約,並依本辦法第8條第1項辦理;按農產品批發市場,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查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另本辦法第31條、第33條規定略以,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之規定;依薪點折算之薪額、特支費與技術津貼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
五、承上,有關旨揭公司臨時人員進用為正式人員聘僱起用級階一節,依據本會上開函示,請貴府按本辦法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倘新任市場人員具有各級聘僱資格,其級階宜由各級第1階起敘;至該等臨時人員進用為正式人員其薪額反較原任臨時人員為低及未符勞基法第21條規定等疑義,宜由貴府衡酌該等市場經營及財務狀況,輔導市場於符合勞基法第21條所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前提下,檢討其用人費提撥比率,適當調整市場人員薪點折算之薪額,以建立市場臨時及正式人員合理職務薪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月11日農授糧字第1071027870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北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如增用違反選罷法而目前有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且尚未復權之員工,是否妥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者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以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
三、本案有關市場經營主體聘僱違反選罷法而目前有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且尚未復權之員工,是否妥適一節,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相關子法無相關規定。另查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及內政部75年6月26(75)台內勞字第41693號函釋略以:「勞動契約之締結在於勞資雙方自由意願與誠信原則,為使受刑人能有改過自新,重新立足社會機會,事業單位不宜將『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不得受僱為勞工,列入工作規則中。」。本案請貴府依照上開本辦法規定及?照上開內政部函釋,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4月29日農授糧字第1020212473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有關員林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8級主計課長乙職是否可由4級3階雇員代理或由8級以上專員或秘書兼任滋生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經查本會100年10月14日農授糧字第1001057517號函示:「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者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以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次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並無「代理」之相關規定,允屬市場自主管理事項。本案請貴府按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規定,依權責逕處。」及本會81年1月14日81農輔字第1100698A號函示:「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中,對於新任人員未具聘(僱)用職務規定資格者,其『權理』較高職務應以不超過二級為範圍予以聘僱,避免浮濫,但權理時其薪級仍應支原級薪點,以示公平。」有案。本案員林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8級主計課長乙職是否可由4級3階雇員代理或由8級以上專員或秘書兼任之疑義,請貴府參照本會100年10月14日農授糧字第1001057517號函示辦理。
三、至有關貴府函詢「代理」與「權理」之差別一節,請貴府參照本會100年10月14日農授糧字第1001057517號函示及81年1月14日81農輔字第1100698A號函示辦理。
四、另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及同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本案有關代理8級主計課長乙職可否領取該職主管職務加給一節,請貴府輔導該公司依照前開規定辦理,惟須注意是否重複領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10月25日農授糧字第1001057567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事務員(四級)代理經理資格發生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者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以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
三、次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並無「代理」之相關規定,允屬市場自主管理事項。本案請貴府按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規定,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10月14日農授糧字第1001057517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僱用之員工於就職多年後,提出就任現職前新資歷要求重新認定職級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0條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按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定標準辦理。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僱用之員工於就職多年後,提出就任現職前新資歷要求重新認定職級,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倘其對於市場所為之原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出理由、事實及新事證,向市場經營主體申請復審。
三、另查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經營主體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本案請貴府按前開規定,依權責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6月22日農授糧字第1001056864號函臺南市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案」副總經理任用資格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定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又依前揭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註所示,得列為市場人員聘僱資格認定之依據者,限於農民團體、公民營企業機構及經公務人員考試取得任用資格者,尚未包含民意代表。
三、本案鄭○○先生曾任臺北縣議員,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擬聘僱鄭員為該公司副總經理,其經歷是否可比照政府機關薦任第7職等職務之資格一節,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尚無規定,宜請貴府逕洽民意代表主管機關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4月19日農授糧字第100119129號函新北市政府)
 
▲主旨:有關三等市場新任主任(經理)之聘僱起用級階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0條、第33條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之規定。至對具有市場人員聘僱資格,初次擔任市場職務者,其級階起敘,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尚無規定。惟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依照具有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格者,於初任薦任、委任職務,分別按薦任第9職等本俸1級、薦任第7職等本俸1級、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委任第1職等本俸1級起敘。
三、依照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及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案有關三等市場新任主任(經理)之聘僱起用級階疑義,倘新任主任(經理)具有市場人員第10級聘僱資格,其級階宜由第10級第1階起敘。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4月28日農授糧字第1001009888號函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僱用之員工於就職多年後,提出就任現職前新資歷要求重新認定職級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0條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按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定標準辦理。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僱用之員工於就職多年後,提出就任現職前新資歷要求重新認定職級,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倘其對於市場所為之原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出理由、事實及新事證,向市場經營主體申請復審。
三、另查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經營主體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本案請貴府按前開規定,依權責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6月22日農授糧字第1001056864號函臺南市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市場聘僱人員資格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除市場經營主體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於報請當地縣(市)政府核定後實施,或有同條第2項所定事項之適用外,餘均應依本辦法所定之「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另查前揭「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註第2點並經載明,本表所列曾任公民營機構職務者,其資格由當地主管機關(按即縣(市)政府)認定。本案貴庭函詢事項,涉及市場經營主體進用市場人員之處理實務,其相關事項之規範,允宜認屬當地主管機關之權責。
三、本案有關應聘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未提出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定各職務級別應具備資格之合法證明文件,市場未查以較高職務級別聘僱,該受僱人員得否於事後提出其他證明文件,據此補正應具備資格之欠缺,及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中級幕僚或中級主管如何認定等節。經查本會曾於97年11月26日對以偽造文書方式通過審查進入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助理員,經地檢署認定其犯刑,再提出新經歷證明重新核定其職級案,函復臺南市政府略以:「本辦法第27條以下所定,有關市場人員之聘雇事項,未規定不得聘雇之消極條件,則除去當事人涉及偽造文書刑責之不實資格外,其他條件是否仍足堪認定其聘僱為市場人員之資格,及當事人所涉及之不法行為,於其最初受聘僱為市場人員前,用人單位與當事人雙方之間,是否曾約定係屬不予任用之事項(參照本辦法第37條),宜請用人單位先行釐清、查明。至有關本辦法第30條之「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當事人曾任公民營企業機構中級幕僚或中級主管職務資歷之認定乙節,考量公民營企業機構之職務層級,固受限於該企業機構之業務規模、員額配置、職務編制區分等條件,尚難形成明確一致之標準,惟市場經營主體就個案所為認定,宜考量客觀事實,依經驗法則為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8月10日農授糧字第0991018937號函臺南地方法院)
 
▲主旨:有關貴縣麻豆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可否以第3職級雇員代理職級7至8級主任職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者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
三、本會81年1月14日81農輔字第1100698A號函略以:「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中,對於新任人員未具聘(僱)用職務規定資格者,其『權理』較高職務應以不超過二級為範圍予以聘僱,避免浮濫,但權理時其薪級仍應支原級薪點,以示公平。」。依貴府函,貴縣麻豆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可否按本會該函釋,由第3職級雇員代理職級7至8級主任職務一節,經查非上開本會該函釋「新任人員未具聘(僱)用職務規定資格者,其『權理』較高職務應以不超過二級為範圍予以聘僱」之情形,本案請貴府按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規定,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4月29日農授糧字第0991009256號函臺南縣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
三、按本辦法第30條規定意旨,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列職務級別應具資格,僅係供作市場經營主體辦理進用市場人員時之依據。另該「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註2,所訂「本表所列曾任公民營企業機構職務者,其資格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乙節,考量公民營企業機構之職務層級,受限於各企業機構之業務規模、員額配置、職務編制區分等條件有別,尚難形成明確一致之認定標準,惟就個案所為認定,宜考量客觀事實及合理性為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1月27日農授糧字第0990101551號函臺南市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2級應具資格第一項,其所稱「市場」之定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種類包括果菜、家畜 (肉品)、家禽、魚、其他及綜合等6類市場。同辦法第30條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三、本案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第2級應具資格,其中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或市場第一級職務一年以上者。所稱「市場」之定義,依上開規定,係指上開果菜、家畜 (肉品)、家禽、魚、其他及綜合等6類批發市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0月30日農授糧字第0980164996號函臺南市政府)
 
  • 主旨:有關貴縣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所聘總經理職級是否等同公務機關簡任職等,可否請領加班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訂之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標準辦理。惟如市場經營主體另有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經當地縣(市)政府(即當地之市場主管機關)核定。按該公司函影本,該公司總經理目前職級為10級4階,參照上揭標準表,擬聘僱之市場人員倘曾任政府機關薦任第7職等職務且具備1至4年以上年資者,固得以本表10級職務聘僱之,惟以其與公務人員之進用程序有別,二者資格條件間得否認其具有等同關係,尚有疑義。另貴縣審計室認該公司總經理,其職務應比照公務機關之簡任職等,所據為何未見敘明,宜請釐清。
三、至該公司總經理得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請領加班費一節,查該市場經營主體組織,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依公司法第29條以下規定,總經理屬公司之經理人,負管理公司事務之權,其是否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稱之勞工,容有疑義,又其擔任總經理職務,是否與市場經營主體間訂有勞動契約,未見敘明,故其是否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尚無從認定,倘貴府認有釐清之需要,宜請逕洽勞動基準法之主管機關詢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8月24日農授糧字第0981016768號函桃園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及本辦法第33條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其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另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條規定:「依本法退休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職務加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對象,為「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各機關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簡任 (派) 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人員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三、本案該公司市場人員退休後,再經該公司聘僱為市場人員,有關其聘僱事宜,請貴府輔導該公司依本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至於其是否須繳回原支領之退休金及該公司秘書可否支領主管特支費等節,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子法,尚無相關規定,依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請貴府輔導該公司參照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7月17日農授糧字第0981014692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燕巢鄉果菜市場主任聘僱之級別晉升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 (附表四) 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其中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列職務級別應具資格,係供作市場經營主體辦理進用市場人員之依據。次查同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另查農委會81年1月14日81農輔字第1100698A號函示略以:「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中,對於新任人員未具聘(僱)用職務規定資格者,其『權理』較高職務應以不超過二級為範圍予以聘僱,避免浮濫,但權理時其薪級仍應支原級薪點,以示公平。」,本案宜請貴府輔導該市場依上開規定及本會函示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5月25日農授糧字第0980126260號函高雄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苗栗肉品市場,新任張總經理○○之職級核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者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本案有關張員職級核定疑義,宜請貴府依據本辦法第29條、第30條規定,按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及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依權責核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3月5日農授糧字第0980108999號函苗栗縣政府)
 
▲主旨:有關郭○○於89年以偽造文書方式通過審查進入台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助理員職務以六級一階起薪,經地檢署認定其犯刑,郭員再提出新經歷證明重新核定其職級疑義案,復請查照。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7條以下所定,有關市場人員之聘雇事項,未規定不得聘雇之消極條件,則本案除去當事人涉及偽造文書刑責之不實資格外,其他條件是否仍足堪認定其聘僱為市場人員之資格,及當事人所涉及之不法行為,於其最初受聘僱為市場人員前,用人單位與當事人雙方之間,是否曾約定係屬不予任用之事項(參照本辦法第37條),宜請用人單位先行釐清、查明。
三、至有關本辦法第30條之「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當事人曾任公民營企業機構中級幕僚或中級主管職務資歷之認定乙節,考量公民營企業機構之職務層級,固受限於該企業機構之業務規模、員額配置、職務編制區分等條件,尚難形成明確一致之標準,惟市場經營主體就個案所為認定,宜考量客觀事實,依經驗法則為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1月26日農授糧字第0970162811號函台南市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定標準,建請統一律定標準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建議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之「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曾任公民營企業機構中(高)級幕僚或中(高)級主管職務年資之認定應訂定統一標準乙節,鑑於公民營企業機構之職務層級,通常受該企業機構之業務規模、員額配置、職務編制區分等條件影響,尚難形成明確一致之標準,為免發生法規適用上之闕漏,爰保留市場經營主體之認定彈性,較為妥適。
三、另前揭規定所列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中,有關當事人曾任公民營企業機構職務經歷之認定,既經明定屬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定當地主管機關之權限,其辦理相關作業,允宜依當事人提示之資料覈實認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1月26日農授糧字第0970161946號函高雄市政府)
 
▲主旨:有關高雄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新任總經理李○○君,其聘僱資格疑義案,復請  查照。
二、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定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又依前揭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註所示,得列為市場人員聘僱資格認定之依據者,限於農民團體、公民營企業機構及經公務人員考試取得任用資格者,尚未包含民意代表一項。該公司擬聘僱人員李君資格,請貴府本於權責核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9月5日農授糧字第0970146652號函高雄市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旗山鎮公所獨資經營之旗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其任用之職員是否具公務員身分(含廣義公務員)一案,復請查照轉知。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 (附表四) 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另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等資格。依上開規定,市場人員聘僱與公務人員任用,所依據之規定有別,兩者身分亦有別。
三、經查案附該公司組織章程第8條,該公司市場之人事、財務係依台灣地區省(市)公營事業機構分類職位人員遴用辦法或台灣省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任用及待遇辦法及有關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比照辦理,宜請貴府輔導該公司依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辦理;另本案涉及公務員身分事實認定之部分,宜由中央人事主管機關釋示為妥,建請貴府輔導該公司檢附相關資料,逕洽有關單位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9月26日農授糧字第0971026755號函高雄縣政府)
 
▲主旨:有關高雄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新任總經理李○○君,其聘僱資格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二、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定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又依前揭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註所示,得列為市場人員聘僱資格認定之依據者,限於農民團體、公民營企業機構及經公務人員考試取得任用資格者,尚未包含民意代表一項。該公司擬聘僱人員李君資格,請貴府本於權責核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9月5日農授糧字第0970146652號函高雄市政府)
 
▲主旨:有關曾擔任農產品批發市場董事長,是否符合「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中十一級所列應具資格三」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第30條規定,縣(市)政府就本辦法有關市場人事管理事項,有業務督導之權責。依上開規定,本案貴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聘僱事項,宜請貴府依照本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至該公司擬聘僱人員黃君曾任該公司董事長職務部分,依本辦法第30條第1項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註二所示,其資格之認定由貴府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5月13日農授糧字第0970123318號函雲林縣政府)
 
