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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解釋彙編
標題農會以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供作公糧倉庫使用土地申請免課徵地價稅疑義(2005/9/2)
發文日期2006/7/27
文號
  • (財政部賦稅署94年9月2日台稅三發字第09404560520號函)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內容

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又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7款明定「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由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本案後龍鎮農會如屬農民團體,得依上開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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