▲主旨:貴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施○○君,經董事會議決自11級1階調升為12級1階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意旨,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列職務級別應具資格,係供作市場經營主體辦理進用市場人員之依據。次按同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本案請貴府輔導該公司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8月10日農授糧字第0961014013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岡山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擬比照「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核報總務課長黃○○先生代理總經理案,因本案並非屬偏遠地區或環境特殊之地方,與需專案報請中央核示之要件不合,請參照其他人事法規或依本會81年1月14日81農輔字第1100698A號函示規定辦理,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9月19日農授漁字第0951226759號函高雄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員林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擬聘任吳○○君為秘書之聘僱資格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請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表四)之附註二規定,由貴府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認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4月26日農授糧字第0951007081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中,「民營企業機構高級幕僚或高級主管應具備年資」審核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次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據此,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所未規定之事項,自應適用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宜請參照上開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表四)之附註二規定,請貴府本於權責為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3月22日農授糧字第0951004742號函台中市政府)
 
▲主旨:貴縣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李○○先生經該公司一二○次董事會通過聘用為秘書,得否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9、30、33條規定,以九級一階聘僱、敘薪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條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次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據此,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所未規定之事項,自應適用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台北縣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聘僱事項,宜請參照上開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至該公司擬聘僱人員李君曾任公民營企業機構職務部分,依前揭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註二所示,其資格之認定請貴府本於權責為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2月14日農授糧字第0940166471號函台北縣政府)
 
▲主旨:貴縣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現任總經理彭○○曾任竹東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是否得適用11職級支薪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現任總經理彭○○曾任竹東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是否得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理第30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比照「曾任政府機關薦任第八職等職務」適用11職級支薪,請逕洽鎮民代表會主管機關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2月5日農授糧字第0941002353號函新竹縣政府)
 
▲主旨:貴縣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現任總經理彭○○曾任竹東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是否得適用11職級支薪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下:
 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表四)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另查新竹肉品市場93年毛豬交易量計271,680頭,依照市場分等標準表屬 2等市場,該市場經營主體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應具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10、11級職務所訂資格之一,其中第11級
訂有「曾任政府機關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具備2年以上年資」一項規定。
 本案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現任總經理彭○○曾任竹東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是否可比照並符合上項規定,建請另洽相關主管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月19日農授糧字第0941000021號函新竹縣政府)
 
▲主旨:貴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聘任蘇○○先生為總經理,擬以12級1階590薪點納入正式員額,是否符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第12職級人員應具資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二附註,農會員工一至二職等相當簡任職務、三至六職等相當薦任職務、七至九職等相當委任職務;本案請本諸權責核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9月27日農授糧字第0931017442號函)
 
▲主旨:台端陳情有關「果菜市場主任聘僱」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二、有關市場人員之聘僱,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同法第36條:「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及同法第37條:「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已有明文規定,市場經營主體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月22日農授中字第0920101109號函洪○○先生)
 
▲主旨:貴縣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徐○○先生職務等級擬調整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產業公會」係屬人民團體法第4條第1款所規範之職業團體,非屬公民營企業機構(公司組織)。鑒於服務單位係屬不同類別及屬性,自不宜認定其聘僱資格。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定資格,係供市場聘僱員工,為認定聘用之標準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3月21日 農中字第900112329號函台北縣政府)
 
▲主旨:有關經理之聘用,究係優先適用公司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抑或必須優先適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疑義案,依貴公司章程第20條之規定:「本章程未定事項,悉依公司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惟該章程及公司法對於經理人聘僱資格並無相關規定,另揆諸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條、第29條、第30條之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之管理,應受前開辦法之拘束
,故經理一職,仍請依照本會84年6月22日84農輔字第4128495A號函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年7月27日84農輔字第4135369A號函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所訂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發生疑義,函請釋示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本會意見分述如左:
 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9條之規定,二等市場其主任(總經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之規定,應屬第十、第十一職級。
 市場主任(總經理)之聘僱,係屬市場經營主體之權責範圍,二等市場主任(總經理)如其所具資格合於上述之規定,市場經營主體自可依據上述辦法第29條、第30條之規定辦理。
 對於新任人員未具聘(僱)用職務規定資格者,仍請依照本會81年1月14日81農輔字第1100698A號函及80年10月24日80農輔字第0151287A號函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年7月10日84農輔字第4131439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規定第九、第十職級人員應具資格發生疑義,函請釋示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本會意見分述如左:
 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第九級與第十級第四項資格條件之規定,從文義上解釋該項所規定之職務尚需受同項之年資限制,亦即第九級第四項之資格應包括:
 曾任政府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職務五年以上;或 曾任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務五年以上者。
 基於上述之解釋,同理第十級第四項資格應包括下列三種:(一)曾任政府機關薦任第七職等職務五年以上;(二)曾任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務五年以上;(三)曾任市場第九級職務五年以上。是故上述兩款規定並無規範不連貫之情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年6月30日84農輔字第4128919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貴廳函轉臺北縣三重果菜批發市場現職人員,其軍中資歷可否視同政府機關資歷,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辦理提敘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事務員鄭○○,經查該員係陸軍軍官學校專修班畢業,擔任少校職務三年八個月,原則同意比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視同取得政府機關公務人員七職等資格,故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之規定,得以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十級職務聘僱,惟辦理聘僱或提敘時,宜參酌該員學歷中是否具有農產運銷或批發市場經營管理等專業知識或訓練為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年6月20日80農輔字第3128785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臺北縣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聘任副總經理吳○○,曾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經理職務,可否認定為具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三重果菜市場經核定為一等市場,該公司聘任吳○○先生為副總經理(副主任),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9條、第30條之規定,吳員之聘僱應符合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第十級職務應具之資格。由於該員曾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經理兼果菜市場主任職務,鑒於該合作社屬於縣級農民團體,且其所擔任之職務係該合作社聘僱人員之最高職位,服務年資長達十年,基於上述之理由,吳員任本職前所具資格應可視同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年7月27日82農輔字第2136073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三重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聘用林○○先生擬以七級資格權理十級副總經理職務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中,對於新任人員未具聘(僱)用職務規定資格者,其「權理」較高職務應以不超過二級為範圍予以聘僱,避免浮濫,但權理時其薪級仍應支原級薪點,以示公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年1月14日81農輔字第1100698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聘僱資格及核薪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所訂聘僱資格標準,凡具考試院獸醫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獸醫佐考試及格者,因屬技術職,得比照上開辦法規定高等或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或丙等及格予以聘僱。至於各職級之經歷年資,其積餘年資不得再以一年提敘一階敘薪。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12月9日80農輔字第0160364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可否聘僱軍公教退役(退休)支領月退休俸者為市場人員,並依市場人員薪級支薪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可否聘僱軍公教退役、退休支領月退休俸者為市場人員並依市場人員薪級支薪,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並無特別限制,唯應遵照該法第41條市場職員年滿六十五歲及工員年滿六十歲,應命令退休之規定。如涉及其他法令,請逕洽詢有關主管機關意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10月5日79農輔字第9142900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第三十一條  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貴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員工考核獎金及工作獎金,是否符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4條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第6點第2項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4條第3項授權訂定,依本辦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稱用人費者,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本辦法第34條、第37條規定,市場依第32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依上開規定,績效獎金屬用人費,其發放係以市場人員為對象,而發放績效獎金之標準,則以該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為依據;合先敘明。
三、據貴府函復該公司編列及核發「考核獎金」、「工作獎金」,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地方政府營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用途別科目」及參照「107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查上揭「地方政府營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用途別科目」有關獎金科目(包括績效獎金、考核獎金、激勵獎金、其他獎金)係歸屬用人費用;又本辦法之法律層級為法規命令,倘與「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屬行政規則)之規定發生法規競合時,上位規範之效力優於下位規範。
四、次按本辦法第31條規定,市場用人費之編列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市場總收入定一提撥比例,又本辦法第32條規定用人費係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爰案內所稱「考核獎金」及「工作獎金」,應屬本辦法第32條規定所稱之市場用人費,該費用之編列允宜依本辦法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5月30日農授糧字第1081008611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有關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編制業務員兼會計及總務工作,可否領取工作津貼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稱用人費者,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爰市場用人費相關事宜,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導權責。另查本會79年4月3日79農輔字第9112547A號函示略以:「市場用人費之範圍除第32條所列舉之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外,其餘如員工實物代金,子女教育補助費、婚喪、生育補助費、福利費、保險費等是否屬其他津貼之應支範圍,應由市場斟酌其用人費支用情形自行決定」,合先敘明。
三、本案市場業務員兼會計及總務工作,可否領取工作津貼,允屬本辦法第32條所列用人費其他津貼之範圍,宜由貴府衡酌該市場經營及財務狀況,輔導該市場依本辦法第31條規定及本會上開函釋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11月28日農授糧字第1070248829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有關肉品市場之超時工作報酬,是否列入用人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同辦法第32條規定:「稱用人費者,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故市場用人費相關事宜,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導權責。另查本會79年4月3日79農輔字第9112547A號函示略以:「市場用人費之範圍除第32條所列舉之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外,其餘如員工實物代金,子女教育補助費、婚喪、生育補助費、福利費、保險費等是否屬其他津貼之應支範圍,應由市場斟酌其用人費支用情形自行決定」。依上開規定及本會函示,本案宜請貴府輔導該市場斟酌其用人費支用情形自行決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4月7日農授糧字第0990119537號函臺東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滋生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1條適用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1條規定,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至係由主管機關財政或農業主管單位訂定提撥比率,屬機關內部單位間之業務協調範籌,宜由貴府自行協調逕處。
三、另依本辦法第49條第2款、第51條第1項及54條第1項規定意旨,有關市場財務管理事項,屬地方主管機關權限,本案貴縣肉品市場96年度之總收入尚未確定(決算),如何依本辦法第31條規定審查一節,宜請貴府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0月25日農授糧字第0960157596號函屏東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府建議統一制定各批發市場用人費提撥比率標準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仍請貴府依本會96年7月13日農授糧字第0960138148號函,及審計
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96年7月13日審雲縣一字第0960102684號函(正本諒達),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7月23日農授糧字第0960139425號函雲林縣政府)
 
▲主旨:有關制定各批發市場用人費提撥比率,其制定標準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案請貴府依權責按上開規定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7月13日農授糧字第0960138148號函雲林縣政府)
 
▲主旨:嘉義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提撥比率及賸餘經費提充績效獎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有關市場依法提撥用人費之賸餘經費可否全數提充績效獎金一節,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市場依同法第32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其提充比率之多寡,按本條意旨及獎勵市場提高經營績效觀點而言,宜由市場經營主體決定之。
三、按同法第50條規定:「市場在年度預算內除用人費不得流用外,其他各科目間之流用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如需超過此限或總支出超支時,應詳敘理由,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市場因營收增加,於年度決算總支出超支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同法第31條係規範下一年度用人費提撥比率事宜,就前開情形自不適用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年2月9日85農輔字第5105417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對同一經營主體同時經營兩個以上批發市場之用人費提撥及提撥比率雖無明確規定,惟同辦法第31條已明訂有關市場用人費之提撥及提撥比率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來文所稱核屬貴管業務,請貴處在不抵觸相關法令之原則下,逕行處理。惟市場經營二個以上市場時,似以採同一薪給制為宜,如為鼓勵員工士氣及工作情緒,不同市場可考慮參酌同辦法第33條規定核發
不同之績效獎金,以資獎勵。至於市場經營主體兼營其他業務,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9條規定,其業務及會計應各自獨立,故經理級以上人員,如權責涉及市場及其他業務部門者,應由各部門或單位共同分攤人事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5月26日79農輔字第9121388A號函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第三十二條  稱用人費者,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遺、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苗栗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休假天數及加班費發放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貴公司函詢有關該公司週日上班請領加班費及週一公休,其休假天數及加班費發放標準是否優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第36條或第39條之規定,又與本會92年8月4日農授漁字第0921219785號函是否競合一節,經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瞭解,以勞基法第36條或第39條等相關規定係維護勞工權益之最低門檻,若勞資雙方具有共識,得核給優於上開規定之福利,鑒於該公司亦應適用勞基法,爰該法之解釋仍應尊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另本會92年8月4日農授漁字第0921219785號函釋,業以102年3月11日農授漁字第1021340531號函(諒達)停止適用在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3月18日農授糧字第1020205422號函苗栗縣政府)
 
▲主旨:有關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軍中服役之年資,是否得以認定為「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身分,採計退休(職)年資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其經營主體係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由三重市公所單獨出資組織之法人,為一公營公司型態,上述組成之型態與公營事業機構有別,兩者差異之處,詳如說明三。
三、茲以國營事業為例,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相關規定摘述如次:
 政府對於國營事業之投資,由國庫撥付,依法發行股票,其股票由國庫保管。
 主管機關對於國營事業重要人員有任免之權利。
 國營事業年終營業決算,其盈餘應解繳國庫。
 國營事業人員考試、甄選及考績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
四、鑒於公營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其權利及義務均有不同,故該公司員工軍中服役之年資,不得援引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予以併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2月9日 農輔字第890050126號函台北縣政府)
 
▲主旨:有關豐原市果菜市場員工退休,其軍中服役年資可否併計退休、資遣、撫卹年資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有關市場人員退休、撫卹、資遣,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豐原市果菜市場其經營主體為豐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政府機關,且其所屬員工不具公務員身分,故有軍中服役年資不宜援引87年6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55號解釋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7月14日 農輔字第88132662號函台中縣政府 )
 
▲市場用人費之範圍除第32條所列舉之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外,其餘如員工實物代金,子女教育補助費、婚喪、生育補助費、福利費、保險費等是否屬其他津貼之應支範圍,應由市場斟酌其用人費支用情形自行決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4月3日79農輔字第9112547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薪資與勞工基本工資尚有差距,應如何彌補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稱用人費者,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及第33條規定「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之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專業人員得支領技術津貼。依薪點折算之薪額、特支費與技術津貼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先予敘明。
三、旨揭所詢涉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請逕洽貴府勞工主管單位核處並輔導該公司依規定辦理。
(農糧署104年07月13日農糧銷字第1041038942號函南投縣政府)
 
第三十三條  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附表五)之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專業人員得支領技術律貼。
  依薪點折算之薪額、特支費與技術律貼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
行政解釋
 
▲主旨:貴公司函詢市場主管依據農產品市場管理辦法第33條按月支領特支費部分,是否須繳納所得稅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2條規定「稱用人費者,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及第33條規定「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之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專業人員得支領技術津貼。依薪點折算之薪額、特支費與技術津貼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
三、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8日農授糧字第0951022252號函示略以:「有關『職務加給』之給付,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第1款規定係『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又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亦經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對象,為『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各機關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按本辦法第33條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就其所定支領對象及條件視之,所稱『特支費』性質上與前開規定之「職務加給」相近。」
四、綜上,旨揭「特支費」倘為各主管之職務加給性質,屬個人薪俸之人事費,至是否須繳納所得稅部分,涉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請貴公司逕洽相關主管機關釋疑為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4年01月16日漁四字第1031223518號函嘉義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有關貴市「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擬調整薪點折算及技術津貼金額疑義案,
說明:
二、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第1項等6款規定,係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資格條件規範,其中第5款由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具有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業務之資格。依貴府農業局函示,三重果菜市場經營主體,為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三、另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同辦法第32條規定:「稱用人費者,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及同辦法第33條規定:「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之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專業人員得支領技術津貼。依薪點折算之薪額、特支費與技術津貼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本案貴府農業局函,有關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在貴府所定用人費提撥比率內,調整薪點折算之薪額、特支費、技術津貼,須經該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貴府備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6月24日農授糧字第1001056878號函新北市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司解散,對市場人員退休金、資遣費、不休假誤餐費計算基準及98年度年終獎金發放等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45個月薪額為限。本案該公司解散,對市場人員之退休金、資遣費計算基準,依本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案附貴縣鹽水鎮公所函影本,有關本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及「97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現職人員,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查本辦法第1條第2項及第30條第1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管理依本辦法規定,及市場人員之進用,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定標準辦理。次查該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對象,為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依前開規定,市場人員與該注意事項適用對象之進用及管理有別。本案該公司市場人員尚難適用該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現職人員,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3月1日農授糧字第0991004035號函臺南縣政府)
 
▲主旨:有關苗栗縣肉品市場總經理之列級為第11職級,若總經理自動降低薪給並提請董事會同意後,不支領該列級之薪給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3條第1項乃規定市場人員薪給之計算標準,由市場經營主體定之,未限制市場人員之薪給不得低於原定計算標準。
三、本案經洽貴府說明旨揭總經理係貴府退休人員,倘其進用案並未違反相關法令,該員自願降低薪給乙節,請貴府輔導該市場經營主體依職責認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3月1日農授糧字第0991004035號函苗栗縣政府)
 
▲主旨:雲林縣北港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主任蘇○○,上班時間發生車禍受傷申請公傷假療養中,請假期間總務股長代理主管職務,可否請領主管特支費案,復請查照。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依案附貴縣北港鎮公所函影本,該公司市場主任於98年5月1日上班必經途中發生重大車禍,申請公傷病尚休養中,期間由總務股長代理主管職務,可否請領主管特支費,宜由該公司依該辦法第37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1月24日農授糧字第0981025820號函雲林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北港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主任蘇湘渡,上班時間發生車禍受傷住院療養,請假期間可否請領主管特支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條第2項、第37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至有關市場人員請假期間可否請領主管特支費,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子法尚無相關規定。
三、另查本會95年12月18日農授糧字第0951022252號函示略以:「有關『職務加給』之給付,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第1款規定係『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又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亦經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對象,為『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各機關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按本辦法第33條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就其所定支領對象及條件視之,所稱『特支費』性質上與前開規定之「職務加給」相近。」。
四、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依規定日期給假情形者,俸給照常支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同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有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給予公假。
五、依貴府及該公司函表示,本案該公司市場主任蘇湘渡上班時間發生車禍受傷,於98年5月1日至7月26日請病假住院療養,並再請公傷假1年休養,蘇員於該請假(病假及公傷假)期間,可否請領主管特支費一節,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及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應查明蘇員是否因執行職務或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致傷病,始可請領主管特支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0月26日農授糧字第0981023149號函雲林縣政府)
 
▲主旨:有關肉品市場原為二等市場,因大環境等因素影響,年交易量已低於二等市場之最低下限,如改列為三等市場原已敘二等市場職位較高職級之員工,其原職級及薪點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29條規定,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之年交易量;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附表三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所列市場等第及級別之規定。
三、另查本會82年4月29日82農輔字第2119099A號函及83年11月3日83農輔字第3153864A號函釋略以:「果菜市場年度交易量未達1萬公噸,依規定應改列為五等市場。其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所列五等市場並無『課長』編制,原任課長職務者,為確保其原有權益,同意保留其原有課長職務但不得支領特支費,且其最高薪點不得超過七級年功薪三階四七○薪點」、「原核定四等市場因年交易量變動,市場等級改列為五等市場,如原任課長其薪級已達七級年功薪三階,為確保其原有權益,同意仍支領原薪級,但不得支領特支費,另二等市場列有『副主任』、『秘書』等職位,三等市場則無此編制,同意比照上述原則辦理」、「當市場等級由三等改列為四等市場時,原三等市場主任其薪級如已晉升至十級,為確保其原有權益,同意仍支領原薪級,但其最高薪點不得超過九級年功薪三階五四○薪點。」 。
四、本案因市場等級發生變動,致依本辦法第29條規定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其職務種類因而更動,市場人員之職級及薪點之調整,宜請貴府按上開規定及參照上開本會函釋,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5月8日農授糧字第0980123190號函臺南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及本辦法第33條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其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另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條規定:「依本法退休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職務加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對象,為「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各機關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簡任 (派) 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人員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三、本案該公司市場人員退休後,再經該公司聘僱為市場人員,有關其聘僱事宜,請貴府輔導該公司依本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至於其是否須繳回原支領之退休金及該公司秘書可否支領主管特支費等節,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子法,尚無相關規定,依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請貴府輔導該公司參照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7月17日農授糧字第0981014692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職務未異動,現取得較高學歷,可否按其新學歷予以提敘核薪案,復請  查照。
說明:二、經查同案本會81年2月7日81農輔字第1104577A號函及82年7月31日82農輔字第2137751A號函釋示略以,市場現職人員之改任換敘,係依據原支薪俸為辦理換敘薪點之基準,而非採其學歷敘薪。按學歷係供市場聘僱員工時作認定聘僱之標準用,尚非可據以改任換敘。本案宜請貴府輔導該公司按上開本會函釋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6月30日農授糧字第0970134448號函新竹縣政府)
 
▲主旨:有關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主管特支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有關「職務加給」之給付,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第1款規定係「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又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亦經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對象,為「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各機關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就其所定支領對象及條件視之,所稱「特支費」性質上似與前開規定之「職務加給」相近。
三、另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3條第2項明定,特支費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管主體之,惟支領方式,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相關子法未規定。本案依三重市公所原函所陳,依指上述特支費之支領是否須檢據核銷而言,屬於市場業務作業程序範疇,由經管主體自行決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8日農授糧字第0951022252號函臺北縣政府)
 
▲主旨:有關新化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員鄭○○敘薪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同辦法第29條規定:「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之規定。」、同辦法第33條第1項前段規定:「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附表五)之規定。」
三、另查新化果菜市場依市場分等標準表屬三等市場;該公司職員鄭○○原任會計股長職務,已核薪至8級1階450薪點,因自請辭去該職務,改任助理員一職,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及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三等市場助理員級別最高為6級年功薪3階430薪點,惟為確保鄭員原有權益,鄭員倘其於該公司之服務年資經確認未有中斷情事,宜以其最後核定之薪點8級1階450薪點,為其敘薪依據為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6月23日農授糧字第0951010920號函台南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府函請本會釋示臺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秘書職務是否屬專業人員並得支領技術津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有關臺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秘書職務是否屬專業人員並得支領技術津貼乙節,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略以:市場用人員額,應依各類市場編列員額標準表所定之範圍,另訂編制表,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另同辦法第33條第2項亦規定,依薪點折算之薪額、特支費與技術津貼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爰此,該市場陳報用人員額時,似應將該市場員額職掌一併陳報貴府,故本案宜請貴府依臺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秘書乙職之職掌及市場所定之技術津貼應支範圍,依權責逕行判定其秘書乙職是否屬得支領技術津貼之專業人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5月6日農牧字第0931007371號函台中市政府)
 
▲主旨:貴府函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3條主管特支費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3條:「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依薪點折算之薪額、特支費與技術津貼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已明訂市場主管特支費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訂定,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調整該公司總經理特支費,自無不合,至建議修改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3
條乙節,留供參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月19日農授中字第0931001017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有關萬丹鄉農會果菜市場主任黃○○因案停職,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並已復職,可否申領停職期間(87年1月至88年7月)之薪俸,及是否可以支領市場主管特支費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核復如下:
 該市場主任黃員因案停職,既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並已復職,其停職期間,自可依規定領取薪俸。
 該員停職期間,因未執行主任職務,故不得支領主管特支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12月28日 農輔字第88050733號函屏東縣政府)
 
▲主旨:所報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3條所稱市場主管人員疑義案,本會同意貴廳所稱市場主管人員包括副總經理、課長、股長。至於「秘書」一職,其工作性質屬一般核稿等幕僚工作,應不屬主管人員範圍,復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年10月18日82農輔字第215283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貴廳函轉新竹市政府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員工敘薪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二、市場現職人員之改任換敘,係依據原支薪俸為辦理換敘薪點之基準,而非採其學歷敘薪。按學歷係供市場聘僱員工時作認定聘僱之標準用,尚非可據以改任換敘。但如因職務異動調升時,自可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第33條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年7月31日82農輔字第2137751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提敘核薪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市場現職人員之改任換敘,係依據原支薪俸為辦理換敘薪點之基準,而非採其學歷敘薪。按學歷係供市場聘僱員工時作認定聘僱之標準用,尚非可據以改任換敘。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年2月7日81農輔字第1104577A號函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
 
第三十四條  市場依第三十二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貴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員工考核獎金及工作獎金,是否符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4條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第6點第2項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4條第3項授權訂定,依本辦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稱用人費者,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本辦法第34條、第37條規定,市場依第32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依上開規定,績效獎金屬用人費,其發放係以市場人員為對象,而發放績效獎金之標準,則以該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為依據;合先敘明。
三、據貴府函復該公司編列及核發「考核獎金」、「工作獎金」,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地方政府營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用途別科目」及參照「107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查上揭「地方政府營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用途別科目」有關獎金科目(包括績效獎金、考核獎金、激勵獎金、其他獎金)係歸屬用人費用;又本辦法之法律層級為法規命令,倘與「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屬行政規則)之規定發生法規競合時,上位規範之效力優於下位規範。
四、次按本辦法第31條規定,市場用人費之編列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市場總收入定一提撥比例,又本辦法第32條規定用人費係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爰案內所稱「考核獎金」及「工作獎金」,應屬本辦法第32條規定所稱之市場用人費,該費用之編列允宜依本辦法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5月30日農授糧字第1081008611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有關肉品市場董理監事報酬剩餘是否為提充績效獎金範圍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9條、第31條、第34條規定,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區分其職務;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
三、依上開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查無董理監事職務之規定,該公司董理監事不屬本辦法所規範之市場人員,本案自無董理監事報酬剩餘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之問題,宜請貴府依權責輔導該公司依本辦法第34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6月3日農授糧字第0990133875號函臺南市政府)
 
▲主旨:貴轄台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公司第8屆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發放該公司總經理績效獎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1條、第34條規定,市場提撥為用人費之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績效獎金係由用人費剩餘所提充,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依上開規定,有關市場人員績效獎金事項,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另查本辦法第29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註一之規定,市場之經營主體為公司組織者,其市場主任由公司之總經理任之,故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所組織之市場經營主體,其總經理屬市場人員。
三、本案該公司總經理屬市場人員,其績效獎金發給事項,由台北市政府按前開規,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5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60123299號函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主旨:有關貴縣豐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95年考績獎金追加支出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4條規定:「市場依第三十二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同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另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其年終考績獎懲依同法第7條規定,分別為晉級、給與獎金、留原俸級、免職等。是以本辦法所稱「績效獎金」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稱「年終考績獎金」,其發給、給與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兩者之規範方式尚屬相當,性質相同。依上開規定,市場人員績效獎金係按市場人員平時考核
成績發給,其考核標準由經營主體定之,本案該公司案附之「人員管理要點」,係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制定員工考核規定及編列考績獎金預算,其給予考績獎金與本辦法所稱之績效獎金類同。
三、另查本辦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市場應擬訂事業計畫並據以編列收支預算,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將次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同辦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市場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同辦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市場財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市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案
該公司可否辦理95年考績獎金追加支出,事涉市場財務管理事項,依上開本辦法規定意旨,屬地方主管機關權限,宜請貴府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5月3日農授糧字第0960121927號函臺中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豐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理游○○先生及劉○○先生「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發放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4條明定:「市場依第三十二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依上開規定,績效獎金之發放係以市場人員為對象,而績效獎金之發放之標準,則以該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為依據。次按同辦法第29條明定:「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之規定。」而前揭附表三附註一亦經明示,「市場之經營主體為公司組織者,其市場主任由公司之總經理(未設總經理者為經理)任之」。本案該公司前經理游○○於95年6月1日經該公司董事會解職前、前經理劉○○於本(96)年1月1日辭職前,仍屬上開規定之市場人員,其於95年如有平時考核成績,得依上開規定依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績效獎金。
三、至「年終工作獎金」發放一節,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相關子法尚無明定,惟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2月26日(86)局給字第04643號函釋略以:「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立制原旨,乃係政府基於激勵年終仍在職之軍公教人員士氣,並適應農曆春節之需要,而於年終增發之慰勉性給與,寓有『慰勉』性質,而非『職務性』給與」之意旨,則績效獎金與年終工作獎金似均有慰勉性給與之性質。
本案該公司於發放績效獎金外,再發放年終工作獎金,宜請該公司檢討是否有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3月12日農授糧字第0961003929號函臺中縣政府)
 
▲主旨:有關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理吳○○於94年4月15日退休,可否支領當年度績效獎金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4條明定:「市場依第32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依上開規定,績效獎金之發放係以市場人員為對象,而發放績效獎金之標準,則以該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為依據。次按同辦法第29條規定:「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表三)之規定。」,而前揭附表三附註一亦經明示,「市場之經營主體為公司組織者,其市場主任由公司之總經理(未設總經理者為經理)任之」。
三、本案吳員於94年4月15日退休前,如仍屬上開規定之市場人員,且於94年有平時考核成績,得依上開規定依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績效獎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4月10日農授糧字第0951006136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貴廳函轉彰化縣政府有關員林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可否比照市場員工發給績效獎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員林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係依據公司法之規定,代表員林鎮公所投資之股權出任董事或監察人,屬經營主體資方推派之決策或監察人員,自與現有市場聘僱人員有別。另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任公職,同法第34條亦規定,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基於上開法令之規定,有關果菜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自不得支領績效獎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年2月3日84農輔字第4104380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第三十五條  市場人員應於就職前辦理保證手續,其保證方式由經營主體定之。
行政解釋
▲所報桃園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服務保證,經該公司董事會決議交由中央產物保險公司之「員工服務誠實保證」承保案,其方式尚符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至其保費如由公司補助,其比率宜由貴省政府參酌該公司營運狀況逕行核定其補助比率是否妥適,復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5月30日79農輔字第9121043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
 
▲主旨:所提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函陳該公司因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滋生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5條規定:「市場人員應於就職前辦理保證手續,其保證方式由經營主體定之。」。按其規定意旨,係市場為保障其權益,得要求受聘為市場人員者提出保證(人或物),若該市場人員有損害市場權益行為,如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市場蒙受損失;侵佔、挪用公款、公物或損壞公物;懸欠帳款不清,棄職潛逃等,市場則可就其所為損害市場情事,請求該保證(人或物)負連帶賠償責任。至辦理保證手續對象,應指初(新)任市場之市場人員。
三、本案貴府函說明二略以,該公司新任人員到職前,皆依本辦法第35條規定辦理保證手續,現職人員調任職務則未再辦理保證手續,是否違反規定一節,宜請貴府輔導該公司,按上開本辦法第35條規定及說明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9月23日農授糧字第0990162281號函南投縣政府)
 
第三十六條  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擔任公職者,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批發市場員工利用公餘時間接受承銷人僱用,或協助其販賣蔬果工作暨與供應人合夥,提供蔬果至市場拍賣等情形,是否違反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市場交易包括拍賣、議價、標價、投標等4種方式,均由市場人員、供應人、承銷人依該條規範完成交易。本案市場員工利用公餘時間接受承銷人僱用,或協助其販賣蔬果工作暨與供應人合夥,提供蔬果至市場拍賣等情形,則市場人員於執行市場職務時,能否公正執行,不無疑問,且與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條規定,促進公平交易,有所悖離,應請貴府依本辦法第36條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9月16日農授糧字第1001057340號函新北市政府)
 
▲主旨:有關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函陳該公司因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滋生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擔任公職者,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市場人員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
三、依上開規定,市場人員倘有擔任公職情形,自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至該公司市場人員兼任私人保險公司工作,仍與本辦法第36條,市場人員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之規定意旨不符,請貴府輔導該公司按本辦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9月1日農授糧字第0990156773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有關建議修正「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市場人員擔任公職者,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規定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經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營運情形特殊,交易作業時間大多在凌晨,市場人員倘再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其他業務,恐其體能超過負荷,影響市場經營。另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組織,若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第5款「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第6款「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及農產品販運商」等3款規定,共同出資組成,倘市場人員由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等出資單位之公職人員擔任,監督者與經營者(被監督者)為同一人,恐喪失監督機制,影響市場經營。故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6條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擔任公職者,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
三、本案貴府農漁局副局長擔任貴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已不符本辦法第36條「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之規定,爰請貴府就該市場永續經營通盤考量,另為適法之處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6月30日農授糧字第0980137977號函澎湖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左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其總經理、業務經理、會計人員由公所人員兼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6條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擔任公職者,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本案貴縣左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業務經理、會計人員屬本辦法第29條規定之市場人員,擬由左鎮鄉公所鄉長、財經課長、主計主任等人員兼任,與本辦法第36條規定不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3月21日農授糧字第0971014476號函台南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退休,其遺缺擬由南投市公所農經課長陳○○暫兼代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準此,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惟渠仍需具備所兼職務之資格條件。本案南投市公所農經課長陳○○暫兼代理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已不符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市場人員
以專任為限」之資格條件限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5月4日農授糧字第0941008122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貴府函詢北斗鎮公所獨資經營之「北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由該公所農業課長兼任,與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不符,惟該條文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之規定似有牴觸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準此,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惟渠仍需具備所兼職務之資格條件。本案彰化縣北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通過總經理由鎮公所農業課長兼任,已不符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之資格條件限制,惟尚無所謂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與公務員服務法相牴觸之問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8月19日農中銷5字第0921017998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關於肉品市場聘僱之獸醫師可否另兼「在家執業」、「契約獸醫師」等職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肉品市場聘僱之獸醫師係屬市場人員,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專任為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5月26日農授中字第0921010782號函嘉義縣政府)
 
▲主旨:函詢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成立新公司,擬推派公司經理人擔任轉投資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有無違反「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及「公司法」相關規定案,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關於「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擔任公職者,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係指市場人員直接或間接經營工商業,或兼任有決策權或監督權之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本案應請依上述說明辦理。另,如因轉投資關係而確有指派公司經理人參與相關業務需要者,建議以「無給職顧問」名義派兼之。
三、至於有否違反「公司法」第32條「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等規定,宜專案逕函請「公司法」之主管機關釋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4月18日農授漁字第0920120335號函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主旨:有關台北市議會書記楊○○任職前「高雄市果菜市場管理委員會」經營之高雄市果菜市場助理員期間,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查同案本會業於92年3月20日以農授中字第0921083054號函復楊員在案,略以:「前『高雄市果菜市場管理委員會』係依已廢止之『台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8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農會組成,共同經營高雄市果菜市場,依前開辦法第6條規定,市場之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高雄市果菜市場管理委員會」可否視為公營事業,請逕洽高雄市政府。另
其所支薪給是否對照公務人員薪資俸給,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由經營主體(高雄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定之」(如附件)。
三、本案貴部函詢,楊員任職高雄市果菜市場助理員,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建請逕洽高雄市政府及高雄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4月9日農授中字第0920118935號函銓敘部)
 
▲主旨:台端陳情有關「果菜市場主任聘僱」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二、有關市場人員之聘僱,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同法第36條:「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及同法第37條:「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已有明文規定,市場經營主體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月22日農授中字第0920101109號函洪○○先生)
 
▲主旨:貴府函詢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可否擔任各鄉鎮市農會會員代表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本會意見如下:
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略以:「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另依同辦法第37條規定略以:「市場人員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鑑於鄉鎮市農會會員代表,並非有給職務,在不影響員工執行職務前提下,對於可否擔任公私團體無給職務,可由經營主體在人事管理規章內訂定予以規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7月14日 農輔字第890136637號函桃園縣政府)
 
▲主旨:貴轄三重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自81年1月間出缺迄今,均由三重市公所人事室主任王○○兼任,違反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有關規定,請即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7條第4款查處並限期改善,請查照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年8月28日81農輔字第1060521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參加競選國民大會代表,如獲當選,可否繼續擔任市場職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國民大會代表係屬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所規定之公職之一,倘市場員工任國大代表,應受前述條文限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10月2日80農輔字第0147088A號函臺灣省政府)
 
第三十七條  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永靖鄉果菜市場主任升任滋生疑議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是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合先敘明。
三、另查本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第38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除主任外,其升遷、考核、獎懲及解職等有關人事事項,由市場設審議小組審議之。」。
四、有關貴府函詢,永靖果菜市場按本辦法第3條之附表市場分等標準表規定,為三等市場,該市場主任乙職由業務課長葉○○升任,葉君之級階及薪點,升任前為8級年功3階520點,升任後為10級3階520點。葉君雖支領相同薪點,其升遷是否能由8級直接調升至10級?是否須先調升至9級後方能至10級?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尚無相關規定。宜由貴府按本辦法第37條、第38條第1項規定,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3月20日農授糧字第1031003090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有關新北市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年終考績列甲等人數比例,應否依照行政院所屬機關規定比例(75%)辦理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本案該公司員工年終考績列甲等人數比例,請貴局輔導該公司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8月14日農授糧字第1011019657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貴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施○○君,經董事會議決自11級1階調升為12級1階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意旨,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列職務級別應具資格,係供作市場經營主體辦理進用市場人員之依據。次按同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本案請貴府輔導該公司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8月10日農授糧字第0961014013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貴縣關廟鄉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事務士何○○逾齡退休案,其逾齡之退休年資及薪資計算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勵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市場人員之退休事宜,則依本辦法第41條規定辦理。惟市場人員倘已達本辦法第41條第1款所定命令退休之年齡,市場經營主體得否視業務需要逕行延長其服務年限,則尚乏依據。
三、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已達命令退休年齡時,其得否延長服務年限,應由其所屬機關報經主管院同意函轉銓敘部審定,且此類案件應依銓敘部所訂規定辦理。本案倘市場確有業務上之需要而擬延長其市場人員之聘雇年限,固非無斟酌之餘地,惟參諸本辦法第27條規定意旨,並防杜浮濫,有關類此案件之認定事項,以及應否訂定相關規定等事宜,宜由貴府依業務督導權責,衡酌業務概況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8月6日農授糧字第0961013475號函臺南縣政府)
 
▲主旨:台端陳情有關「果菜市場主任聘僱」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二、有關市場人員之聘僱,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同法第36條:「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及同法第37條:「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已有明文規定,市場經營主體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月22日農授中字第0920101109號函洪○○先生)
 
▲主旨:貴府函詢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可否擔任各鄉鎮市農會會員代表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本會意見如下:
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略以:「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另依同辦法第37條規定略以:「市場人員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鑑於鄉鎮市農會會員代表,並非有給職務,在不影響員工執行職務前提下,對於可否擔任公私團體無給職務,可由經營主體在人事管理規章內訂定予以規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7月14日 農輔字第890136637號函桃園縣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可否聘請有給職之顧問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對於市場經營主體可否聘請顧問,並無規定,宜依該市場實際需要並參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7條之規定,由經營主體定之,惟其所支領之費用,宜以車馬費為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年8月30日84農輔字第4141956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高雄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士(技工)升任雇員改任換敘晉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市場員工改任換敘作業中,有關技術士(技工)升任為雇員者,依照現行市場人員職務區分及薪點標準表規定,初任雇員之起薪薪級比其原任技術士(技工)所領之薪額為低者,得以原任技術士(技工)之原敘薪級作為新任雇員之薪級換敘,其爾後晉級可依規定循序晉升,直至雇員最高薪點為止。
三、經查上述人員升任雇員時並無領取退職金,為符合現行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第43條之規定,其「工員」及「職員」之年資應分開計算,為解決上述之問題,可先依法領取技術士(技工)退職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年4月22日83農輔字第3117785A號函高雄市市場管理處)
 
▲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管理,請貴府輔導貴轄區內之各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限期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訂定人事管理規章,規範員工之任免、調遷、薪給、獎懲、差假、退休、資遣、撫卹、解職、考績、員工福利、人事評議等事宜,並報當地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至於員工之聘僱程序,可於市場所訂之人事管理規章一併規範,俾各市場有所遵循。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10月24日80農輔字第0151287A號函臺灣省政府)
 
▲市場新任人員年齡有無限制一節,如市場確認有加以限制之必要可依第37條規定由經營主體逕行定之。
 第37條所稱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應由各市場經營主體針對其需要自行定之,並無一致之標準,亦無需報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主管機關之監督則依第56條之規定實施之。
 市場主任係市場之主管,其升遷、考核、獎懲及解職不宜由市場所設之審議小組審議,應由經營主體依第37條規定訂定標準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4月3日79農輔字第9112547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關於貴市肉品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建議於研修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時,應增列建立公司總經理任期制度之規定一案,復如說明。
說明:
二、貴市肉品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前述建議,如確有需要,可依該辦法第37條之規定由該公司定之或於聘任契約書載明,惟該公司總經理之退休仍應依同辦法第41條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2月6日79農輔字第9103645A號函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第三十八條  市場人員除主任外,其升遷、考核、獎懲及解職等有關人事事項,由市場設審議小組審議之。
  市場人員非依其獎懲標準之規定或有違法行為或重大過失,不得予以解職。
 
行政解釋
▲主旨:貴縣「新竹縣果菜市場」審議小組成員疑義案,復請查照。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規定,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及第38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除主任外,其升遷、考核、獎懲及解職等有關人事事項,由市場設審議小組審議之。」,至該規定之「審議小組」,其小組成員結構,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相關子法,尚無規定,惟按本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本案有關貴縣「新竹縣果菜市場」審議小組成員,允宜由該市場經營主體依本辦法第8條、第37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6月20日農授糧字第1001056835號函新竹縣政府)
 
▲主旨:貴縣斗六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因長期虧損,公司改組後,市場經精簡留任三人,其服務年資應如何計算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復請  查照。
說明:
二、本案留任之三人,於公司改組前若已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則其於公司改組前之年資不宜併計;如未領取,其服務年資,依規定可自初任職起一併計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11月3日 農中字第891032715號函雲林縣政府)
 
第三十九條  市場應在用人費中,提撥準備金,專戶儲存,以備支付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準備金孳息仍充準備金。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準備金所生孳息既仍充準備金,市場應無該項所得,而稅捐稽徵處單位仍扣繳市場所得稅,是否有違上開規定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二、本案涉及賦稅課徵事實認定,宜由中央賦稅主管機關釋示為妥,宜請貴府檢附相關資料,逕洽有關單位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7月23日農授糧字第0970140008號函桃園縣政府)
 
▲主旨:貴縣鳳山市農會果菜、肉品、家禽市場可否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自已提撥入中央信託局之退休準備金帳戶申請提領撫卹金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為:「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儲存,該法第56條定有明文;事業單位依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係為勞工於符合退休條件時,支付退休金之用。故除依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規定所給付之退休金、歇業時給付之資遣費、及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超額提存部分得移作為資遣費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領。基上,鳳山市農會果菜、肉品、家禽市場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自應有依該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至於撫卹金一節,依上開規定,尚不得自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領,可由雇主另行籌措支應。」,請參照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8月8日農授糧字第0950143437號函高雄縣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員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經勞委會函釋為:「查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勞工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故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勞工,自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4月21日農授糧字第0941007143號函彰化縣政府、台中市政府 )
 
▲主旨:貴委員辦公室函囑有關屏東縣萬丹鄉農會果菜市場員工退休資遣準備金不足部分,可否由本會「90年度經營不善農漁會專案輔導計畫」項下核支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本會意見如下:
 屏東縣萬丹鄉果菜批發市場,係屬獨立經營之事業,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市場應在用人費中,提撥準備金,專戶儲存,以備支付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
 另該辦法第43條第3項規定:「準備金不敷發給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時,得編列預算支應,無法編列預算支應時,訂定發給次序。但應以撫卹金為優先給付。」
 本案請轉知萬丹鄉農會,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10月7日農輔字第0910050928號函立法委員廖○○國會辦公室)
 
第 四 十 條(刪除)市場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資遣:
一、市場解散、撤銷、整頓、合併、改組或編制縮減無法安置工作者。
二、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三、請病假逾一年者。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貴轄屏東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臨時員工發給資遣費是否符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致生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及第8條第1項規定:「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另查本辦法第30條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肉品市場電宰作業部門之主管,應具獸醫、畜牧、食品或衛生學科畢業資格者,始得聘僱。」,爰此,聘僱市場人員無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
(二)按本辦法第29條規定,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之規定。查該職務區分表尚無臨時員工之職務,惟市場經營主體倘因營運之需,擬雇用臨時員工,可與受雇者另定勞動契約,並依本辦法第8條第1項辦理。
三、依本辦法第27條、第30條規定,縣(市)政府就本辦法有關市場人事管理事項,有業務督導之權責,本案宜請貴府按說明二,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5月8日農授糧字第0970122117號函屏東縣政府)
 
▲主旨:貴縣斗六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因長期虧損,公司改組後,市場經精簡留任三人,其服務年資應如何計算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復請  查照。
說明:
二、本案留任之三人,於公司改組前若已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則其於公司改組前之年資不宜併計;如未領取,其服務年資,依規定可自初任職起一併計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11月3日 農中字第891032715號函雲林縣政府)
 
第四十一條  市場人員退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在職且繼續於市場工作之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十五歲,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或修正施行前服務已滿二十五年之市場人員,得申請退休。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退休金請領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日期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本會106年2月23日農授糧字第1061033899號函示略以,農產品批發市場,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
三、承上,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退休金請領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日期,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另本會配合前開公告所為歷次函釋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88年1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分界」等文字,併予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農授糧字第1070248009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屏東市農會果菜市場為調整人事用人費結構,擬增訂職員退休優惠條款,鼓勵市場職員符合退休年資者,市場服務滿25年、職員年滿55歲,得申請優惠退休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41條規定:「市場人員退休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職員及工員年滿六十五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命令退休。 二、在市場服務滿二十五年或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十五歲,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得申請退休。」、第43條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薪額為限。市場人員因公死亡者,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準備金不敷發給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時,得編列預算支應,無法編列預算支應時,訂定發給次序。但應以撫卹金為優先給付。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案該市場擬增訂職員退休優惠條款,鼓勵市場職員符合退休年資者,市場服務滿25年、職員年滿55歲,得申請優惠退休,宜請貴府依本辦法第41條第2款、第43條第4項規定逕行核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2月26日農授糧字第1031034132號函屏東縣政府)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職員及工員年滿65歲命令退休,其中職員是否包含及公司(市場)之總經理、主任疑義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9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附註一之規定,工員包括技術士、事務士,職員為工員以外之人員;市場之經營主體為公司組織者,其市場主任由公司之總經理任之。依上開規定,市場主任及公司之總經理屬市場職員。
三、另查本辦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市場人員非依其獎懲標準之規定或有違法行為或重大過失,不得予以解職」、及本辦法第41條規定:「市場人員退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職員及工員年滿65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命令退休。二、在市場服務滿25年或職員年滿60歲、工員年滿55歲,連續服務滿5年以上者,得申請退休。」。本案有關市場主任及公司之總經理解職或退休,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2月8日農授糧字第0980173419號函苗栗縣政府)
 
▲主旨:有關高雄肉品公司總經理任期擬延至與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後退休,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經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5月30日台勞動一字第12352號函釋:「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故其退休及其他勞動條件等權利義務事項,由其與事業單位自行約定。」是本案高雄肉品公司總經理之退休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三、惟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及該公司工作規則第38條均規定,該公司總經理年滿65歲應命令退休。依案附資料所示,高雄肉品公司總經理楊○○先生於98年9月屆滿65歲,該公司董事會同意楊總經理之任期延至100年6月26日止,與上揭規定不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0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81020639號函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主旨:有關貴縣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及本辦法第33條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其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另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條規定:「依本法退休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職務加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對象,為「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各機關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簡任 (派) 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人員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三、本案該公司市場人員退休後,再經該公司聘僱為市場人員,有關其聘僱事宜,請貴府輔導該公司依本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至於其是否須繳回原支領之退休金及該公司秘書可否支領主管特支費等節,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子法,尚無相關規定,依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請貴府輔導該公司參照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7月17日農授糧字第091014692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有關高雄肉品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工作規則修正案,該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修正工員滿65歲者,限齡退休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第43條第4項規定,職員年滿65歲、工員年滿60歲,命令退休。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同辦法第1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綜合上開規定,本案該公司員工倘為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依勞動基準法修正員工工作規則,規定工員滿65歲者,限齡退休,尚無不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1月26日農授糧字第0970163490號函高雄市政府)
 
▲主旨:貴縣肉品市場陳○○課長逾齡未辦理退休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職員年滿六十五歲、工員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命令退休。依上開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市場人員,職員年滿六十五歲、工員年滿六十歲,市場經營主體自應命令辦理退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0月1日農授糧字第0970153258號函桃園縣政府)
 
▲主旨:貴縣肉品市場助理員簡○○申請退休,其年資是否合併計算退休金核發疑義案,復請查照。
二、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1條規定:「市場人員退休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職員年滿六十五歲、工員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命令退休。二、在市場服務滿二十五年,或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十五歲,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得申請退休。」、第43條第4項規定:「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及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 條規定:「依本法退休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 條第1項規定:「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其重行退休之年資,應自再任或轉任之月起,另行計算。」按上開規定,市場人員退休要件,自得依本辦法第41條、第43條第4項規定辦理,惟市場人員結算服務年資後,經原市場經營主體再聘僱為市場人員,其前已結算之服務年資,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3 條第1項規定,不宜併計為退休年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9月2日農授糧字第09701459006號函桃園縣政府)
 
▲主旨:貴縣關廟鄉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事務士何○○逾齡退休案,其逾齡之退休年資及薪資計算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勵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之;市場人員之退休事宜,則依本辦法第41條規定辦理。惟市場人員倘已達本辦法第41條第1款所定命令退休之年齡,市場經營主體得否視業務需要逕行延長其服務年限,則尚乏依據。
三、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已達命令退休年齡時,其得否延長服務年限,應由其所屬機關報經主管院同意函轉銓敘部審定,且此類案件應依銓敘部所訂規定辦理。本案倘市場確有業務上之需要而擬延長其市場人員之聘雇年限,固非無斟酌之餘地,惟參諸本辦法第27條規定意旨,並防杜浮濫,有關類此案件之認定事項,以及應否訂定相關規定等事宜,宜
由貴府依業務督導權責,衡酌業務概況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8月6日農授糧字第0961013475號函臺南縣政府)
 
▲主旨:貴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編制內正式派用員工,曾任貴府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者之服務年資,於退休撫卹時,年資可否採計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所任用之現職人員,而前開任用法律乃指銓敘部據以審定公務人員資格或登記之相關法律,另以上所稱之公務人員應限於有給專任者。至公務人員退休金之核發,係以上開公務人員身分及其任職期間(即服務年資)之認定為其基礎,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據以辦理,而其前提則為該公務人員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所定之資格。據上可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事項之辦理,均應符合相關法定要件之規範。
三、至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辦理退休撫卹之相關規定,係見於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42條明文,同辦法第43條並就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遺費之核算,訂定相關規範。而上述市場人員之資格認定,悉依同辦法第30條規定辦理。揆諸前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相關規定,其認定基礎,顯屬有別。
四、本案當事人擔任肉品市場人員及曾任公務人員職務之退休撫卹事宜,其任用身分及服務年資之認定基礎有所不同,已如上述,且現行法令對於二者之併計,亦未設特別規定以為其依據,則遽將不同性質之工作服務年資合併採計,似待商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5月12日農授糧字第0950120577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貴縣斗六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因長期虧損,公司改組後,市場經精簡留任三人,其服務年資應如何計算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復請  查照。
說明:
二、本案留任之三人,於公司改組前若已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則其於公司改組前之年資不宜併計;如未領取,其服務年資,依規定可自初任職起一併計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11月3日 農中字第891032715號函雲林縣政府)
 
▲主旨:台端現職服務新化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接近屆齡退休,申請函釋任職約僱人員及零售市場管理員服務期間,上述服務年資可否併計退休年資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本會意見如下:
 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第43條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及服務市場年資為計算基準;又同法第36條亦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故依上開規定意旨,計畫約僱人員並無年度考績且未提存退休準備金,其服務年資自不得比照編制內依法聘僱人員併計服務年資發給退休金。
 有關零售市場管理員服務年資可否併計退休年資及申請核發遣散費一節,經查非屬本會權責,請逕洽台南縣政府及新化鎮公所研商解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6月23日 農輔字第890132946號函鍾○○先生)
 
▲主旨:有關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軍中服役之年資,是否得以認定為「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身分,採計退休(職)年資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其經營主體係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由三重市公所單獨出資組織之法人,為一公營公司型態,上述組成之型態與公營事業機構有別,兩者差異之處,詳如說明三。
三、茲以國營事業為例,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相關規定摘述如次:
 政府對於國營事業之投資,由國庫撥付,依法發行股票,其股票由國庫保管。
 主管機關對於國營事業重要人員有任免之權利。
 國營事業年終營業決算,其盈餘應解繳國庫。
 國營事業人員考試、甄選及考績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
四、鑒於公營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其權利及義務均有不同,故該公司員工軍中服役之年資,不得援引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予以併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2月9日 農輔字第890050126號函台北縣政府)
 
▲主旨:有關豐原市果菜市場員工退休,其軍中服役年資可否併計退休、資遣、撫卹年資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有關市場人員退休、撫卹、資遣,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豐原市果菜市場其經營主體為豐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政府機關,且其所屬員工不具公務員身分,故有軍中服役年資不宜援引87年6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55號解釋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7月14日 農輔字第88132662號函台中縣政府)
 
▲主旨:基隆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吳○○先生曾任貴廳農產品行情報導計畫約僱人員,其服務年資是否可採認做為市場人員退休年資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二、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第43條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及服務市場年資為計算基準;又同法第36條亦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故依上開規定意旨,計畫約僱人員並無年度考績且未提存退休準備金,其服務年資自不得比照編制內依法聘僱人員併計服務年資發給退休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4月8日 農輔字第88114503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台北縣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前總經理吳○○,陳情以任期屆滿符合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核發退休金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二、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第2款規定略以:「職員年滿六十歲,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得申請退休。」,吳員如符合上開之規定,自可申請退休。
三、本案之癥結,乃係吳員於87年2月28日辭去總經理職務時,並未同時辦理退休,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4條立法之意旨,係指未符合退休條件之人員,倘以辭職名義離職,自不得申領核發退休金,茲因吳員符合退休之規定,故並不影響其個人退休之權益,為合理解決上述之問題,宜由該市場經營主體通知吳員依規定申請退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3月25日 農輔字第88112030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高雄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屆齡退休,其生效日擬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辦理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之規定,市場人員職員年滿六十五歲、工員年滿六十歲者命令退休。有關市場人員退休,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另鑒於批發市場工作性質特殊,各類市場財務結構不同,為減輕市場財務負擔及加速現有市場人員新陳代謝起見,有關市場屆齡人員退休生效日,擬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事務管理規則第362條之規定辦理一節,宜由市場經營主體董事會參照上述意見訂定人事管理規章決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年11月27日84農輔字第4157026A號函高雄市市場管理處)
 
▲主旨:嘉義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吳○先生年逾六十五歲,該公司董事、監察人認為該員身體健康情形良好,尚需借助其專才,使公司正常營運,決議繼續延聘服務二年發生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本會79年2月14日修正發布「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職員年滿六十五歲、工員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命令退休」。故本案吳員已年滿六十五歲,自應依照上開條文規定處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年3月12日82農輔字第2111274A號函臺灣省政府)
 
▲查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迄未廢止,本會曾於75年6月24日以75農輔字第45601號函知貴局,在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及財務管理規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仍暫沿用該辦法辦理在案。至於前述市場人員之人事及財務管理規定,本會已研擬於「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予以增訂,並送請行政院審議中,俟奉核定後,即可發布施行。在該辦法修正施行前,有關市場員工退職金之發給,
仍請依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73條規定辦理,不符合該項規定者,自不應發給。至同辦法第81條規定係對於退職金與退休金之發給所附加之限制,尚不得據以主張其未規定者即應發給,併予指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年10月4日78農輔字第8143974A號函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
 
▲主旨:貴公司函為退休人員余君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退休金核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案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44號民事判決,倘係本案之確定判決,則該判決僅對該案之當事人發生效力,案內被上訴人(貴公司)即受該判決效力拘束。
三、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次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第43條及第44條分別就市場人員退休對象、條件、退休金核算基準等詳予規定有案,合先敘明。
四、所詢市場人員退休涉及勞動基準法適用前,請逕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核處;至涉及勞動基準法適用後,勞工退休金給予最高基數是否受該法限制疑義,宜請逕洽該法主管機關釋疑。
(農糧署104年06月04日農糧銷字第1041037385號函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二條  市場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一次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者。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行政解釋
▲主旨:嘉義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因案停職,於訴訟期間病逝,可否適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給予撫卹金及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計算基準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侯員於停職期間經市場經營主體決議支領半薪,係屬權宜措施,茲因侯員於停職期間病逝,為顧及該員工權益,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2條及第43條規定,可以該員停職前一日具領之薪額為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計算基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年10月22日 農輔字第87150918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第四十三條  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薪額為限。
  市場人員因公死亡者,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準備金不敷發給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時,得編列預算支應,無法編列預算支應時,訂定發給次序。但應以撫卹金為優先給付。
  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
 
行政解釋
▲主旨:貴轄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函請釋示該公司前總經理賴錫銘等9人,陳情其退休金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辦理案,請查照。
說明: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本案賴員等9人退休金之核發,依上開規定,應以農產品批發市場88年1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分界,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即87年12月31日以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3條規定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即88年1月1日以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辦理。且該公司類案前經貴府97年3月20日府經市字第0970066887函(併附本會92年10月27日農授中字第0920158793號函示)復在案。
三、又查本會94年9月21日農授糧字第0940148955號函(如附件2)示,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退休金給與標準,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及本會82年5月5日82農輔字第2120281A號函示,不包括主管職務加給(特支費);至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是否包括主管職務加給(特支費),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2日勞動2字第0940050118號函釋(如附件3)辦理。
四、另查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經營主體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各類市場之人事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本案請貴府按上開規定及相關函示,依權責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7月21日農授糧字第1030721247號函台中市政府)
上函農產品批發市場88年1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分界有誤,依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勞上易字第44號判決理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係供農、畜、水產品批發業或零售業者買賣交易之場所,而屬從事果蔬﹑花木﹑家畜﹑家禽﹑水產等市場經營管理之行業,符合我國行業標準分類-「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之定義,應隸屬不動產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旨:有關貴縣埔里鎮果菜市場提存退休準備金不足支付職員退休金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經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3條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薪額為限。…準備金不敷發給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時,得編列預算支應,無法編列預算支應時,訂定發給次序。但應以撫卹金為優先給付。…」、又查本會80年9月5日80農輔字第014221A號函示略以:「市場年度退休準備金不足支付屆齡退休員工退休金時,得由市場先行墊付,再由次年或以後年度,按提撥比率之準備金歸墊;但應以不影響市場財務結構健全發展為原則。」,合先敘明。
三、本案埔里鎮果菜市場因提存退休準備金不足支付職員阮○○退休金一節,宜請貴府輔導該市場按本辦法第43條規定,編列預算支應,或按本會80年9月5日80農輔字第014221A號函示,得由市場先行墊付,再由次年或以後年度,按提撥比率之準備金歸墊,但應以不影響市場財務結構健全發展為原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4月17日農授糧字第1030710811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有關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退休人員余00君服務年資及退休年金核計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薪額為限。又查本會92年10月27日農授中字第0920158793號函釋:「二、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本案賴員退休金之核發,依上開規定,應以農產品批發市場88年1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分界,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即87年12月31日以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即88年1月1日以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辦理。」。
三、依貴府函及相關附件,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1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該公司退休人員余君66年2月12日受雇該公司擔任臨時工,79年7月1日升正式雇員,本(102)年6月30日退休。依上開規定,余員退休金計算,79年7月1日至87年12月31日依本辦法第43條規定辦理;88年1月1日至本(102)年6月30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再查本辦法第29條附表三,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之規定,無臨時工之職務。余員66年2月12日至78年6月30日受雇該公司擔任臨時工,其進用及薪給之依據究係依照本辦法第30條、第33條規定、或其他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辦理,應先予釐清後,再計算其退休金。
五、另查案附余員102年7月27日陳情書影本,其中有關臨時人員應合併計算年資,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59號民事判決、及本件同一公司人員李0修97年4月申請退休事實表合併計算年資在案可查一節,宜請貴府查明併案參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8月26日農授糧字第1021057877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退休人員退休金算法有誤,申請重新核算金額並補發其差額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經查本會92年10月27日農授中字第0920158793號函示略以:「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 本案賴員退休金之核發,應以農產品批發市場88年1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分界,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即87年12月31日以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即88年1月1日以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辦理。」有案。
三、本案貴府函表示,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1月1日納入勞動基準法,該公司應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或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公司退休人員退休金金額,請貴府參照本會上開函示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10月11日農授糧字第1001057482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訂定自請退休(職)優惠方案及適用對象預定名額以不超過8名為原則,是否違反現行相關規定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7條,市場人員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第43條,市場人員之退休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薪額為限。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
三、本案該公司訂定自請退休(職)優惠方案,得依照本辦法第43條規定辦理。至適用對象、預訂名額及相關規定,請貴府輔導該公司依照本辦法第37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11月11日農授糧字第0991028042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有關鹿港鎮果菜市場資遣人員可否加發年終獎金及勞保舊制者可否加發資遣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同辦法第43條規定,市場人員之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薪額為限。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依案附貴縣鹿港鎮公所函影本,本案鹿港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於本(99)年6月30日結束營業,資遣人員除領取資遣費外,可否加發年終獎金一節,宜按上開規定辦理。至該公司助理員許員(年資14年6個月)自94年7月1日起選擇勞保舊制,該公司並未提撥勞退準備金,可否加發資遣費一節,涉及勞工法令相關規定,宜請貴府另洽勞工法令之主管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10月14日農授糧字第0991024682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鹽水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司解散,對市場人員退休金、資遣費、不休假誤餐費計算基準及98年度年終獎金發放等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45個月薪額為限。本案該公司解散,對市場人員之退休金、資遣費計算基準,依本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案附貴縣鹽水鎮公所函影本,有關本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及「97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現職人員,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查本辦法第1條第2項及第30條第1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管理依本辦法規定,及市場人員之進用,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定標準辦理。次查該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對象,為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依前開規定,市場人員與該注意事項適用對象之進用及管理有別。本案該公司市場人員尚難適用該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現職人員,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3月1日農授糧字第0991004035號函臺南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30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及本辦法第33條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其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另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條規定:「依本法退休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職務加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對象,為「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各機關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簡任 (派) 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人員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三、本案該公司市場人員退休後,再經該公司聘僱為市場人員,有關其聘僱事宜,請貴府輔導該公司依本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至於其是否須繳回原支領之退休金及該公司秘書可否支領主管特支費等節,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子法,尚無相關規定,依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請貴府輔導該公司參照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7月17日農授糧字第091014692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貴市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擬暫降低員工退休條件案,轉請查照。
說明:
二、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第4項規定:「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本案請貴府依上開規定逕行核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0月19日農授糧字第0960157399號函臺北市政府)
 
▲主旨:有關彰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編制內正式派用員工,曾任貴府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者之服務年資,於退休撫卹時,年資可否採計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前經本會95年5月12日農授糧字第0950120577號函復貴府略以:「本案當事人擔任肉品市場人員及曾任公務人員職務之退休撫卹事宜,其任用身分及服務年資之認定基礎有所不同,已如上述,且現行法令對於二者之併計,亦未設特別規定以為其依據,則遽將不同性質之工作服務年資合併採計,似待商榷。」在案。
三、查貴府再函略以:「依據台灣省政府中華民國81年7月16日府人二字第64177函刊台灣省公報81年秋字第18期『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5條條文及『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對照表』規定,均對公務人員與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之資格及採計年資,尚無限制不得採計之規定。」惟依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
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2、5、6條規定,該辦法適用對象係指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資格者,於其相互轉任前服務成績優良任職年資得予採計。經查本案當事人未具上開資格規定,貴府擬援用該辦法,似有不妥。
四、另貴府函表示,查「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編制正式派用人員左列服務年資於退休撫卹時應予採計,其中包括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者,對於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來自公務機關之服務年資,有准予採計之規定。經查本案當事人於63年8月10日至73年4月1日任職貴府,73年4月1日至73年5月31日,經貴府聘僱任職彰化縣肉品市場籌建委員會,73年5月31日經彰化縣肉品市場管理委員會,派用為彰化縣肉品市場服務迄今。五、本案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對於市場人員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從其規定。該公司自可參酌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遺年資計算辦法,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6月16日農授糧字第0951010135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貴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編制內正式派用員工,曾任貴府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者之服務年資,於退休撫卹時,年資可否採計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所任用之現職人員,而前開任用法律乃指銓敘部據以審定公務人員資格或登記之相關法律,另以上所稱之公務人員應限於有給專任者。至公務人員退休金之核發,係以上開公務人員身分及其任職期間(即服務年資)之認定為其基礎,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據以辦理,而其前提則為該公務人員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所定之資格。據上可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事項之辦理,均應符合相關法定要件之規範。
三、至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辦理退休撫卹之相關規定,係見於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42條明文,同辦法第43條並就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遺費之核算,訂定相關規範。而上述市場人員之資格認定,悉依同辦法第30條規定辦理。揆諸前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相關規定,其認定基礎,顯屬有別。
四、本案當事人擔任肉品市場人員及曾任公務人員職務之退休撫卹事宜,其任用身分及服務年資之認定基礎有所不同,已如上述,且現行法令對於二者之併計,亦未設特別規定以為其依據,則遽將不同性質之工作服務年資合併採計,似待商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5月12日農授糧字第0950120577號函彰化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潮洲鎮果菜市場市場人員退休金支給,擬將按月定額支付之主管職務加給(特支費)認定為工資之一部,併入退休金計算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本會94年9月21日農授糧字第0940148955號函,係指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退休金給與標準,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87年3月31日前),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及本會82年5月5日82農輔字第2120281A號函示,不包括主管職務加給(特支費);至適用勞動基準法後(87年4月1日後),是否包括主管職務加給(特支費),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2日勞動2字第0940050118號函示辦理。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1月25日農授糧字第0940163348號函屏東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市場人員退休金支給應否包括主管職務加給(特支費)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及本會82年5月5日82農輔字第2120281A號函示,該公司市場人員退休金給與標準,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87年3月31日前),不包括主管職務加給(特支費)。
三、至適用勞動基準法後(87年4月1日後)該公司市場人員退休金給與標準,是否包括主管職務加給(特支費),經勞委會函釋為:「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該條款就工資之定義觀之,於認定何項給付內容屬於工資,係以是否具有『勞
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之性質而定,同法第21條規定略以,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倘雇主為其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得不列入工資範圍之內。所詢主管職務加給(特支費)是否屬工資應依其發給性質、目的、方式,依個案事實認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9月21日農授糧字第0940148955號函台北縣政府)
 
▲主旨:有關桃園縣肉品市場管理委員會通過該市場員工自請退休(職)優惠方案,可否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辦理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第4項規定:「市場所訂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本案請貴府依上開規定逕行核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8月24日農授糧字第0940140551號函桃園縣政府)
 
▲主旨: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於退休前六個月內,在工作期間中於每年年終所發給之「其他獎金」、「考核獎金」可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於農產品批發市場服務之員工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本案經轉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為:「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故於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者,均應併入計算平均工資。另查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係屬工資。雇主發給勞工之各項給與如符合工資定義,且係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所得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反之,則否。另該法施行細則所列之各項給與,非屬工資。本案有關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發給之「其他獎金」及「考核獎金」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惟本案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應由新竹縣政府(勞工局)
依事實查明後認定。」
三、本案請貴府本諸權責依上開函示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6月11日農授糧字第0931010583號函新竹縣政府)
 
▲主旨:有關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該公司前總經理賴○○退休金核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本案賴員退休金之核發,依上開規定,應以農產品批發市場88年1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分界,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即87年12月31日以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即88年1月1日以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0月27日農授中字第0920158793號函台中市政府)
 
▲主旨:貴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員工陳情加發六個月轉業金暨92年度考績獎金、年終獎金適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經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薪額為限。」及同法第1條第2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另該公司所屬員工因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不
宜援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貴府解散貴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加發員工六個月轉業金及92年度考績獎金、年終獎金,仍請依上開規定由貴府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0月9日農中銷5字第0921022405號函基隆市政府)
 
▲主旨:貴委員辦公室函囑有關屏東縣萬丹鄉農會果菜市場員工退休資遣準備金不足部分,可否由本會「90年度經營不善農漁會專案輔導計畫」項下核支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本會意見如下:
 屏東縣萬丹鄉果菜批發市場,係屬獨立經營之事業,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市場應在用人費中,提撥準備金、專戶儲存,以備支付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
 另該辦法第43條第3項規定:「準備金不敷發給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時,得編列預算支應,無法編列預算支應時,訂定發給次序。但應以撫卹金為優先給付。」
 本案請轉知萬丹鄉農會,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10月7日農輔字第0910050928號函立法委員廖○○國會辦公室)
 
▲主旨:台端現職服務新化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接近屆齡退休,申請函釋任職約僱人員及零售市場管理員服務期間,上述服務年資可否併計退休年資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本會意見如下:
 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第43條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及服務市場年資為計算基準;又同法第36條亦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故依上開規定意旨,計畫約僱人員並無年度考績且未提存退休準備金,其服務年資自不得比照編制內依法聘僱人員併計服務年資發給退休金。
 有關零售市場管理員服務年資可否併計退休年資及申請核發遣散費一節,經查非屬本會權責,請逕洽台南縣政府及新化鎮公所研商解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6月23日 農輔字第890132946號函鍾○○先生)
 
▲主旨:有關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軍中服役之年資,是否得以認定為「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身分,採計退休(職)年資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其經營主體係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由三重市公所單獨出資組織之法人,為一公營公司型態,上述組成之型態與公營事業機構有別,兩者差異之處,詳如說明三。
三、茲以國營事業為例,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相關規定摘述如次:
 政府對於國營事業之投資,由國庫撥付,依法發行股票,其股票由國庫保管。
 主管機關對於國營事業重要人員有任免之權利。
 國營事業年終營業決算,其盈餘應解繳國庫。
 國營事業人員考試、甄選及考績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
四、鑒於公營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其權利及義務均有不同,故該公司員工軍中服役之年資,不得援引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予以併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2月9日 農輔字第890050126號函台北縣政府)
 
▲主旨:有關豐原市果菜市場員工退休,其軍中服役年資可否併計退休、資遣、撫卹年資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有關市場人員退休、撫卹、資遣,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豐原市果菜市場其經營主體為豐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政府機關,且其所屬員工不具公務員身分,故有軍中服役年資不宜援引87年6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55號解釋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7月14日 農輔字第88132662號函台中縣政府)
 
▲主旨:關於屏東縣肉品市場為訂定員工退休辦法應適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或「勞動基準法」案,鑒於本 年1月1日起具有公司組織之批發市場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本案有關員工退休,自可參酌該法並衡酌公司財務能力訂定,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4月21日 農輔字第88114505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基隆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吳○○先生曾任貴廳農產品行情報導計畫約僱人員,其服務年資是否可採認做為市場人員退休年資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二、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第43條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及服務市場年資為計算基準;又同法第36條亦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故依上開規定意旨,計畫約僱人員並無年度考績且未提存退休準備金,其服務年資自不得比照編制內依法聘僱人員併計服務年資發給退休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4月8日 農輔字第88114503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嘉義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因案停職,於訴訟期間病逝,可否適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給予撫卹金及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計算基準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侯員於停職期間經市場經營主體決議支領半薪,係屬權宜措施,茲因侯員於停職期間病逝,為顧及該員工權益,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2條及第43條規定,可以該員停職前一日具領之薪額為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計算基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年10月22日 農輔字第87150918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貴廳函轉雲林縣政府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員工在未依法聘僱為編制內員工前,曾任同一市場臨時人員,其臨時人員之年資,可否併計服務年資發給退休金發生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查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第43條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及服務市場年資為計算基準,且同法第36條亦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故依上開規定意旨,臨時人員並無年度考績,其服務年資自不得比照編制內依法聘僱人員併計服務年資發給退休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年11月8日83農輔字第3155132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貴廳函轉竹山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雇員林○○先生,該員任雇員前曾任該市場臨時人員三年五個月,上述年資可否併計為死亡請領撫卹金年資發生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查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2條、第43條之規定,市場人員之撫卹金,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及服務市場年資為計算基準,且同法第36條亦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故依上開規定意旨,臨時人員並無年度考績,其服務年資自不得比照編制內依法聘僱人員服務年資併計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年8月31日83農輔字第3142935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貴廳函轉屏東縣政府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於準備上班之時發病,送醫後不治死亡,可否認定為因公死亡,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之規定,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查現行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對市場人員因公死亡,並無訂定認定標準,茲依照該辦法第37條之規定援引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由於該項所列各款因公死亡原因,並無因準備上班之時發病死亡之規定。故上述情形致死者,依法不得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年6月20日83農輔字第3129172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貴處函轉高雄果菜運銷公司年度提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付員工退休、退職、資遣費時,應如何列支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明:
二、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其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且其員工有關之權益,與一般民營公司所屬之勞工並不相同,況且農產品交易市場法係屬特別法,故有關果菜公司員工退休、退職、資遣費應如何列支一節,經查並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規定,仍請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39條、第43條之規定及本會80年9月5日80
農輔字第0142221A號函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年6月15日83農輔字第3128210A號函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
 
▲主旨: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前,原任市場工友(事務士)升任為職員,其服務年資可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員工之任用,在民國79年2月14日本會修正發布「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施行前,職員係依據「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任用,工友係比照事務管理規則辦理。原由市場工友升任職員之現職人員,鑒於職員與工友兩者身分不同,退休金計算基礎亦有差異,故其服務年資不得併計退休年資。惟為解決上述之問題,可先依法領取工友退職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年7月23日82農輔字第2135602A號函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退休金支給應不包括主管職務加給(特支費),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另同法第33條亦規定「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之規定。」故市場退休人員之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其退休金金額之計算標準,應不包括主管特支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年5月5日82農輔字第2120281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臺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擬訂「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給付辦法」,由原規定四十五個基數提高至六十一個基數,核與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之規定並無不符,惟應受同辦法第31條市場用人費之限制,復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年1月14日82農輔字第2100049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高雄果菜公司退休準備金不足支付員工退休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市場年度退休準備金不足支付屆齡退休員工退休金時,得由市場先行墊付,再由次年或以後年度,按提撥比率之準備金歸墊;但應以不影響市場財務結構健全發展為原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9月5日80農輔字第014221A號函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
 
▲主旨:關於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給與基數計算疑義案,復如說明。
說明: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之給與,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薪額為限。至於積餘未滿一年之年資,得按其在職月數以全年給予一個半月為基數換算比例計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3月26日80農輔字第0112622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貴縣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勞退舊制退休金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本會103年7月21日農授糧字第1030721247號函示略以:市場人員退休金之核發,應以農產品批發市場88年1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分界,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即87年12月31日以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3條規定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即88年1月1日以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辦理。次查本會94年9月21日農授糧字第0940148955號函示,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人員退休金給與標準,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及本會82年5月5日82農輔字第2120281A號函示,不包括主管職務加給(特支費);至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是否包括主管職務加給(特支費),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2日勞動2字第0940050118號函釋(如附件)辦理。
三、另查本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及第33條所定,有關各類市場人事管理事項,除規定市場人員之聘僱應依本辦法所定資格標準表所訂標準辦理外,其餘涉及市場人員之進用管理、薪點計算標準等事項,已授權各類市場經營主體自行規範,並報經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定。各類市場之人事、財務管理事項之監督輔導,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本案請貴府按上開規定及相關函示,依權責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05月15日農授糧字第1040216928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貴轄臺東市公所函請提供果菜公司員工退休核算基準辦法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次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第43條及第44條分別就市場人員退休對象、條件、退休金核算基準等詳予規定有案,合先敘明。
三、所詢市場人員退休涉及勞動基準法適用前,請逕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1條、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核處;至涉及勞動基準法適用後,勞工退休金給予最高基數是否受該法限制疑義,宜請貴府勞工主管單位核處逕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07月17日農糧銷字第1041038744號函臺東縣政府)
 
 
第四十四條  市場人員辭職或解職者,不得發給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名義之給付。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豐原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與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優先順序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經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及本辦法第8條規定,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貴府函有關本辦法第38條與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對解職之標準有落差一節,請貴府輔導該公司依市場營運管理需要,參酌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解職之標準,按本辦法第1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辦理。
三、另查本會95年8月4日農授糧字第0950141891號函略以:「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查資遣費、退休金給付要件及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17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及第84條之2定有明文。事業單位自訂『勞工自請離職時得請領退職金』之規定,尚無不可,至於是否應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辦理,本會無意見。』三、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條第2項前段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查該公司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所定之市場經營主體,該公司人事管理應適用本法及子法之相關規定。次按同辦法第44條規定,市場人員辭職或解職者,不得發給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名義之給付,已定有明文。本案不宜以該公司已自88年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而逕解釋為應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貴府函有關本辦法第44條與勞動基準法第17條牴觸一節,請貴府依上開本會函釋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4月5日農授糧字第1011056361號函臺中市政府)
 
▲主旨:貴縣員林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57條有關離職請領退職金規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為:「查資遣費、退休金給付要件及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17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及第84條之2定有明文。事業單位自訂『勞工自請離職時得請領退職金』之規定,尚無不可,至於是否應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辦理,本會無意見。」
三、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1條第2項前段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查該公司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所定之市場經營主體,該公司人事管理應適用本法及子法之相關規定。次按同辦法第44條規定,市場人員辭職或解職者,不得發給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名義之給付,已定有明文。本案不宜以該公司已自88年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而逕解釋為應排除
上開規定之適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8月4日農授糧字第0950141891號函彰化縣政府)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稽查
行政解釋
▲主旨:貴轄嘉義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建請訂定新版之「公營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案,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略以:「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規定...。」。次查本辦法第五章第45條至第55條已訂定財務管理及稽查之專章,對於市場財務(含會計)事項已有規範,又同法第47條第2項、49條第2款、第50、51及54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市場財務管理事項,屬地方主管機關權限。另於本辦法第57條規定,市場應用之書、表、帳、卡等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定之。
三、按該公司來函說明事項二,查「公營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係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會計法等相關法規所規範事項,由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於民國87年8月所編印,囿於上揭相關法規於民國88、89年對市場會計年度、動支結餘金及應用之書、表、帳、卡等格式等有所增修,是以案內部分所定事項於重新編印前無法再予適用。
四、綜上,本案仍請貴府本諸農產品批發市場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輔導該市場依本辦法相關條文規定辦理。至該市場所提重新編印建議留供本署參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8月4日農糧銷字第1031039444號函嘉義市政府)
 
第四十五條  市場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市場各種會計報告之名稱規定如左:
一、日 報:
 日計表。
 現金結存表。
二、月 報:
 資產負債表。
 現金結存月報表。
 損益表。
三、年報(決算):
 事業報告書。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資產負債各科目明細表。
 財產目錄。
 盈餘撥補表。
 
行政解釋
▲主旨:貴轄岡山區農會函詢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資產、負債、淨值、收入與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及經費所入所出類之明細分類帳會計細目應依何規定案,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略以:「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規定...。」。次查本辦法第五章第45條至第55條所訂定財務管理及稽查之專章,對於市場相關財務(含會計)管理事項已有規範,按同法第47條第2項、49條第2款、第50、51及54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市場財務管理事項,屬地方主管機關權限。
三、又查本辦法第57條規定,市場應用之書、表、帳、卡等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定之。是以,本案請貴府本諸農產品批發市場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輔導該農會依本辦法相關條文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3年9月16日農糧銷字第1030727471號函高雄市政府)
 
第四十七條  市場各種報表編報期限規定如左:
一、日報表應於次日前。
二、月報表應於次月十日前。
三、年報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各報表,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八條  市場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之報銷文件,不得據以記帳。
  前項行為出自市場主管之命令者,市場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為接受時,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市場預算之編造規定如左:
一、市場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二、市場應擬訂事業計畫並據以編列收支預算,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將次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三、各項收入應按事業計畫編列,各項支出,應本量入為出原則編列。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帳列三筆土地滋生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市場應擬訂事業計畫並據以編列收支預算,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將次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本案貴府函有關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籌編101年收支預算,擬將三筆與竹山鎮公所產權有所疑義土地暫不列帳於「資產負債表」,俟土地所有權解決後再列帳,亦或先行列帳俟土地所有權解決後再行變更,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尚無此規定。
三、另查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由竹山鎮公所(股權51%)及竹山鎮農會(股權49%)投資組成,該公司財務是否受政府審計單位查核,請貴府查明後,按本辦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11月24日農授糧字第1001057728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貴府申覆自強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附屬單位預算編列,調高員工薪津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二、本案前經本會97年5月29日農授糧字第0971018652號函釋略以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9條第2款、第51條第1項、第54條第1項規定,該公司調高員工薪津一節,事涉市場財務管理事項,屬地方主管機關權限,宜請貴府依權責逕處在案。
三、依案附審計部台灣省雲林縣審計室97年4月23日審雲縣二字第0970200672號函復貴府影本略以:「二崙鄉公所所屬自強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預算編列調高職員薪津,核與97年度縣市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基準規定不符乙節,據貴府函稱該公司97年度在貴府核定之用人費比率額度內適度調整員工薪津,尚無不妥。惟行政院為統一規定各縣(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訂頒共同項目基準規定營運發生虧損之事業,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凍結員工調薪;…」,本案宜由貴府就審計部台灣省雲林縣審計室函,依事實認定該公司於果菜產銷過程所負政策性任務,按上開規定,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6月30日農授糧字第0970130454號函雲林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自強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附屬單位預算編列,調高員工薪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市場應擬訂事業計畫並據以編列收支預算,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將次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同辦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市場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同辦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市場財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市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本案該公司調高員工薪津一節,事涉市場財務管理事項,依上開辦法規定意旨,屬地方主管機關權限,宜請貴府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5月29日農授糧字第0971018652號函雲林縣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豐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95年考績獎金追加支出疑義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4條規定:「市場依第三十二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同辦法第37條規定:「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另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其年終考績獎懲依同法第7條規定,分別為晉級、給與獎金、留原俸級、免職等。是以本辦法所稱「績效獎金」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稱「年終考績獎金」,其發給、給與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兩者之規範方式尚屬相當,性質相同。依上開規定,市場人員績效獎金係按市場人員平時考核
成績發給,其考核標準由經營主體定之,本案該公司案附之「人員管理要點」,係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制定員工考核規定及編列考績獎金預算,其給予考績獎金與本辦法所稱之績效獎金類同。
三、另查本辦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市場應擬訂事業計畫並據以編列收支預算,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將次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同辦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市場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同辦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市場財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市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案
該公司可否辦理95年考績獎金追加支出,事涉市場財務管理事項,依上開本辦法規定意旨,屬地方主管機關權限,宜請貴府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5月3日農授糧字第0960121927號函臺中縣政府)
 
▲主旨:有關公營果菜批發市場為應業務需要,可否於市場年度預算內編列民意代表觀摩考察經費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查臺北縣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為三重市公所單獨投資經營,該公司選任之董事、監察人,均由該市公所現有之公務人員中代表市公所官股兼任,另三重市民代表會係屬民意機關,非在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所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範圍內,依法不得為三重果菜公司之股東。
三、基於上開法令之規定,為節省經費,對於該公司於85年度營業額預算中編列市民代表31人及代表會秘書1人之觀摩考察旅費,宜予刪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年8月3日84農輔字第4136538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貴廳函轉雲林縣政府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參加董事會或股東會時,可否支領出席費一案,經查現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並無明文規定,宜由市場經營主體自行訂定辦法予以規範,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年9月14日83農輔字第3145213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所報公營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預、決算依規定需送當地民意機關審查,但常遭擱置或退回不予審查,應如何處理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2條第2項規定,「縣、市預算案,如不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縣、市議會應議定包括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審議程序之補救辦法,通知縣、市政府;如縣、市議會未議定補救辦法,由縣、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核辦。」本案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年3月5日83農輔字第3109508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
 
▲主旨:臺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於82年度預算中編列每月支給董監事新臺幣5,000元研究費是否合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查研究費係屬給與之一種,而臺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均由臺中市政府及臺灣省漁會派員兼任,在擔任董監事期間並無執行特定之研究,且該公司董監事出席會議均領有交通費、旅費等,為免影響給與制度,造成人事經費浮濫,不宜支領該項研究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年10月6日82農輔字第2148823A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有關臺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第57次董事會審議通過,該公司董事、監察人出列席董事會或公司所召開之其他會議時,因居住外縣市除發給旅費外,擬再發給出席費1,000元,並追溯自81年1月份起發給乙案,經查與行政院所頒「各機關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支給出席費規定」(見省公報77年秋字第41期)不符,歉難同意,復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年11月16日81農輔字第1160484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貴廳函為臺灣省公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各級政府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作為市場增置擴充產業設備經費,得否併入取得年度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依財政部釋示臺灣省公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各級政府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擴充產業設備之經費,現行法令尚無免稅規定,其收入應屬全年收入總額之一部分,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應併入取得年度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11月5日80農會字第0152537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關於彰化縣彰溪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拒將其78年度之預算送溪湖鎮鎮民代表會審議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78年6月17日臺78農16155號函辦理,並兼復貴廳78年3月27日78農銷字第17382號函。
二、本案經奉行政院核示事項如次:
 本案已由臺灣省政府將溪湖鎮長移付懲戒,如該公所仍拒不將預算送代表會審議,自應再由省府移送懲戒。
 市場職員如有違反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之規定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辦法第26條規定辦理,至其改善為止。
 至於彰溪果菜公司未經完成法定預算程序之收支,可依預算法第57條規定補辦預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年7月1日78農輔字第8127186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主旨:南投縣竹山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收支預決算,屢經送請鎮民代表會審議均遭拒絕,可否逕送主管機關核備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轉請內政部函復略以:「本案允宜函飭自治監督機關本諸權責,督促該鎮代表會,對依法賦予之職權,應切實盡其職責,提會審議為妥。」請轉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6年9月15日76農輔字第54411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附一:
二、南投縣竹山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雖為竹山鎮公所獨資經營之公營公司,惟除股金外,該公司現所使用之土地及建築物均係由員工自行籌資購置,竹山鎮民代表會認為鎮公所對該公司既未收取使用費亦未負擔虧損責任,則審議該公司預決算並非鎮民代主會之職權,故74年度收支決算書、75年度預決算書、76年度預算,均遭退回。
三、本案本會奉行政院兩度釋示,均認為「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投資之公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其年度預算仍應送請各該民意機關審議」(詳附件),並未核示退回如何處理,為使竹山鎮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預決算能完成法定程序,順利執行,可否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1條第2項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報請縣政府核辦,抑或有其他途徑可循,敬請釋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6年8月15日76農輔字第50745號內政部)
 
附二:查行政院74年7月25日臺74經13917號暨75年7月11日臺75經14635號二度函轉均以公營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收支預、決算應送民意機關審議,完成法定程序,由於本案係屬民意機關拒審案件,尚無「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1條第2項暨「臺灣省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章程」第30條第2項之適用;本案允宜函飭自治監督機關本諸權責,督促該鎮民代表會,對於依法賦予之職權,應切實盡其職責,提會審議為妥。
(內政部76年9月3日臺76內民字第530306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市場之預決算應依75.7.11.行政院臺75經字第14635號函示送民意機關審議,動用結餘金亦應一併列入預決算中送審,并不得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預決算審議通過後尚須依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報請省主管機關核定。
三、公營農產品批發市場動用結餘金已報請省主管機關核准但未經民意機關審議者,可比照臺灣省各機關預算執行辦法第43條之規定辦理,以資解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6年3月19日76農輔字第27116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二、農會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1項第2、3、6款投資經營果菜批發市場時,均派有代表行使有關職權,如對市場年度預決算有意見時,應透過其代表為之,無需送農會理監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投資大部分股金經營之農產品批發市場,其年度預決算審議問題,前者應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2條第2項,後者依第31條第2項辦理。如有窒礙難行時,依同綱要第50條送請覆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6年2月25日76農輔字第25613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本案經報奉行政院75年7月11日臺75經14635號函核示:「查縣市及鄉鎮縣轄市預算之議決及決算報告之審議,分別為縣市議會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之職權,故仍應送民意機關審議,完成法定程序後,再送主管機關核備。」請轉知有關縣、市政府及公營農產品批發市場公司依上述指示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年8月15日75農輔字第53030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附一:
主旨:函為公營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收支決算及預算民意機關拒予審議時,可否逕送主管機關核備一案,謹報請鑒核釋示。
說明:
二、竹山魚市場係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40條規定改組,竹山鎮公所出資新臺幣一百萬元,設立竹山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獨資經營。因屬於公營公司,依鈞院臺74經13919號函釋示該市場年度預算依法應送鎮民代表會審議,惟竹山鎮民代表會以該市場所使用之土地及建築物係該場員工自行籌資購置,無條件供市場使用,鎮公所並無投資及負擔虧損責任之理由,乃兩度拒絕審議該市場預決算,本案可否逕送主管機關核備或如何處理,法無明文規定又無案例可循,敬請釋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年5月29日75農輔字第37789號函行政院)
 
附二:關於公營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收支預、決算民意機關拒予審議時,可否逕送主管機關核備一案,查縣市及鄉鎮縣轄市預算之議決及決算報告之審議,分別為縣市議會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之職權,故仍應送民意機關審議,完成法定程序後,再送主管機關核備。
(行政院75年7月11日臺75經14635號函本院農業委員會)
 
▲二、公營公司經營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由縣(市)政府投資者,應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納入當地主管機關附屬單位決算;由鄉(鎮、市)公所參與投資者,則納入當地公所附屬單位預決算辦理。
三、公營市場之預決算既納入當地主管機關或公所之附屬單位,則應依「臺灣省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要點」規定編製其預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年5月26日75農輔字第37026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依據行政院74年7月25日臺74經13917號函核示意旨,公營公司經營之農產品批發市場,其預算自應納入當地主管機關附屬單位預算,送請民意機關審議,惟需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為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年4月15日75農輔字第31975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關於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主體改組為公營股份有限公司,其市場之年度預決算是否應送民意機關審議一案,依照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規定,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投資之公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其年度預決算仍應送各該民意機關審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年7月31日74農輔字第53837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附一:
主旨:關於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主體改組為公營股份有限公司,其市場之年度預決算是否應送民意機關審議乙案,謹請釋示。
說明:
二、凡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主體不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之規定者,應依照同法第40條規定辦理改組。其組織並可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辦理,故亦有改組為公營公司者,如肉品市場有由縣政府投資,果菜及肉品市場則有由當地鄉、鎮、市公所投資組織公營公司。如市場所需用之土地及建物由政府所提供者,則由公司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6條之規定繳付使用費。
三、過去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未依法辦理改組前,由管理委員會經營時,其年度預算是否應送議會審議案,業經臺灣省政府於58年3月13日以府民2字第54837號呈及69年9月3日以69府農銷字第76867號函請鈞院釋示,並奉59年11月30日臺59內字第10844號令及69年10月20日臺69經一12148號函核示「可無庸送審」,惟於改組為公營公司後,組織已有不同,可否仍依鈞院前釋案例辦理,不無疑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年6月5日74農輔字第39429號函行政院)
 
附二:關於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主體改組為公營股份有限公司,其市場之年度預決算是否應送民意機關審議一案,依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規定,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投資之公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其年度預決算仍應送各該民意機關審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年7月25日臺74經13917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經函奉行政院69年10月20日臺69經12148號函核示:「請照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研議結論辦理。其結論為:「 臺灣省各縣市肉品市場之設立,其土地、建築等所需費用,依臺灣省肉品市場管理試辦要點之規定,其中最少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一係由政府提供,而由政府每年收取使用費,二者依規定均於事前送經地方議會審議,至市場營運之盈虧,政府並不負責。 基上事實,政府與肉品市場間關係,應屬租賃性質,與59年11月30日臺 內字第10844號院令釋示尚無二致,前令仍可適用。」
(臺灣省政府69年11月19日69農銷字第106070號函)
 
附:本案經本府 3.13.府民二字第54837號呈奉行政院 11.30.臺59內字第10844號令開:「一、該省政府59年3月13日府民2字第54837號呈為,公營事業之管理可否比照國營事業管理之規定辦理,及事業組織特別法是否包括省法規在內,請核示一案。二、茲核示如次: 查事業之所以為公營事業或國營事業,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2條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之規定,係以其資本之結構(獨資經營或合資經營)如何以為斷,第與事業之管理權誰屬無絕對關連,縣市果菜市場中所需資金既係來自地方政府及農會之支援,如該項資金必須償還,則其性質係屬借貸,又其所使用之房地,係由地方政府提供,該項房地須支付使用費,則其性質係屬租賃,均與投資有異,該果菜市場自非公營事業,更非國營事業,縱市場係由地方政府及農會共同經營管理者,亦不因此而有所異。 依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2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有關縣市財產之經營之處分事項,應送縣市議會議決,故如果菜市場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涉及縣市財產之經營者,自應送縣市議會議決,如所規定者,僅委員會之組織及市場業務之管理,以與縣市財產之經營無關,其組織規程即勿庸送審。三、令希知照。」
(臺灣省政府59.12.14.府民2字第113708號令)
 
第 五 十 條  市場在年度預算內除用人費不得流用外,其他各科目間之流用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如需超過此限或總支出超支時,應詳敘理由,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一條  市場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決算報告,應將計畫實施及預算執行概況,按計畫項目以文字說明,其預算有變更者,應附註核准日期文號。
 
第五十二條  市場如需動支結餘辦理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應檢附有關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貴市「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擬動支結餘金辦理「保全業務計畫」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市場如需動支結餘辦理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應檢附有關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另查市場之場內、場外交通動線是否流暢及進場交易果菜是否衛生安全,影響市場交易效率及消費者食用安全,亦屬市場自主管理事項。
三、本案按貴府農業局函略以,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擬動支結餘金辦理「保全業務計畫」,以解決該公司經營之果菜市場周邊道路環境衛生及配合車輛動線異動,是否屬上開規定之改善經營業務,宜請貴府依事實認定,按上開規定,秉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7月19日農授糧字第1001056986號函新北市政府)
 
▲主旨:有關貴縣臺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擬動支歷年結餘金購置公務機車四輛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二、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如有結餘,除股息外,應以之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不得移作他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市場如需動支結餘辦理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應檢附有關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本案該公司擬動支歷年結餘購置公務機車四輛,作為擴展市場業務需求及產銷業者間之連繫使用,宜請貴府依事實認定,輔導該公司按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6月27日農授糧字第0971020885號函臺東縣政府)
 
▲主旨:貴縣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果菜市場擬動用結餘金支付離職臨時工錢○○請領退休金給付訴訟案委任律師之費用,得否援引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52條條文中之「經營業務」一節規定動支上述結餘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市場如需動支結餘辦理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應檢附有關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本案南投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律師進行該公司離職臨時工錢○○請領退休金給付訴訟,尚非屬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所謂果菜市場業務項目,其所需給付律師費用,自不得動支市場結餘金,本案仍請貴府依權責逕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92年12月2日農中銷5字第0921027731號函南投縣政府)
 
▲主旨:有關南投縣鹿谷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申請退休,因該市場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可否動支市場結餘金墊付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市場如需動支結餘辦理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應檢附有關計畫,報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基於上開之規定,不宜動支市場結餘金墊付員工退休金。
三、同辦法第43條第3項規定,準備金不敷發給退休金時,得編列預算支應辦理。
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年10月23日 農輔字第87150919號函南投縣政府)
 
第五十三條  市場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款催收工作。
  市場之貨款如因市場主管或催收人員怠於催收而蒙受損失時,除應處分失職人員外,並責令其賠償。
 
行政解釋
▲主旨: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應收帳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可否參照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處理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應收帳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得由市場經營主體依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自行訂定之管理規章中納入規範。惟公營市場主管機關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年2月26日80農輔字第0106114A號函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第五十四條  市場應自行訂定財務稽查規定;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市場財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市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財務稽查應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預算執行之稽查。
二、辦理決算之稽查。
三、會計處理之稽查。
四、現金出納處理之稽查。
五、帳務處理之稽查。
六、產業設備處理之稽查。
七、其他有關財務事項之稽查。
 
行政解釋
▲主旨:關於桃園縣農會要求其所投資之桃農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檢送相關營運資料送該會理事會,及是否應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54條訂定財務稽查規定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二、本案核復如下:
 關於桃農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營運內容報告是否須送桃園縣農會理事會一節,經查現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並無規定,建議由經營主體桃農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5章第3節內相關規定自行參酌決定。
 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市場應自行訂定財務稽查規定,該公司目前係經營蔬菜、水果批發交易之市場,宜依上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12月10日 農輔字第88160607號函桃園縣政府)
 
第五十五條  市場接到有關財務稽查之指示或糾正事項時,應立即遵照切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報核,如認為有執行上困難時,應將事實及理由報請主管機關複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輔導、考核、檢查市場之經營管理,分別予以獎勵或督促改進。
第五十七條  市場應用之書、表、帳、卡等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定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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